破坏⽣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法破坏⽣产经营的⾏为。⽣产经营活动,是指全社会的⽣产经营活动,包括国有的、集体的、个体的⽣产经营活动。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般主体,即凡年满⼗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可构成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为⼈在实施破坏⽣产经营⾏为时具有泄私愤、报复他⼈的⽬的,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产经营的正常活动。⽣产经营,就其范围⽽⾔,⾮常⼴泛,如⼯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等⽣产经营活动以及与这些产业的⽣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建筑业、运输业、第⼆产业、商业等。就性质⽽⾔,既包括国有的,也包括集体的,还包括个体的、私有的、外资的等。只要属于⽣产经营,不论其属于何种性质,对之加以破坏的,都可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法破坏⽣产经营的⾏为。其他⽅法则多种多
样、如切断电源,破坏锅炉、供料线,颠倒冷热供给程序、破坏电脑致使⽣产指挥、⼯艺流程产⽣混乱,以影响⼯业⽣产、破坏农业机械、排灌设备、农具,毁坏种⼦、秧苗、树苗、庄稼、果树、鱼苗等,毁坏农业⽣产;破坏运输、储存⼯具,影响商业经营,等等。⾄于其⽅式,则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砸碎、烧毁,⼜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明知有故障⽽不加排除。但不论⽅式如何,采⽤的⼿段怎样,破坏的对象都必须与⽣产经营活动直接相联系,破坏⽤于⽣产经营的⽣产⼯具、⽣产⼯艺、⽣产对象等。如果是毁坏闲置不⽤或在仓库备⽤的机器设备、已经收获并未⽤于加⼯⽣产的粮⾷、⽔果,残害已经丧失畜役⼒的待售⾁⾷牲畜的⾏为,则由于它们与⽣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系,因此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定罪刑。
从保护法益的⾓度来说,旧刑法将本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即使不遵循同类解释的原则,对“其他⽅法”进⾏扩⼤解释,使其包含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不相当的破坏⽅法,⼤体上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现⾏刑法所规定的破坏⽣产经营罪,属于侵犯财产罪。这种法益的变更必然对构成要件的解释产⽣影响。[参见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上),中国⼈民⼤学出版社2011年第2版,第375页以下。]破坏⽣产经营罪不再是破坏经济秩序罪,⽽是侵犯财产罪,只有通过毁坏⽣产⼯具、⽣产资料进⽽破坏⽣产经营活动的,才成⽴破坏⽣产经营罪。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破坏应当做类推解释,“其他⽅法”的危害程度须达到毁坏机器设备,残害牲畜性质相当的程度,破坏的对象也必须是与“机器设备”、“耕畜”相当的⽣产资料。
侵犯肖像权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的⾃然⼈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的。其他个⼈⽬的,⼀般是指出于个⼈恩怨⽽产⽣的不正当⼼理追求,如憎恨、厌恶、不满等。产⽣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因受到领导或他⼈的批评⽽产⽣不满,⾃⼰的要求没有得到满⾜⽽产⽣不满,嫉妒他⼈的成绩⽽⼼怀不满,与他⼈发先冲突⽽⼼⽣不满,以及厌烦⼯作⽽产⽣不满,等等,⾏为⼈只要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的,故意给⽣产造成较⼤破坏的,即构成本罪。对于⾮出于上述⽬的⽽故意破坏⽣产经营的,是否构成破坏⽣产经营罪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不能构成,因为“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的”是法律明⽂规定的构成破坏⽣产经营罪的必备要件。另⼀种观点认为,只要出于故意破坏⽣产经营,不论有⽆上述⽬的,甚⾄间接故意的破坏都可以构成本罪,第⼀种观点是通说。
⼆、认定
(⼀)本罪与放⽕罪、决⽔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上述⽅法也可能被⽤来破坏⽣产经营,这时,⾏为不仅触犯了破坏⽣产经营罪,同时也触犯了上述
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这种同时触犯两种罪名的⾏为,刑法理论称想象竟合犯,从⼀重处理,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不定破坏⽣产经营罪,因为上述危害的公共安全的罪处罚更重。广东省26个字母车牌
(⼆)本罪与破坏交通⼯具、破坏交通设备、破坏电⼒设备及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界限
破坏上述特定对象,往往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使⽣产经营遭到破坏,对这种破坏⾏为定性,主要从犯罪对象和客体上分析,凡破坏⽣产过程中的上述⼯具、设备,危害的主要是⽣产经营的,定破坏⽣产经营罪,凡破坏的是⽤于公共⽣活的上述⼯具、设备。危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的,分别按破坏交通⼯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电⼒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性。
(三)本罪与重⼤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区别这两种罪,关键要查明⾏为⼈主观罪过的形式,⾸先查明破坏⾏为是故意实施的,还是过失实施的,其次查明⾏为⼈有⽆泄愤报复等个⼈动机。过失实施破坏⾏为,给⽣产造成重⼤损失的,构成重⼤责任事故罪。⽽出于泄愤报复等个⼈⽬的故意实施破坏⽣产经营⾏为的,构成破坏⽣产经营罪。
(四)本罪与故意损坏财物罪的界限
两者在⾏为上有相似之处,因为⾏为⼈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产经营的同时,必然毁坏公私财物,尽管如此,两者仍有本质区别:
(1)主观的⽬的不同。破坏⽣产经营罪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段,虽然会造成财物的毁坏,但这不是⾏为⼈的⽬的,⾏为⼈的⽬的是通过上述⼿段来毁坏⽣产经营,进⽽达到⾃⼰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的不法⽬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仅仅是实现其⽬的的⼿段;⽽故意毁坏财物罪其⽬的就是将公私财物加以毁坏,使其部分或全部丧失价值或使⽤价值。
(2)所侵害的对象不同。破坏⽣产经营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财物,即与⽣活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已经投⼊使⽤的机器设备、服役期间的耕畜等。⽽正是通过这些直接关系到⽣产经营活动的财物的毁坏进⽽实现破坏⽣产经营的意图。倘若与⽣产经营⽆关,如在仓库中备⽤或闲置不⽤的财物,即使是机器设备,亦不能成为本罪对象,但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故意毁坏财物还包括⽣活资料。
(3)直接客体不同。破坏⽣产经营罪所侵害的是国有的、集体的以及个⼈的⽣产经营正常活动;⽽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三、处罚
分数怎么打出来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司法解释
刑法第⼆百七⼗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法破
坏⽣产经营的。
五、追诉标准
破坏⽣产经营案(刑法第⼆百七⼗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法破坏⽣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鸣人vs大蛇丸第几集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破坏⽣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以上公然破坏⽣产经营的;
淄博景点 (四)其他破坏⽣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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