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 之 盗窃罪 简析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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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量刑与处罚
1.1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2 犯本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3 触犯本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 刑法条文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 构成要件——犯罪构成
3.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理财基金
周杰伦豪宅曝光3.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要求的窃取具有以下特点:
3.2.1 窃取行为通常理解为具有秘密性,但盗窃不一定是秘密窃取。
我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刑法原文没有“秘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这里的“秘密窃取”,根据教科书和法学界的通常理解应该理解为: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
3.2.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
3.2.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到行为人或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使用暴力或盗窃被发现后使用暴力的,就应该认定为抢劫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2.4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才构成盗窃罪。
根据现有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3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4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 罪与非罪以及相近罪的区别
4.1 罪与非罪的区别
白月光和朱砂痣是什么意思4.1.1 区分盗窃罪与非罪,主要依据盗窃数额来判断。
同时,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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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4.1.1.2 全部退赃、退赔的。
4.1.1.3 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4.1.1.4 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4.1.1.5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4.1.2 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
主流倾向于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
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
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刑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
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
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例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他人财物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
又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放在浴室内的金戒指藏在隐蔽处,打算日后取走。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控制该财物,但因为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
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
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人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
就体积很大的财物而言,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
再如盗窃工厂内的财物,如果工厂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是既遂。
如果工厂的出入相当严格,出大门必须经过检查,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
又如间接正犯的盗窃,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还没有控制财物,也应认定为既遂。
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也应定罪并依法处罚。
4.1.3 盗窃数额的认定
4.1.3.1 一般情况下财物价值的认定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前项规定的办法计算;半成品可根据其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现行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如粮食、猪、羊、家禽、鱼等,一律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如牛、马、驴等,一律按大牲畜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物资、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办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皿等),按国有商店零售价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照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照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4.1.3.2 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价值认定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随即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一并计算。股票应按照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是票面价值已定并能随即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
提货单等,应按票面数额(有利息的应包括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
如果是票面价值未定,但能随即兑现的(如已盖好印章的空白支票等),则以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
不能随即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将能随即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销毁或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不按票面数额计算,可作为量刑考虑的情节。
4.1.3.3特殊情况下财物的价值认定
(1)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应分别计算;难以区分的,可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2)被盗物品在被盗后损坏的,仍按物品被盗时的原值计算。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无法追缴或者已被丢弃、毁灭的,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一般应当根据被害人、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犯罪分子本人的供述,按照一般财物价值认
定的核价原则,确定原被盗物品价值。
(3)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由有关部门作价。
(4)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货、劣货,按假、劣货的实际价值计算。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按照一般财物的价值认定的核价原则计算。
(5)盗窃后的销赃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则盗窃数额应按销赃数额计算。
(6)盗窃违禁品,如、淫秽物品等,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7)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人员核定。受委托对被盗物品负责核价的单位,核价后应出具鉴定结论,加盖作价部门的印章,并且由作价人或者估价人签名或者盖章。
(8)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累计其盗窃数额,论罪处罚。对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即使原处罚偏轻,也不能重新计算其盗窃数额,重复处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盗窃数额较大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其盗窃数额不应计入满16岁以后进行的盗窃行为中去。
4.2 本罪与相近罪的区别
4.2.1 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区别学习兴趣
4.2.1.1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l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4.2.1.2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4.2.1.3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4.2.1.4出于盗窃的目的,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定为盗窃罪。
如果不顾人畜安危,向供饮用的池塘中投放大量的剧毒药物,或者向堤坝、其他公共设施附近的水性中投掷大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大损失的,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或爆炸罪。
如果是为了偷鱼或挟私报复,向鱼塘内投放大量剧毒药物,严重污染水质,毒死整塘的鱼,使集体的或个人承包的养鱼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损失修重的,应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还应查明毒物或的来源,构成其他罪的,则应从一重罪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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