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析:
1、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翻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某撞个正着。某用橇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某恐保安员醒来以后认出自已,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未遂中的哪种类型.
    按犯罪行为能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按犯罪行为实际能否到达犯罪既遂状态为标准,属于不能犯未遂中的工具不能犯未遂。
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应对保安员的伤情进展鉴定,构成轻伤以上,属成心伤害罪。因为盗窃的行为和伤害行为是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侵犯的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公民的安康权,从客观方面某实施了侵害他人安康权的行为,主观方面某有伤害他人的成心,某属于一般主体。
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    属于犯罪未完成形态中的犯罪预备
对某应当如何定罪处分.
盗窃罪〔未遂〕和成心伤害罪及成心杀人罪〔预备〕、数罪并罚。
2、对某是否可以不予处分.
某,十九周岁,无业。一九九0年七月的一天,某在某中学门口拦住该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某,以借钱为名向某讹诈钱物。某迫于无奈,将身上所带的十元钱及一支钢笔交给某。事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将讹诈的钱物还给某,并向某赔礼抱歉。当地的公安机关鉴于某行为轻微并能主动纠正,对某不予处分。
  问:对某不予处分是否适宜。 请说明理由
答:对某不予处分适宜,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的,不予行政处分〞。就本案而言,某索要财物数额较小,事后能够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上海的二本大学并将将讹诈的钱物还给某,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那么,对某不予处分黄奕的前夫适宜的。
3、盗窃下水道井盖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危害公共平安罪.
案情简介2003年12月16日凌晨4时许,某市市民吴某和王某经过事先蓄谋,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某市景德路附近,将路面上铺设的5块下水道井盖拉起,抬上电动三轮车,准备盗走贩卖。就在两人盗窃得手准备离开时,被夜间巡逻的民警发现,两人当场被抓获。后经相关部门价值评估,被盗的5块下水道井盖价值人民币925元。
下水道井盖被盗是全国各地城市一种比拟普遍的社会现象.由于下水道井盖被盗而引发的伤亡惨剧,时时见诸媒体。据说各地政府为下水道井盖被盗事件伤透了脑筋,在防盗方面采用了各种高科技手段,但仍然不能防止被盗事件的大量发生。下水道井盖被盗,从外表上看是一件小事,但预防下水道井盖被盗却是件大事。如何来预防下水道井盖被盗?无论是对下水道井盖进展技术改造,还是强化对废旧品收购的管理,都是预防下水道井盖被盗的重要因素。但充分发挥法律的预警功能和威慑力也是很重要的。意见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盗窃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屡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吴王二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1997)第3条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所以构成盗窃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危害公共平安罪是指成心或者过失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安康,重大公私财产平安以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平安的行为。吴王二人盗窃下水道井盖的附近,就是该市某中学400多名学生早晚停取自行车处,如果不是公安机关及时抓获二人,极有可能发生学生或行人失足掉入的伤亡惨剧,所以二人采用盗窃路面市政设施的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共平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itunes备份
第三种观点认为,下水道井盖不仅仅是一种财产权的表达。从外表上看,井盖作为市政工程设施被广泛运用于道路交通上,这种在使用过程中的“财产〞除了表达一种财产权外,更重要的展现其使用属性,对其使用属性的危害,侵犯的不仅仅是一种财产权力,而是其“使用属性〞所表达的一种社会关系。道路是一种公共交通设施,盗窃道路上的下水道井盖,实际上就是破坏了道路,破坏了交通设施。这种盗窃行为侵犯的是一种公共平安,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后
果,但由于下水道井盖被盗,给公共交通平安留下了实际的危害,随时都有可能导致现实的损害后果,这种由于盗窃者的盗窃行为,造成公共交通平安处于一种危险状态的现象,是刑法上所规定的危险犯,应当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应按照刑法第117条规定处分,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比方因为下水道井盖被盗,导致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那么应当依照刑法第119条第1款的规定处分,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提出意见评析:
危害公共平安罪是指成心或者过失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安康,重大公私财产平安以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平安的行为。吴王二人盗窃下水道井盖的附近,就是该市某中学400多名学生早晚停取自行车处,如果不是公安机关及时抓获二人,极有可能发生学生或行人失足掉入的伤亡惨剧,所以二人采用盗窃路面市政设施的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共平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
4、对小偷实施暴力、威胁并当场夺取被盗财物的行为如何认定
根本案情
   2000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顾某、某、某、鲁某四人在市海淀区后章村村边遇见骑摩托
车的同乡人某。因顾某曾听另人讲某所骑摩托车系盗窃所得,就和其他人一起商量“把车骗过来〞。于是,几人上前拦住某并问摩托车是哪来的,某说是亲戚家的,顾某等人要拉某去其亲戚家问,某不去,几人便对某拳打脚踢,逼问车的来源,某被打后成认摩托车是偷来的。顾某等人称这车是他们朋友丢的,要送某去派出所,某央求顾某等不要把他送派出所,顾某等人说要想不去派出所,不但要留下摩托车,还要再赔300元其朋友丢车后打车的钱,某最后同意。顾某等人当时骑走了摩托车并于次日从某那拿到了另外的300元钱,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
争议问题
  一个犯罪行为中既有暴力手段又有敲许手段,应定何罪.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理解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以及抢劫罪与讹诈罪的区别。本案应定行为讹诈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房祖名陈柏霖讹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和讹诈罪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讹诈中作案手段没有使用暴力。而抢劫的构成是以暴力手段。在本案当中,顾某、某、某、鲁某四人某拳打脚踢是迫使某成认摩托车是偷来的后实施讹诈,而不是通过对塞尔号精灵某拳打脚踢到达非法占有的目的。最终迫使某交出了财物的原因是受到了顾某等人“要送某去派出所〞这种胁迫交出的。顾某等人于次日从某那拿到了另外的300元钱的事实也不符合抢劫罪“当场〞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