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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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7.10
【字 号】长住建发〔2018〕64号
【施行日期】2018.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修订印发《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孔舒航图片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当前建筑业发展和“放管服”改革,切实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水平,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打击“围标串标”、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重新修订了《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
活动管理规定》(长住建发〔2014〕259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露娜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7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标办法分类及采用
  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组建及其工作规则
  第四章    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五章    详细评审及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六章    其他
 
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
  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等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其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密。
  第五条 鼓励推行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
  电脑自动关机怎么办第六条 评标活动及其参加人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    评标办法分类及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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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评标办法的分类和采用范围及具体内容(包括技术标、投标函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等)按照本规定附表1执行。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附表1的规定确定评标办法;选择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还应当选用投标报价评审计分方法{附表6(2)}和权数取值(附表7);除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法外,应当按规定设置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并将上述评标办法相关内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另行提出评标办法。
  第八条 投标文件由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及投标函部分构成。技术部分为技术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商务部分为商务标,其内容为招标文
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部分;投标函部分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以外的其它部分。招标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招标项目已确定的评标办法的具体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构成和内容及相关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第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各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第十条 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按规定编制。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Ⅰ)、(Ⅱ)的,招标人应当设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由招标人按照规定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其内容包括:
  (一)工程总造价;
  (二)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如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等);
  (三)各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等);
  (四)其他项目费(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五)规费(其中:养老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
造梦西游1法宝  (六)税金;
  (七)人工工资、主要材料、机械台班数量汇总表。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投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其组成内容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作出说明及是否采纳的决定;招标人对最高投标限价及其组成内容所作出的调整,应当在距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原最高投标限价发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当接受并响应最终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其组成内容。最高投标限价最终体现的工程造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措施费不得低于规定标准,规费和税金应当按国家规定执行,人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
  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法人公章,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当与被委托人一致。未按本规定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