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华宇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杨仗生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行程码怎么弄【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01
【案件字号】(2022)湘11民终8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振湘李秋云万竹婷
【审理法官】李振湘李秋云万竹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长沙华宇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杨仗生
【当事人】长沙华宇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杨仗生 李秀赫
【当事人-个人】杨仗生
【当事人-公司】长沙华宇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胡小艳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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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浚伟女友【代理律师】胡小艳
【代理律所】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长沙华宇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被告】杨仗生
【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怎么进行网上购物撤销合同第三人特别授权新证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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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郭彦甫身高【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一、杨仗生获得的8万元保险金是否应当扣减赔偿款?二、一审计算杨仗生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正确?现评析如下: 焦点一,华宇公司提出赔偿款中应扣除8万元保险金的上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可知,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系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而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系倡导性要求。华宇公司虽已为杨仗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但并不因此免除华宇公司为杨仗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因此,华宇公司作为投保人为杨仗生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该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杨仗生或其近亲属。杨仗生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华宇公司以投保人身份主张在赔偿款中扣除8万元保险金,是变相成为该保险受益人,该上诉请求有违立法目的,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焦点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五级至十级伤残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的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少一年减除20%,但最高减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本案杨仗生于2021年8月31日解除与华宇公司的劳动关系,此时杨仗生已年满57周岁,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仅为3年。因此,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杨仗生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各减除40%,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56673元(94455元×6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94455元(157425元×60%),一审认定金额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长沙华宇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6937号民事判决
第一、二、四项; 二、变更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693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长沙华宇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仗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39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667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4455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维持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长沙华宇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仗生各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0:34:0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17日,被告杨仗生到原告华宇公司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8月23日,华宇公司分5次给杨仗生发放工资共计20990元。2018年8月9日上午,杨仗生华宇公司工地工作时左眼球受伤。2020年7月6日,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永人社工认字[2020]1118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杨仗生的受伤为工伤。2021年6月11日,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杨仗生的伤残等级为6级。杨仗生受伤后三次住院共计18天,华宇公司共支付给杨仗生工资37000元。2020年6月28日,杨仗生从保险公司领取意外医疗费25000元。2021年6月4日,杨仗生从保险公司领取了伤残赔偿
金80000元。2021年9月2日,杨仗生向华宇公司提出从2021年8月3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此后,杨仗生向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事项:一、请求裁决华宇公司支付杨仗生因工伤二停工留薪的工资51959元(月工资6996.66元×12个月-32000元);二、请求裁决由华宇公司支付杨仗生一次性伤残津贴134335元(自2019年8月10日至2011年8月31日的月工资×60%×32个月);三、请求裁决由华宇公司支付杨仗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1946元(月工资6996.66元×16月);四、请求裁决由华宇公司支付杨仗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593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9899元;五、由华宇公司支付杨仗生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交通住宿费851元。2021年10月26日,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永劳人仲案字[2021]第181号裁决书。该裁决书送达后,华宇公司不服该裁决,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杨仗生因受伤交通住宿费共计851元。华宇公司未给杨仗生缴纳工伤保险。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仲裁裁决书、庭审笔录、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伤认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及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
付费用。本案中华宇公司未替杨仗生缴纳工伤保险故华宇公司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工伤待遇。关于杨仗生在华宇公司的月平均工资,从华宇公司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来看,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8月23日,华宇公司分五次共计向杨仗生支付4个月工资20990元,并备注了水电工、水电班组工资。故杨仗生受伤前的工资应按此4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为宜,杨仗生受伤前月平均工资应为5247.5元(20990元÷4)。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杨仗生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后,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未确认延长杨仗生的停工留薪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华宇公司应支付杨仗生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62970元(5247.50元×12个月)。华宇公司在杨仗生受伤后已支付其37000元工资,故还应支付杨仗生停工留薪期25970元。关于伤残津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
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据此,华宇公司应支付杨仗生2019年8月10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伤残津贴77768元(5247.50元×24.7个月×60%)。关于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待遇。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华宇公司应支付杨仗生16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3960元、18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4455元和30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7425元,以上合计335840元(5247.5元×64个月)。关于杨仗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华宇公司应予支付。根据
《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第五条规定:工伤职工住院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元发放,一审法院认定杨仗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80元(10元/天×18天)。杨仗生主张交通住宿费851元,因华宇公司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长沙华宇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杨仗生停工留薪期工资25970元;二、原告长沙华宇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杨仗生伤残津贴77768元;三、原告长沙华宇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杨仗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39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445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7425元;四、原告长沙华宇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杨仗生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交通住宿费85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沙华宇建筑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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