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5.06.13
【字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第17号
【施行日期】1995.07.15
鸡汤怎么炖【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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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5年第17号)
  现发布《北京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三日
 
 
北京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乡集市贸易的管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方便和丰富众生活,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集贸市场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集贸市场,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有若干经营者和消费者入场集中进行农副产品及日用工业品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集贸市场的主管机关,对全市城乡集贸市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集贸市场的管理。
  各级公安、公安交通、消防、规划、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畜禽检疫、环境卫生、劳动、计划生育等行政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与权限,对集贸市场加强管理。
  第四条 本市集贸市场的建设,纳入北京城市建设规划和商业布局建设规划。本市集市贸易的发展,纳入本市商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依法开办集贸市场。
  政府职能部门和政府派出机构不得直接开办集贸市场。
  第六条 开办集贸市场,由开办单位或者投资者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登
记。申请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开办集贸市场的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
  (二)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占地审批文件或者场地使用证明;
  (三)集贸市场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标明集贸市场方位和设施分布的平面图;
  (五)开办集贸市场的资信证明;
  (六)联合开办集贸市场的联办协议书;2022年中考时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证明材料。
  第七条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具备下列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核发《市场登记证》:
  (一)市场设置符合城市建设规划,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
  (二)市场设置符合商业发展规划,布局合理,方便众生活;
  (三)开办者或者投资者的资格合法;
  (四)有开办市场必要的资金;
  (五)具备开办市场所必要的治安、交通、消防、卫生等条件;
  (六)有市场管理服务机构;
  (七)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八)办理登记所需的文件和证明材料齐全。
  对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不得开办。
  第八条 《市场登记证》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开办集贸市场的合法凭证。未取得《市场登记证》的,不得擅自开办集贸市场。
  集贸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凭《市场登记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刻制公章和设立银行帐户
手续。
  第九条 集贸市场的合并、迁移或者撤销,开办单位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未经原登记机关许可,开办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集贸市场场地和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得自行关闭集贸市场。
  第十条 集贸市场管理服务机构负有以下管理职责:
  (一)建立、落实市场交易、卫生、消防、治安、计划生育管理等制度和市场公约;
  (二)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机关贯彻执行集贸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入场经营者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
  (四)负责核验进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外地人员《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外地来京育龄妇女的《婚育证》;
  (五)维持集贸市场内的秩序,保持场地和设施的整洁和完好;
伊一照片  (六)负责市场的统计工作;
  (七)负责集贸市场场地及设施的建设和其他经营条件的改善;
  (八)设立公平计量器具、监督箱,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一条 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在集贸市场明显位置设立标志牌,标明市场名称、开办单位名称、管理服务组织负责人姓名和市场交易范围、市场界限、开闭市的时间等。
  第十二条 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持有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凭证,并按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的摊位,亮照经营。
  第十三条 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地人员,必须持有暂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雇用的外地人员,必须持有暂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和劳动行政机关核发的《外来人员就业证》。2021年开斋节是哪一天
  集贸市场内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外地育龄妇女,必须持有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核发的《婚育证》。
  第十四条 集贸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商品:
  (一)国家规定实行专营的商品;
  (二)国家、本市列入保护范围的珍贵动物、植物;
  (三)非生活性废金属;
  (四)迷信、反动、淫秽的书刊、画片、照片、歌片、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五)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的食物,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及其制品;
  (六)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及其他化学危险物品;
  (七)麻醉药品、放射品、伪劣药品;
  (八)国家和本市禁止集市贸易经营的其他物品。苏怡贤整容前后
  第十五条 集贸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倒卖票证;
  (二)使用不合格的或者本市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
  (三)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偷工减料、计量不足;
  (四)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五)赌博、看相、测字、算命以及其他迷信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集贸市场外占用道路摆摊经营或者流动经营。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相应的市场监
督管理机构,配备或者派驻市场监督管理人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聘用市场管理员,协助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管理集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