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住建发[2011]165号畲族
关于印发《长沙市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方法》的通知
雅安旅游各有关单位:
为标准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方法》、《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方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标准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长沙市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自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长沙市建设委员会长建发[2005]287号文《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方法》和长沙市建设委员会长建发[2006]66号文《关于修改〈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方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长沙市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评标方法》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
行风评议工作总结
长沙市水务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长沙市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方法》、《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方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标准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制定本方法。
楷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监管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评标方法是指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等载明的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核电站怎么发电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
第四条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所有评委、监管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均应保守秘密,不得透露任何评标细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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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评标方法分类和采用
第五条评标方法的分类和采用范围及具体内容(包括技术标、投标函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等)按照本规定附表1执行。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附表1的规定确定评标方法。选择确定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还应中选用投标报价评审计分方法(附表5(1)—(3))和权数取值(附
表6);应当按规定设置启动本钱评审工作的警戒线。上述评标方法相关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投标文件由技术局部、商务局部及投标函局部构成。技术局部为技术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局部;商务局部为商务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局部;投标函局部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以外的其它局部。招标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招标工程已确定的评标方法的具体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构成、内容及相关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第七条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方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招标人应当设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按规定报相应行业造价站和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其技术标应当实行暗标,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统一使用技术标的专用封面、封底、装订、规定的纸张和内层密封袋等;技术标的表格外文字采用3号仿宋字体,表格内文字采用5号仿宋字体,CAD绘图按制图标准,不设图签;技术标页码号采用5号仿宋字体,统一编在该页正中下方;
(二)投标人只能在技术标封底规定之处(密封线内)填写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且必须按密封线将其封贴严实;
(三)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
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定对技术标的格式、装订、密封、禁止内容等作出详细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的技术标,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对其酌情扣分,但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内容的技术标计零分。
技术标封底应当在其他评审结束之后综合得分计算之前翻开。
第三章评标委员会组建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并应当满足招标工程的评标要求。
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编制技术标的,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
会成员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其中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任委员由评委推举产生,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评委提交讨论的问题,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及时处理:
(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问题,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但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除外;
(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解释;
(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问题,且属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问题,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报价中存在算术错误的问题,应当修正结果并书面要求投标人确认;
(四)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记录在案。
第四章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二条评标准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分工、熟悉文件资料等。在评标准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工程的范围;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在评标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三条初步评审的程序:
(一)根据招标文件逐项审查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等,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或不合格投标人);
(二)检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书面要求其投标人书面确认修正结果;
(三)检查投标人最终投标价的组成情况;
(四)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书面要求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五)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比较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第十四条形式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进行检查和评价。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无企业法人公章的,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识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