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抚养权的条件与原则
(一)抚养权变更的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司法实践中,抚养权确实后,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根据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
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抚养权变更的处理原则
如果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需要符合上述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双方均争夺抚养权的,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
1、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
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江姵蓉(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
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子女的意见
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尊重其意愿,更利于其健康成长。
3、父母的抚养能力
抚养能力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实务中,对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时,一方面应该看到此为动态的而非一成不变静止的过程,法官的判断应带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应结合个案中子女的实际情况,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结点。
二、如何变更抚养权
1、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或者孩子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孩子抚
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孩子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孩子抚养关系
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1)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孩子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孩子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孩子抚养关系。
(2)孩子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孩子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孩子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孩子抚养关系。
(3)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孩子,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孩子的当事人。
三、变更抚养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民诉意见第10条进一步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知,变更抚养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应该为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四、建议与思路
综上所述,结合上述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情形,目前孩子母亲已经具备如下变更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质量管理八项原则1、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马尔代夫自由行攻略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抚养能力优于对方,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
建议按照如下思路解决该问题:
1、鉴于孩子已满十周岁,首先与孩子协商是否愿意与母亲生活(这是协商或诉讼变更抚养权的前提);
运动会800米赞词
2、在孩子同意的前提下,通过间接或委婉方式看看孩子父亲的想法,如果双方协商一致,通过法院诉讼变更就变成一个程序,可以降低双方诉讼成本和对孩子的影响;
3、孩子同意但父亲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这种情况下要尽量收集男方个人及家庭对孩子成长和学习的不利因素),经济条件允许代理律师保险些,如果想节约成本,人代书诉状自行出庭即可。
4、孩子父亲均不同意,出于对孩子学习和成长的影响,建议放弃变更抚养权。
五、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例
(一)判例一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0年11月生育长子李某甲,2006年7月生育次女李某乙。2013年7月,原告与被告在酉阳县民政办登记结婚。2016年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在酉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儿子李某甲、女儿李某乙由赵某某抚养,监护权归女方所有。男方在不影响儿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随时探望。”2017年5月原、被告双方因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发生纠纷,同年5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
告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
【审理过程及结果】
承办法官听取了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庭审举证、质证,其意见分歧较大,调解基础差,故当庭要求原、被告婚生子女出庭发表意见。婚生子李某甲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赵某某生活,同时向本庭陈述自己已经在上班,即使不父母要生活费也能自己生活。婚生女李某乙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父亲李某生活。同时原告李某向本庭明确表示,如果子女的抚养关系发生变更,变为由他抚养,其愿自行
承担子女的抚养费,不需要赵某某支付抚养费。
承办法官认为:对于子女的抚养,应当按照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快乐成长的原则,结合子女的意愿和父母的抚养能力加以综合考虑。本案中,原、被告均完全有教育抚养子女的能力,经本院向婚生子女李某甲、李某乙征求意见,婚生子李某甲表示愿意跟随母亲赵某某生活,婚生女李某乙表示愿意跟随父亲李某生活,判决之日已满十周岁。同时婚生子李某甲虽未成年,但已满十六周岁,能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故可以对婚生子李某甲的抚养关系和抚养费在本案中不做处理,随父随母由其自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婚生女李某乙随原
告李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赵某某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子女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愿;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广东旅游景点排行
在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中,因夫妻双方在处理离婚问题时已经通过自愿协议或法院裁判将子女的抚养权确定给一方,且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大部分下,子女与有抚养权的父或母一方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抚养关系,其学习和生活环境相对较为固定,除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法定的不符合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况,一般不宜酌定判定变更子女抚养权。但在个案中,除了考虑对作为未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对抚养子女的亲权保护外,更重要的是考虑如何处理对子女健康成长更有利。在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对父母的性格、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深入了解且能够自由明确表达自己的跟随哪一方生活的意愿时,尊重子女对抚养人的选择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来源:重庆市四中法院
(二)判例二
2009年9月4日,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徐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现因被告变卖房产全家老小三代租房在外,生活不固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