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中争取抚养权律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山东XX律师事务所王XX律师接受MXXdnf刷图加点先生的委托,作为原告M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阶段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详细了解了案情,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经过开庭审理,结合审判员归纳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基于原被告之间就离婚达成了一致意见。现仅就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给付、探视权的方式等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第一、将小孩的抚养权判归原告,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具体理由如下:
1.原告品行端正,对小孩的教育非常重视,做任何事,都是以利于小孩成长为原则。原告收入稳定,在XXX小区湾拥有无贷房产一套。
2.孩子爷爷奶奶要求且有能力协助原告照顾小孩,原被告父母经济基础差距悬殊,在协助抚养孩子方面,男方父母有能力全天候照顾并可施以经济资助。而女方不具备同等经济条件。
3.孩子本身更习惯在昌邑跟随爸爸生活。
孩子从出生直到20少女时代小分队XX年春节前被被告强行带走,一直都是在潍---小区成长、生活,这里是他的家,他的小朋友也生活在附近,孩子更习惯这里的生活。孩子很快需要入托,原告居住小区里就有条件优越的“XXX国际幼儿园”,从家到幼儿园走路只需50米,非常方便,原告也有经济条件送孩子入园。而被告不具备同样条件。从未来教育环境考虑,原告条件更有利孩子成长。
第二、将小孩的抚养权判归被告,不利于小孩的成长,具体理由如下:
1.被告没有固定住所,现在租居住房的生活设施条件较差。
如何查看隐藏文件夹2.被告性格偏激,暴躁,易怒,自控力差,居住XXX的时候因为琐事多次暴力威胁原告,不顾忌孩子的感受,被告的脾性不利于孩子的心理健康及性格养成。
3.被告父母不适合协助被告教育孩子。被告母亲有严重的XXX,经常发作卧床,不能自理,同时被告母亲需要常年协助照料XXX多病、长期卧床的XX哥哥,被告父亲要耕种全家的土地,没有余力帮被告照顾年幼的孩子。且被告婚后工作收入一直XXX。离婚后被告不
可能得到父母经济上的协助。
第三、假设法庭将抚养权判给原告,原告可以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并保证被告拥有至少一周一次、一次不少于一天对孩子的探视权利;假设法庭将抚养权判给被告,原告可以依法每月支付工资收入的20%作为孩子的抚养费。同时原告要求至少一周一次、一次不少于一天对孩子的探视权利,探视的具体方式是。周五(或者周六)下午从对方接走孩子,第二天下午将孩子送回对方。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予采纳!
诉讼代理人:山东XX律师事务所
王XX律师
201*年4月16日
离婚纠纷律师代理词
审判员:
曾旭君山东统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高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高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根据刚才庭审的调查情况,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
空调冷冻油原、被告双方系经人介绍相识,因家人不断催促,原告无奈与被告匆匆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互相了解,原告在婚后才发现被告有暴力倾向,加上被告在婚后不履行家庭义务,且双方性格不合,根本无法进行沟通、交流。如果原告婚前了解到这些,是完全不可能和被告结婚的。有哪一个女人希望自己经常生活在暴力的阴影下呢?这充分说明,原告婚前对被告是缺乏了解的,结婚非常草率。加之被告婚后不履行家庭义务并且有多次打骂原告的行为,导致双方本来基础就很薄弱的一点感情已经被彻底破坏掉,原告无法继续与一个有暴力倾向、不履行家庭义务的人共同生活,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
可以判决离婚。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很差,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以及不履行家庭义务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破裂、应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因此应当判决原、被告离婚。
《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在今天的庭审中,原告已经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且原告被打以后,肉体上遭受了很大的痛苦,并对其精神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原告的精神一直都处在恐惧之中,经常整夜失眠,有时从恶梦中惊醒,不敢接被告的电话,不敢独自出门,被告的暴力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婚后被告经常猜疑原告在外有人,对原告不信任,造成原告精神压力非常大。这不是家庭暴力又是什么?
原告与被告生育小孩后,原告在外打工挣钱照顾小孩,但被告却在家什么也不做,依靠原告的收入来生活。《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
体意见》明确规定“不履行家庭义务”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
在今天的庭审中,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认为,根本无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人对于生活的最低要求,除了温饱问题,莫过于能有一份平静的生活以及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和被告生活在一起,连这么一个小小的、可怜的基本要求都不能得到,这婚姻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虽然被告一再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感情是双方的事,婚姻的存续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被告的一厢情愿,不等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婚姻法》规定可以诉讼离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对于一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执意不肯离婚的情况,对于婚姻确实没有存续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结束双方的痛苦。如果只有双方同意离婚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的话,法律就没有必要规定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了。
四、双方共同所生育的婚生女刘XX应由原告抚养。
什么牌子的洗碗机好代理人认为,双方婚生女刘XX的抚养归属问题应当本着有利于刘XX今后的成长和教育的
原则出发考虑。为此,应综合考虑女儿刘XX自身的年龄、原被告的经济能力、女儿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等因素。这样既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也能缓解原、被告双方的经济压力。
从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来看,婚生女刘XX自出生以来,一直由原告带在身边抚养,原告也非常喜欢女儿,处处呵护有加。婚生女刘XX已经形成了与原告共同生活的习惯,也熟悉这样生活环境。这样的环境属于婚生女刘XX一贯以来的生活习惯,也有利于刘XX今后的成长作为女孩,在成长过程中,无论是在生活上还是心理上,都需要母亲的呵护,相比之下,母亲对女孩的健康成长所起的作用比父亲更为重要,有些方面是父亲所无法替代的,且被告有家庭暴力倾向对孩子的成长容易造成负面影响。
2、从经济能力上讲,原告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原告工作非常清闲,有更多的时间陪伴孩子,反观被告在外打零工,收入不稳定,工作时间不固定,不能给孩子很好的照顾。
3、从以后的教育环境看,离婚后婚生女刘XX将与我在济南共同居住生活,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城市的教育环境、教学质量比老家要强好多,对孩子以后的成长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对孩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有更多的保障。
综上所述,本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婚后实施家庭暴力、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解除双方的痛苦婚姻,给双方一个重新寻幸福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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