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逸、彭四九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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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伊琍是二婚吗长虹电视怎么投屏【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07
【案件字号】(2021)湘06民终32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程鹏赵顺容袁学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小逸;彭四九;张癸卯;罗京
【当事人】黄小逸彭四九张癸卯罗京
【当事人-个人】黄小逸彭四九张癸卯罗京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黄小逸
【被告】彭四九;张癸卯;罗京
儿童团歌【权责关键词】dnf狂战士加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社会公共利益代理侵权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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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4 01:59:55
黄小逸、彭四九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厦门图书馆
(2021)湘06民终32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小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四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癸卯。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高峰,岳阳市洞庭法律服务所。
原审被告:罗京。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小逸因与被上诉人彭四九、张癸卯、原审被告罗京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黄小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属侵权纠纷,管辖法院应为侵权行为地或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二、一审判决超出了当事人的请求范围程序违法。1、一审中,罗京并未就返还相关款项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提起反诉,罗京虽然在庭审过程中提出要求彭四九、张癸卯将37,000元退还,但这一主张不构成反诉,一审判决彭四九、张癸卯收到上述款项后返还罗京人民币7,000元超过诉讼请求。2、彭四九、张癸卯起诉时仅提出请求上诉人及罗京给付安葬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163,000元,但是一审判决上诉人向彭四九、张癸卯支付补偿款170,000元超过诉讼请求。三、上诉人与彭四九、张癸卯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第2条约定,甲方(即上诉人、罗京)在协议签字后一年内支付剩余五万元。支付被上诉人五万元赔偿款的时间应为签订协议后2021年8月30日之前,一审判决于2021年8月2日作出,在支付时间未到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径直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17万元,未核减5万元错误。四、本案人数众多,不适合适用简易程序,原一审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本案属程序违法。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彭四九、张癸卯辩称,1、上诉人未依规参加二审庭审应当按照撤回上诉处理。2、上诉人在一审时已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提出上诉,被岳阳市中级法院驳回,故一审法院有管辖权。3、罗京应承担其约定的3万,但实际上承担了37,000元,一审法院为了息诉,才判决将罗京的7,000元返还,未超出诉讼请求。4、上诉人没有按约定支付彭四九、张癸卯有关赔偿款,约定的赔偿时间2021年8月30日前应当全部到位而未到位。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罗京辩称,罗京要求彭四九、张癸卯返还全部37,000元。
原告诉称 彭四九、张癸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黄小逸、罗京立即给付彭广剑安葬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163,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1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8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清赔偿款之日止);二、判令黄小逸、罗京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彭四九、张癸卯的儿子彭广剑经罗京介绍给黄小逸
的广东省惠东县卓越御山海务工,彭广剑于2020年8月23日傍晚在工作场所外的双月湾外滩游泳时溺亡。2020年8月31日,彭四九与黄小逸、罗京在岳阳县、岳阳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彭广剑在务工期间溺亡事故赔偿纠纷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载明:总共赔偿彭四九、张癸卯20万元,在协议签字后五天内支付彭四九、张癸卯15万元,协议签字一年内支付彭四九、张癸卯5万元;罗京负责后期5万元的及时兑付、并只负责此调解费用3万元。协议书签订后,仅仅只有罗京通过转账3.7万元给了彭四九、张癸卯,黄小逸未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补偿款项。另查明,该《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黄小逸深圳的办公室签订的。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一审法院核查,彭四九、张癸卯与黄小逸、罗京经岳阳县、岳阳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调解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调解协议有效。罗京称彭四九、张癸卯起诉罗京,要求把三万七千元都退给罗京,起诉就按起诉的来处理,之前的协议作废,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纳。黄小逸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自己放弃抗辩。因此,彭四九
、张癸卯要求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数额支付补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黄小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彭四九、张癸卯补偿款人民币170000元;二、彭四九、张癸卯收到上述款项后返还罗京人民币7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黄小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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