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都美竹和吴亦凡怎么了【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1.21
【字 号】防政发[2009]7号
聂远【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微距闪光灯
正文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发〔2009〕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城港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方案和收费管理办法的批复》(桂政函〔2009〕7号)批准,我市自2009年1月1日起收取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为规范收(交)费行为,收费还贷,现将《防城港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防城港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收费公路运营管理体制改革,打造顺畅便捷的交通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整合市内公路收费站点,改进路桥通行费征收方式。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市自2009年1月1日起收取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为20年,从2009年1月1
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根据国务院关于“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规定,为保障我市公路建设的不断发展,加强对路桥通行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是指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利用贷款(包括需归还的集资)新建、改建(不包括局部改造)并通过合法程序验收合格正式竣工并通行的公路、桥梁、渡口、隧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过往机动车辆收取的通行费。
  第三条 防城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通行费收费管理的主管部门,通行费收费主体是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负责征收机动车辆通行费并接受市财政监督检查。市财政、公安、物价等有关部门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通行费的交费方式为:
  (一)按年度一次性交纳(以下简称通行年费)
  (二)按季度交纳(以下简称通行季费)
  (三)按月交纳(以下简称通行月费)
  (四)按次交纳(以下简称通行次费)
  第五条 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在经依法批准设立的进出城道路上的收费站点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次费和委托钦防高速公路防城港收费站、防城收费站按次收取通行次费。通行年费收取点分别设在防城港市交警支队车管所、防城港市交通局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防城区交警大队车管所和东兴市交警大队车管所。
  第六条 市区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如下:
车  辆  类  型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年·车/元
次·车/元
摩托车、手扶拖拉机、三轮车、简易机动车
50
1韩彩英整容前
一类车≤2T货车≤7座客车
出租车营运客货车
680
10
非营运
私家车
300
10
单位用车
500
10
二类车2T~5T(含5T)货车8~19座客车
营 运
1250
15
童蕾个人资料非营运
1050
15
三类车5T~10T(含10T)货车20~39座客车
营 运
1650正月十五可以洗衣服吗
20
非营运
1450
20
四类车10T~15T(含15T)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40座客车
营 运
1950
25
非营运
1750
25
五类车>15T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
营 运
2200
30
非营运
2000
30
  备注:1.月票收费标准=收费次票标准×30,当月通行次数不限。
  2.季票收费标准=月票收费标准×3,当季通行次数不限。
  第七条 除防城区的茅岭乡、滩营乡、华石镇、大菉镇、那梭镇、垌中镇、那良镇、扶隆乡和东兴市的马路镇的机动车按同类车收费标准的60%征收年费外,所有防城港市区籍车牌(不含上思县)的各类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本籍车辆),应一次性交纳通行年费。
  悬挂非防城港市本市籍车辆的各类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外籍车辆)应按次费交纳通行费,也可自主选择交纳通行年费、季费或月费。
  上思县的机动车辆暂不纳入购买年费的范围,视同外籍车辆按次费交纳通行费。
  第八条 悬挂本市籍车牌的车辆(不含上思县)按年交纳通行费的,应当在当年的12月1日至下年度的1月31日间到通行年费收取点交纳下一年度通行年费。自愿选择交纳通行年费的外籍车辆,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交纳下一年度的通行年费。
  新购车辆在本市入户登记的,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时交纳当年剩余时间的通行年费;外籍车辆转入本市的,应当在办理转入手续时交纳当年剩余时间的通行年费。
  外籍机动车辆(已交纳通行年费、季费、月费的除外)进入收费站时应当交纳通行次费。进入一次交费一次,交费后72小时内驻留收费区域不需另行交纳通行费,驻留不足72小时,按72小时计算;超过72小时的,每超过48小时应当再交纳一次通行费,不足48小时按48小时计算;收费站无该车辆的驶入记录、无法计算有效时间的,按一个通行次票收费时限收取次费。交费凭证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第九条 市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车辆过户、车辆报废、外地车转入和核发机动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时,协助查验通行年费交纳情况,并告知未交纳通行年费者按规定交纳通行费。
  第十条 收取通行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监制)核发的专用票据。
  对于交纳通行年费或者季费、月费的机动车辆,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应当凭其持有的交费票据发放与该车车辆号码、类别相一致的通行年票、季票或月票标志和非接触式IC卡。
  交费标志、IC卡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交费标志指通行年票、季票、月票。
  第十一条 交费标志或IC卡如有损毁或遗失,机动车车主应当持《机动车行驶证》和该车
通行费的交费票据连同书面补领申请到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办理挂失手续,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经查验属实后应当给予补发。通行次票凭证遗失不补。
  第十二条 下列机动车辆免交通行费:
  (一)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
  (二)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三)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四)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五)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免征通行费的其他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