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协议书模板精选
  篇一:继承协议书
  继 承 人:
  被继承人:
  被继承人 于 年 月 日,留有遗产三间房屋,房屋信息如下:
  一、房屋座落位置: ;
  二、房屋土地使用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三、此房屋继承人包括 ,经所有继承人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此房屋由继承人一人继承,其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权。
绩效考核方法  此协议一式三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司法见证机关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继承人(签字):
  年 月 日
  篇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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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天宇的图片  房产继承协议书(一)
  现户主:马荣义 妻:
  现住平凉市崆峒区新民北路团结巷37号,经房主马荣义与妻子 商议,将新民北路团结巷37号院子由其子女所继承并修善改造:
冬至走心文案  继承人:长女:马海香好名大全
  二女:马海云
  三女:马海哲
  四女:马海兰
  父母双方与其子女一致商议通过继承赡养和房屋改造等方案如下:
  一、子女无任何理由推托赡养义务,共同料理两老人日常起居生活至终。
春酱  二、房屋改造为一门四户三层格式,面积匀等,每户现定价为起始10万元,(注:工程钱不够时再平均续拿),面积按院内实际尺寸为准。
  三、修善改造后的房屋如遇国家及开发商拆迁,每户房屋赔偿面积为(90-100平方米)范围内,不能无理取闹。
  四、每户赔偿注(90-100平方米外)所折合的面积按国家和开发商所开发的价格折合人民币,为两老人所得,其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占强拿。
  五、父母、子女要和睦相处,与事要共同商议,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他人利益。
  六、此房只能自己住或出租,不得转让变买。如私自转让变买,由其父母和姊妹有权收回。
  七、以上商议以由父亲马荣义,母亲
  长女:马海香 夫:叶忠孝
  二女:马海云 夫:马安平
  三女:马海哲 夫:温金忠
  四女:马海兰 夫:者小龙
  共同商议表决无异议。
  八、此协议一式五份,签字盖章有效,并起法律效力。
  签字:
  年 月 日
  借款抵押协议(二)
  现因温剑和马海哲因继承父母房产修善改造一事,因经济目前资金短缺,现将马海哲名下马自达6型车一辆抵押给温剑之弟温选所用或由温选市场作价变买,其做以下两点说明:
  一、现温剑和马海哲向温选借用资金人民币10万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
  二、温选有权利将马自达6型车变买或自用。
  三、在温剑回家期满接饭馆经营一年内向温选还清变买马自达6型车剩余后的余款。
  四、此借款由马海香、马海云、马海兰担保。 此协议一式五份,签字盖章有效,并起法律效力。
  借款人:签字
  担保人:签字
  年 月 日
  篇三:遗产继承协议书
  遗产继承协议书最好还是请律师代书。要是真要自己写,下面提供这个遗产继承协议书范本,比较简单,你可以自己填充:
  继承人:***,女,生于* 年*月*日, 被继承人之母,退休职工,现住*
  继承人:***,女,生于*年*月*日,被继承人之妻,现住*。
  继承人:***,女,生于*年*月*日,被继承人之女, *校学生,现住*
  遗产人(被继承人):***, 男,生于*年*月*日,于*年*月*日在*地意外身亡。
  我们是***的母亲、妻子和女儿,是其法定继承人,本着简单方便经济和睦的原则,经全体家人协商一致,对***的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女儿***放弃股票继承权。妻子***放弃股票继承权,同时将自己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部分全部赠予母亲***。即母亲***继承***全部的股票,并委托***(遗产人的弟弟)负责操作交易,转交母亲***。
  2.母亲***放弃除股票以外的全部遗产(房产,公司,存折等遗产),由妻子***和女儿***继承。
  3.此前所有有关遗产分割的协议及条款作废。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正本四份,协议人各执一份。
  相关法律法规: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篇四:房屋继承协议(范本)
  甲方(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其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
  (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医疗补助费×××元(可以约定其他费用)。
  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如果连续三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
  乙方:×××
  ××××年××月××日
  公有住房继承问题
  有些居民往往将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引起承租户名变更(俗称变更公房户主)的概念,错误理解为居住房屋的继承,认为原承租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取得承租权,继续使用承租的房屋。来访者产生这一误解的原因,其一在于对新的租赁规定未仔细了解,其二在于将公有居住房屋等同于私有房屋。一般而言,私有房屋因产权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房屋作为财产,可以被继承,而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取得的仅是房屋使用权,系所有权权能中的一部分权利,因此在承租人死亡时,仅发生一个谁有权继续承租的法律问题。
  根据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
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因此在承租人死亡导致承租户名变更的情况下,首先只有在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才有权继续承租;其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承租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才有权承租。另外,按以上规定,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人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人中按以下顺序书面确定新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