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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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1.08.27
施行日期
2011.10.01
文号
珠府[2011]100号
主题类别
价格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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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府〔2011〕100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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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价格,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和有偿划拨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三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电、通水和宗地内土地平整),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横琴新区另行单列)出让、划拨和临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四条 国有土地价格的计收以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珠海市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和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海岛范围的办公用地基准地价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30%。各土地用途(类别)的计收标准见土地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表(附件1)。
  国有土地价格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 经批准采取无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以现状供地,涉及的“三通一平”费用及征地补偿费用、拆迁补偿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六条 下列项目用地按现状供地,涉及的“三通一平”费用及征地补偿费用、拆迁补偿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一)旅游用地。
  (二)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
  第七条 用地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0的,按用地面积计价;用地容积率大于1.0的,按建筑面积计价,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商服用地按以下规定和标准计收地价:
  (一)属于商业路线价区段范围内,含商服用途的临街宗地,以网格点基准地价形式修正的,按公布的商业路线价加价的25%加收;以级别基准地价形式修正的,不加收商业路线价加价。临街宗地指用地的任意边界线(包含部分)直接与街道相临的宗地。
  (二)商服用途的建筑物须进行楼层修正(见附件2)。
  第九条 别墅用地按以下规定和标准计收地价:
  (一)别墅用地的容积率小于或等于0.4时,按用地面积计价。如何分辨翡翠的好坏
  (二)容积率大于0.4小于或等于0.6时,超出容积率0.4部分的建筑面积另按容积率等于0.4时的地价标准的3倍加收地价。
  (三)容积率大于0.6时,超出容积率0.6部分的建筑面积另按容积率等于0.4时的地价标准的5倍加收地价。
  (四)住宅用地内不得建别墅和联体式别墅,只能建5层以上住宅。
  (五)对住宅、别墅功能混合的用地,要按原合同约定的规划指标严格控制各自用地范围;若原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每种功能各占50%用地计算,分别按规定核算地价。
  第十条 港口码头用地根据码头停泊的吨位按占用岸线的长度加收地价:
  (一)1千吨以下的,每米加收8000元。
  (二)1千吨以上(含l千吨)5千吨以下的,每米加收15000元。
  (三)5千吨以上(含5千吨)1万吨以下的,每米加收25000元。
  (四)1万吨以上(含1万吨)5万吨以下的,每米加收40000元。
  (五)5万吨以上(含5万吨)10万吨以下的,每米加收55000元。
  (六)10万吨以上(含10万吨)的,每米加收70000元。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海岛范围所辖岛屿的港口码头用地按上述(一)至(六)标准的80%计收。
  游艇码头用地占用海(河)岸线的,按占用岸线的长度每米加收8000元。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可按企业发展周期核定出让年限。其地价计收以工业用地价格标准的年平均数额乘以核定的出让年限。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计收地价:
  (一)《房产测量规范》规定不计算建筑物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建筑物设计标高在±0.00以下的部分(商服用途除外)。
  (三)市政设施中的道路、广场、排洪渠、走廊、公厕、公用绿地和公园用地。
  (四)建筑物架空层(别墅除外)、消防通道、避难层、公共使用的围廊等部分。医药价格查询
  (五)工业用地超出容积率1.0部分的建筑面积。
  (六)国家、省和市认定的园区范围内仓储、物流用地超出容积率1.0部分的建筑面积。
  (七)电力设施项目的输变电站(所)用地超出容积率1.0部分的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收地价时给予优惠:
  (一)工业用地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及其他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生活服务设施及其他用途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时,按工业用地的地价标准计收;超过部分按相应用途的地价标准另行计收,其工业用地用途不变,不得分割转让。
  (二)物流、仓储用地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及其他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生活服务设施及其他用途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时,按物流、仓储用地的地价标准计收;超过部分按相应用途的地价标准另行计收,其物流、仓储用地用途不变,不得分割转让。
  (三)旅游用地内,为其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3%时,不另计收地价;超过部分按相应用途的地价标准另行计收,其旅游用地用途不变,不得分割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内,为其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时,不另计收地价;超过部分按相应用途的地价标准另行计收,原用地用途不变,不得分割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