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目前独立运行的两个社会保险险种,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本文提出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的建议,是基于下面几个论点:
一是全民医保的趋势。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建立中国特的医药卫生体制,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是现阶段医疗改革的重点。预计到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共同组成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将分别覆盖90%的全国人口。而目前现行的生育保险政策却仅仅适用于企业女职工,大量的社会行政、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及城镇居民却排除在生育保险大门之外,虽然针对这一问题各地出台了相关的实施办法和规定,但无论如何都是些地方法律法规,生育保险立法的滞后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很大差距,同时也造成社会公共卫生资源享受上的不公平性。
二是险种合并、精简的要求。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都是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保障,同时对享受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生育保险的享受者在享受期内,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同时享受两种待遇。可见两个险种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如公共卫生服务资源的
共享等,将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体系有很大的可操作性,既可资源共享,方便操作,也可依托医疗保险健全的筹资、管理体系达到全面提升生育保险水平的目标。
三是可操作性原则。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目前,生育保险基金与医疗保险基金都由各地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医疗保险局负责两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与审计,两个险种在经办机构设置、基金征收模式、基金支出管理上有很紧密的联系,合并两大险种,不会在基金的管理与使用上引起较大变化,相反对于精简基金管理机构,监督基金正确使用还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胜利事件牵扯明星一、现行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发展不平衡,缺乏统筹管理。生育保险在五大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中无论从资金规模上还是从受益对象上都属于“小”险种,在相当一些地方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因此客观上造成了企业实际上参保率不高;再加上生育保险金缴纳缺乏强制性,一些企业能不缴就不缴。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缴纳不积极,参加生育保险的极少;一些原有的参保企业改制后也未再参加生育保险;有些企业因效益不好,无力参加生育保险或退出保险,导致一些地区还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的趋势;经济发
展较快的东部地区,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较大、参保人数多,而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生育保险覆盖率就较低。另外属地管理原则较难落实,不少中央驻各地企业参加属地生育保险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二)覆盖范围较小,参保人数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规定:生育保险的对象为城镇企业已婚女职工。不包括乡镇企业的女职工、女性自主创业者、非正规就业的妇女等。2002年底,我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平均覆盖率仅为38%;截至 2007年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7775万人,比2006年末增加1316万人。但这离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确定的到201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 90% 以上”的目标相距甚远。从各地开展的情况来看,实际上仅限于国有企业单位、部分大集体单位,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被排斥在外,特别是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校办企业、私营个体企业、自由职业者、城镇居民以及广大农村人口,约有80%以上生育妇女未享受到这一权益保障。
(三)保费费率偏高,支付水平偏低。保险基金结余率过高,企业负担未明显减轻。2007年,全国生育保险基金收入84亿元,基金支出56亿元,年末基金累计结存127亿元。以湖北中部某大城市为例,2007年该市的生育保险基金结余率超过80%。据该市卫生局2007年
度统计报表显示,市属医院剖宫产目前平均住院费均超过3000元。其中,市第一医院4472元,市中心医院达4946元。省属大医院剖宫产住院费用均超过6000元。而生育保险中三级医院剖宫产的报销标准也只有3000元,顺产仅1500元,报销比例明显偏低。同时,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设置不合理,也是造成生育保险基金花不掉的原因之一。目前,女职工生育所有费用均由企业或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5%--1%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基金,而生育保险又是五大社保强制险种之一。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所有员工全额参保,否则违法。缴费年限是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但绝大多数女性一生生育一次,不少男性甚至一辈子也不会为此受益。企业负担未减轻反而加重。
(四)立法滞后,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由于当前生育保险范围的局限,相当一部分就业女性的生育和健康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在一些单位尤其外资企业等,对孕产期、哺乳期女工进行解雇、减发工资、调换岗位的情况屡见不鲜;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受损的事件不断见诸报端。2003年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牵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一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抽样调查显示:我国有78.5%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40.1%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同时,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形式的多样化,生育女职工产假工资得不到应有的落
实和保证,影响了女职工生育社会价值的体现和母子身体健康。
目前我国生育保险还处在初级阶段,立法层次偏低,步伐滞后,生育保险不能充分发挥其保障女职工生育风险的作用。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多年还停留在试行阶段,其有些条款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对违反《试行办法》的行为也缺乏制约和惩治措施;同时,《试行办法》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关待遇规定不一致。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为100%,而《试行办法》规定,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这种待遇规定的差距及生育医疗费缺乏统一规范的界定标准等都在实施中遇到一些问题,给操作带来一定难题。
二、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将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具有实践上的可操作性。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两者都是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保障,同时对享受者提供必
要的医疗服务。生育保险的享受者在享受期内,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同时享受两种待遇,即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主要区别:一是保障的对象不同,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者一般为女职工,少部分地区包括男职工配偶,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对象是全体职工。二是服务的不同,保障生育保险享受者的医疗服务,基本上以保健和监测为主。正常的分娩无需进行,只要求定期对产妇进行身体检查,以及对产妇和胎儿的监护,以保证正常分娩。而医疗保险享受者主要目的是进行,以及必要的检查、药物、理疗和手术等方面的医疗手段的实现,以达到患者痊愈,早日走向工作岗位的目的。三是保障的待遇标准不同,生育保险的待遇保障标准一般高于医疗保险待遇。四是筹资的模式不同,我国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职工个人要缴纳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而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以上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其最终目标上有着一致性:即利用公共卫生资源,为国民提供必要的公共卫生保障,促进国民健康发展,保障国民健康权利。不同的仅仅是保障对象,保障待遇、筹资办法等具体操作程序上的区别,两个险种
间具有较大的合并空间,下一步可以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完善药品目录等加以规范。另一方面,从基金管理的角度看,生育保险基金与医疗保险基金都由各地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医疗保险局负责两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与审计,两个险种在经办机构设置、基金征收模式、基金支出管理上有很紧密的联系,合并两大险种,不会在基金的管理与使用上发生较大变化,相反对于精简基金管理机构,监督基金正确使用还会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谷雨是下雨好还是不下雨好三、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在理论上、实际工作中都是可行性,在险种合并、统一收支的前提下,在实践中需要研究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合理确定筹资模式。目前医疗保险的缴费实行由单位与个人共同缴纳的筹资模式,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例,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个人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的方式,由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保险费提取比例一般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0.6-0.8%之间。两险合并后,必须确定合理、统一的筹资模式。
安慰人的话语资金的筹集模式是一种保险制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虽然从目前看,即使将生育保险完全纳入医疗保险范畴,在医疗保险金里全额对生育保险进行支付,现行的医疗保险金也能承受,但从长远看应该从制度上对筹资方式进行规范,要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对两险合并后的收、支、存情况进行全面测算,在此基础上,建立新的、合理的、统一的缴费筹资模式。现阶段我们考虑将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等在职职工的生育保险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实行统一缴费费率,统一报销的政策,同时制定相关政策,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对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报销相应生育费用。
(二)合理确定生育津贴发放模式。发放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的一项重要内容,两险合并后,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对生育津贴的发放模式进行研究,将生育津贴从资金来源,发放程序,发放标准、发放对象等方面进行规范,保障育龄妇女生育期间合法权益。
汉堡排行榜(三)合理确定保险待遇。目前生育保险的待遇保障标准一般高于医疗保险待遇。两险合并后,必须出台相应的政策,以保证生育权力得到合法保障。这一点可以通过制定不同的药品报销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等手段来加以规范,以此来保障生育保险待遇的落实。
叶良辰撕帝吧吧主(四)合理确定定点医院。为了提高国家人口素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要合理确定
定点医院,提倡到定点医院分娩,在保险费用支付上,要出台相关政策进行倾斜,同时要整合医疗资源,建立以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站)、城市医疗,中心地区医疗机构为体系的全民卫生保健体系。
(五)合理保留和延伸生育保险服务项目。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的服务重点存在一定的不同,生育保险享受者的医疗服务,基本上以保健和监测为主。正常的分娩无需进行,只要求定期对产妇进行身体检查,以及对产妇和胎儿的监护,以保证正常分娩。而医疗保险享受者主要目的是进行,以及必要的检查、药物、理疗和手术等方面的医疗手段的实现,以达到患者痊愈的目的。两险合并后,要研究对生育保险相关服务项目给予保留和延伸,同时要突出生育保险特,不降低生育保险待遇及服务水平。
>孟雪个人资料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