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循环授信业务流程
1 总则
1.1为加强个贷业务产品发展和组合营销,提升我行对存量按揭贷款客户及新增客户的营销服务能力,规范消费贷款业务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华夏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华夏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实施细则》、《华夏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流程》,制定本业务流程。
1.2业务概念   
华夏银行个人循环授信业务(以下简称“循环授信”)是指授信申请人向我行申请个人授信额度,在不超过授信有效期和授信额度的条件下,被授信人可以向我行多次申请具有明确用途的个人贷款并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的业务。
1.3 本业务流程适用于开办个人循环授信的分支行。
1.4 本业务流程由总行制定、修改,个人业务部门管理。
1.5 本业务流程自2016615日起实施,原《华夏银行
个人循环授信业务流程》(华银制〔五一节快乐祝福语2014167号)同日废止。
2 流程岗位及所属条线
机构层级
条线名称
流程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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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
个人业务条线
个贷专职审批人
支行
个人业务条线
放款审核岗
支行
个人业务条线
客户经理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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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调用
流程调用
3 管理规定
3.1 信乐团阿信授信对象
1)我行存量未结清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含住房按揭贷款、商用房按揭贷款、房屋担保贷款、转按揭贷款)客户;
2)以自有担保(抵、质押)申请循环授信的客户。
3.2 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以存量房屋按揭贷款抵押房产作为担保的,循环授信借款人应与存量房屋按揭贷款借款人一致。借款人存量按揭房屋贷款已办妥抵押登记,抵押物状态正常。该抵押房产除作为我行存量按揭贷款的担保外,无为其他贷款进行担保。
2)借款人提供的担保应符合《华夏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的管理规定。
3)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过度负债。
4)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当前无拖欠,五级分类为正常。存量按揭贷款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3次。
5)存量按揭贷款对应的抵押房产综合价值现值较原按揭贷款发放时的初始价值下降幅度不超过20%
6)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3.3授信担保
1借款人必须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中的一种或组合。抵押物、质押物须符合《华夏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抵押方式办理的,抵押房产须为现房,我行暂不受理期房为抵押物的循环授信。
2)已为我行存量房屋按揭贷款作抵押的房产可同时作为循环授信的担保,循环授信与原房屋按揭贷款共同占用同一抵押物。
对已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存量按揭贷款等开展循环授信,在当地房管部门政策支持的前提下,将原房屋抵押类型变更为最高额抵押或在原按揭贷款为第一顺位抵押的基础上,对循环授信办理第二顺位最高额抵押。对处于抵押权预告登记或阶段性担保期间的存量按揭贷款等开展循环授信,应待正式房产证出台后办理,对抵押房产作最高额抵押或第二顺位最高额抵押。以现房抵押同时申请按揭贷款和循环授信可直接对按揭贷款抵押房产办理最高额抵押。
分行当地房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在风险可控情况下,按照分行当地抵押登记规定执行。
3)以自有担保申请循环授信的,直接办理最高额抵押、质押,作为授信的担保。
4)在我行有多笔房屋按揭贷款的客户,可以办理多笔循环授信,但每笔按揭贷款只能对应一笔循环授信。
重阳节老人致辞简短5)未经我行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在他行办理重复抵、质押。
3.4 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担保物类型、担保物价值、贷款用途、存量房屋按揭贷款情况、家庭收入负债情况等综合确定。授信额度项下的可用借款额度为借款人在授信额度范围内可以申请支用的最高借款金额。授信额度项下的借款归还后,额度进行相应恢复。在额度有效期间内,某一时点借款人的可用借款额度根据授信额度及已使用借款的情况确定。
  1)以房屋按揭贷款抵押房产作抵押申请循环授信的,按揭贷款作为授信额度的一部分,占用可用额度,可用额度随原存量按揭贷款的归还而不断增加。授信额度按照按揭贷款金额和房屋抵押价值孰低确定。可用额度=授信额度存量按揭贷款余额循环授信项下
的其他贷款余额。
房屋抵押价值=新评估的房屋综合价值*我行规定的抵押率。普通住宅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80%;高档住宅、高档公寓、别墅等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70%;商业用房抵押率最高不超过60%;以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抵押物要求、抵押物综合价值、抵押率等要素的确定按照《华夏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2)以其他自有担保申请循环授信的,抵质押物综合价值、抵质押率按照《华夏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确定。其中,以抵押方式办理的,房屋抵押价值、抵押率的确定参照3.41)条相关要求执行。可用额度=授信额度授信项下的其他贷款余额。
3本业务流程中所指个人循环授信额度是非承诺性额度,须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3.5 收入负债管理规定
1)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贷款期限内的家庭总收入合计扣除家庭总债务支出后,用于日常生活支出的金额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人均最低生活标准。
  2)借款人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其他收入等。
  3)负债认定包括但不限于人行征信报告、尽职调查结果等。
4对于单一申请的贷款,如将申请人配偶的收入纳入借款人收入计算,则应该先予以调查核实,同时也相应将配偶的债务合并计算。
5在测算借款人收入负债情况时,可酌情结合借款人及其家庭拥有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汽车、存款、理财产品、国债等综合认定。
3.6授信期限
以抵押方式办理的,循环授信期限不超过30年。其中,以存量按揭贷款房产作抵押的,循环授信期限不少于存量按揭贷款剩余期限。以质押方式办理的,循环授信期限不超过质押物到期期限,并按具体品种业务规定执行。张姓名字
3.7授信用途
循环授信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总行规定。用于借款人本人及其家庭购买
耐用消费品、家庭用车、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开立留学存、贷款证明等正常合法的消费用途。
3.8 授信项下贷款的规定
1)授信批准后,借款人在规定的授信有效期和授信额度条件下,可多次申请使用具有明确用途的个人消费贷款(购房除外)。
2)单笔贷款提款实行简化流程,客户经理根据借款人提供的用途选择我行对应的业务品种,并按照相应业务品种进行调查,对抵(质)押物的状态、价值等进行核查后,提交一名专职审批人审核。专职审批人应严格核查贷款用途、抵(质)押物状态、价值及存量按揭贷款还款情况等。审核通过后,由经办客户经理办理借款合同签署的相关事并提交放款流程。放款审核、复核人员应严格核查抵(质)押物的状态,确保抵(质)押物状态正常、担保有效。
3)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额度、还款方式、贷款用途、支付方式根据《华夏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流程》等对应的业务品种制度执行。
4)申请发放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授信项下可支用贷款额度。
5)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授信项下的单笔贷款进行部分或全部还款后,整体授信额度进行相应恢复。
6)授信项下贷款实行最高贷款余额管理,在授信期限内任意时点,授信项下各贷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授信最高金额。
7授信项下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到期日。
8)单笔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
9)抵押物为商业用房的,除关联的存量按揭贷款外,授信项下的所有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
3.9授信额度终止、失效、冻结、恢复
3.9.1 额度终止
授信到期、授信项下贷款全部还清后,额度终止。授信终止后,经办行应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解除手续。
3.9.2 额度失效
授信额度项下贷款一旦发生逾期,我行有权停止授信额度,并要求被授信人提前还清授信项下所有债务。授信项下单笔贷款连续逾期达到90天或授信项下所有贷款累计逾期达到180天的,系统将授信额度设置为失效,循环授信额度失效具有不可逆转性,一旦失效该额度不能再恢复使用。
3.9.3 额度冻结和恢复
在授信期间,如该借款人被风险预警或出现贷款风险的,系统将冻结或终止循环授信额度的使用。额度被冻结后,不能发放项下贷款。如果风险减小或消失,经办行认为授信额度可恢复使用的,由支行通过预警流程解除预警,恢复额度的使用。
3.10 其他
3.10.1以存量按揭贷款房产作抵押申请循环授信的客户,必须在原按揭贷款网点办理。申请人在我行同时新申请现房按揭贷款和循环授信的,经办支行可以一并受理,按揭贷款的发放应先于循环授信,按揭贷款为循环授信项下的第一笔贷款。循环授信可单独申请或与综合消费贷款、助学贷款等授信项下单笔贷款一并申请。
3.10.2以存量按揭贷款房产作抵押申请循环授信的,分行应对已抵押房屋的价值进行重估(房产评估价值以押品系统中最新房屋综合价值为准)。重估后的房屋综合价值下降幅度超过原初始综合价值20%以上的,应不予受理。20%以内的,审慎受理或合理确定抵押率。
3.10.3循环授信到期、其项下贷款全部还清后,额度终止。
循环授信项下贷款全部结清但用于抵押的存量房屋按揭贷款未结清或循环授信项下贷款全部结清但原存量房屋按揭贷款已结清的,不得办理房屋抵押注销手续。
3.10.4贷款发放后,如遇到房地产市场波动较大,对房产价值较循环授信发放时房屋综合价值下降幅度超过20%的,应主动对授信额度发起重检。对授信额度与担保物综合价值的
比率超过规定的抵质押率最高值时,应对授信额度进行冻结、调整、追加担保或提前收回贷款等,规避担保物价值下降带来的风险。发现风险隐患要依照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暂停、终止循环授信额度、收回贷款等措施,以防止信贷风险扩大。
3.10.5抵、质押方式办理的循环授信,分行应定期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重估,实时监控抵、质押物价值与授信额度之间的差异。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对抵、质押物重估价值进行确认。 
3.10.6同一抵押物对应原存量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发生逾期的,我行有权对循环授信进行额度冻结、终止额度、收回贷款等操作。
3.10.7行应及时了解、关注抵、质押物的状态,避免抵、质押物价值下降带来的风险。一旦发现抵、质押物出现异常(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机关查封等可能影响我行抵、质押权实现的情形)等对我行债权不利的情况,应立即终止业务办理和额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