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洪、刘战江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资源 土地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征收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7
刘亦菲三围【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2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辉汪结平姜明
【审理法官】周辉汪结平姜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志洪;刘战江;安徽省人民政府
【当事人】张志洪刘战江安徽省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张志洪刘战江
【当事人-公司】安徽省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张志洪;刘战江
【被告】安徽省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批复属于土地征收决定,是将土地所有权从农民集体转移至国家,直接影响的对象是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主体,该主体2寸证件照尺寸
与该征地批复有利害关系,可以对此申请行政复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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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5 11:56:20
张志洪、刘战江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爱瑾三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皖行终223号
赵惟依微博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志洪,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战江,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国英,省长。
张志洪、刘战江因诉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行初3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张志洪、刘战江向一审法院诉称,因原告在安徽省界首市西城办事处华美路以北郭洼(东洼)拥有的房屋面临征收,原告依法向界首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相关的征地批准文件。2019年6月28日,界首市国土资源局公开了皖政地〔2016〕1001号《关于界首市2016年第7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1001号批复)。原告遂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1001号批复。被告以原告不是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1001号批复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为由作出了皖行复〔2019〕19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191号决定书),驳回李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认为该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作离别不舍的句子
出的1001号批复违法、错误,应予撤销。请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191号决定书并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安徽省人民政府向一审法院诉称,一、行政复议程序合法。被告于2019年8月1日收到原告行政复议申请并予以受理,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提出书面答复,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191号决定书,并于同日邮寄送达原告。二、被告作出的191号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原告不是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买卖房屋的方式使用涉案房屋用地,并非法定意义上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与答辩人作出1001号征地批复的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原告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和2015年9月,李素真(刘战江之妻)和史秀华(张志洪之妻)分别从他人处购买了涉案土地上的房屋。2016年9月3日,被告作出了1001号批复,将包括原告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2019年6月28日,原告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得了1001号批复。2019年8月1日,被告收到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在申请中请求撤销1001号批复。2019年8月7日,被告向安徽省自然资源厅送达了行政
复议答复通知书。2019年9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191号决定书,认为申请人(原告)不是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买卖房屋的方式使用涉案房屋用地,并非法定意义上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因此,申请人与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1001号批复的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单机游戏排行前十名 一审法院另查明,两原告均不是涉案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1001号批复是针对涉案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作出的,征收行为的相对人是该集体经济组织。虽然原告分别通过从他人手中购买房屋等方式取得涉案的房屋和土地,但均不是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并未取得涉案土地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至于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公证行为,系对案外人之间房屋买卖行为作出的,对原告是否是合法取得涉案集体土地使用权不产生实际影响。综上,原告与安徽省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行为之间无利害关系,安徽省人民政
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志洪、刘战江的诉讼请求。
张志洪、刘战江上诉称,191号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上诉人与1001号批复存在利害关系,有权对该批复提起行政复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虽然不是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上诉人在界首市西城办事处华美路以北郭洼(东洼)购买了房屋并居住三年有余。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房屋所有权,负责征收的工作人员也多次上诉人协商征收补偿事宜,但因征地补偿费用过低且上诉人没有看到过相关的征地批准文件,上诉人一直未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上诉人对涉案土地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是不影响上诉人作为涉案土地实际使用人的身份。上诉人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案涉房屋,相关公证书能证明购买行为的合法性。购买协议中约定了土地使用权,上诉人已经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上诉人对房屋享有合法所有权,对土地属于实际使用权人,与涉案批复
有利害关系,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利害关系的认定进行行政复议。被上诉人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明显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二、征地报批程序违法,直接侵害了上诉人的知情权、确认权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上诉人系涉案批复批准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人,相关部门在征地报批之前并未以书面形式告知上诉人,也未告知上诉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也没有经过申请人确认。因此,案涉土地的征地报批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三、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涉案批复缺少告知、确认、论证、听证等必备材料,在征地报批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四、征地报批前,社会保障费用没有落实,涉案批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撤销。五、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集体土地,缺少符合农用地转用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国家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等必备材料,应予撤销。综上,请求: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行初390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191号决定书并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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