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敬华、郝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歌和杨幂【审结日期】2020.10.29 
【案件字号】个性签名大全伤感(2020)皖12民终3761号 
【审理程序】二审  1尺9是多少厘米
【审理法官】孙颖叶志强张利 
【审理法官】孙颖叶志强张利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敬华;郝浩;郝;贺晓庆;贺鑫 
【当事人】王敬华郝浩郝贺晓庆贺鑫 
【当事人-个人】王敬华郝浩郝贺晓庆贺鑫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敬华;郝浩;郝 
【被告】贺晓庆;贺鑫 
【本院观点】郝永先向贺喜借款2.2万元、1.5万元的事实有涉案借条、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且借款金额较小,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郝永先向贺喜借款2.2万元、1.5万元的事实有涉案借条、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且借款金额较小,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借款发生于郝永先和王敬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金额不大,一审法院认定该笔借款债务用于家庭生活,王敬华负有共同偿还义务并无不当。郝永先于2019年去世,郝浩、郝虽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但他们系郝永先的法定继承人,一审法院认定其二人应在继承郝永先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亦无不当。原审法院判决王敬华和郝浩、郝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不同,并非适用法律相互矛盾。王敬华、郝浩、郝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26元,由王敬华、郝浩、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2-23 16:24:12 
王敬华、郝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12民终376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敬华。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浩。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晓庆。
河北高考成绩查询入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鑫。
wow个性名字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军,安徽省界首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敬华、郝浩、郝因与被上诉人贺晓庆、贺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0)皖1282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敬华、郝浩、郝上诉请求:撤销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0)皖1282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贺晓庆、贺鑫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一审中多次陈述不知涉案的两笔债务,郝永先生前未向家人说过涉案借款、贺喜生前也没有催要,对借款的真实性存疑,一审认定借款用于家庭开支错误,借条载明借款用于周转资金,一审法院认为王敬华作为郝永先的妻子,负有共同偿还该借款的义务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不是借款合同当事人,让郝浩、郝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依据,原判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法律关系错误,一审法院要求王敬华因夫妻关系偿还债务,又认定郝浩等继承遗产偿还债务与一审法院认定的该两笔债务用于家庭生活等应适用的法律矛盾。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贺晓庆、贺鑫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王敬华和郝永先在涉案借款发生时系合法的夫妻关系,郝永先去世,王敬华有义务偿还夫妻共同债务,这在婚姻法
解释(二)第二十四、二十六条有规定,本案借款有郝永先出具的借条为证,司法鉴定意见显示两张借条是郝永先出具,借条上载明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实际就是用于家庭需要。一审判决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予以驳回。
原告诉称     贺晓庆、贺鑫的一审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王敬华、郝浩、郝清偿郝永先生前借款本金3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22000元自2019年3月18日计算利息,15000元自2019年7月6日计算利息至还清为止)2.判令王敬华、郝浩、郝承担本案案件诉讼费、保全保全、保险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贺喜与郝永先系干亲家关系。王敬华系郝永先妻子,郝浩、郝系郝永先之子。贺喜持郝永先签名书写的两份借条提起诉讼,要求王敬华、郝浩、郝清偿郝永先生前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条内容分别为:“今借到贺喜现金贰万贰仟(22000元)整,借款日2019年3月18日,为周转资金,还款为2019年5月15日,身份证借款人:郝永先2019年3月18日证明人:谷廷良”、“借条今借到贺喜现金壹万伍(15000元)用于周转资金。借款人:郝永先,身份证:,2019年7月6日,证明人:谷廷良”。该案审理中,因王敬华、郝浩、郝对该两笔借款事实提出异议,认为两份借条并非郝永先书写,
故原告书面申请对借条中的签字“郝永先”是否为郝永先书写进行笔迹鉴定。安徽瑞普司法鉴定所出具皖瑞普司鉴(2020)文鉴字第0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送检日期为“2019年3月18日”、借款人“郝永先”和日期为“2019年7月6日”、借款人“郝永先”两张《借条》上的签名字迹“郝永先”是同一人笔迹。2.送检日期为“2019年3月18日”、借款人“郝永先”和日期为“2019年7月6日”、借款人“郝永先”两张《借条》上的签名字迹“郝永先”与指定样本中签名笔迹“郝永先”是同一人笔迹。贺喜支付鉴定费6000元。
     另查明,贺喜于2020年7月7日因病死亡,其继承人贺晓庆、贺鑫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债务依法受法律保护。贺喜提供的证据和出庭作证的证言及鉴定意见书能够认定郝永先向其借款的事实存在。贺喜主张该借款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请求,因在其提供的借条中均未约定利息,该院不予支持。其中一笔15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利息应自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另一笔22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9年5月15日,利息应自2019年5月16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贺喜与郝永先系干亲关系,且借款数额不大,综合全案能够认定该两笔债务用于家庭乔家的儿女原著结局
经营和生活。王敬华作为郝永先的妻子,负有共同偿还该债务的义务。郝浩、郝应在其继承郝永先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因鉴定意见支持了贺喜的主张,对于其支付的鉴定费应由王敬华、郝浩、郝共同承担。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偿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敬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贺晓庆、贺鑫借款3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其中22000元自2019年5月16日开始计算利息,其中15000元自2020年4月13日开始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郝浩、郝在继承郝永先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三、驳回贺晓庆、贺鑫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