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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赋强公证的概念
赋强公证是指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制度1的简称,该公证业务包括合同公证环节及出具执行证书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都对赋强公证进行了明确规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赋强公证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路金波前妻王蕾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债务人对公证债权文书2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可
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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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荣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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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 飞、赵毅宇:《赋强公证
制度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功能定位》,《人民法院报》总第7374期,第五版《理论周刊》第395期,2018年6月6日。2
该“公证债权文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3
《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8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