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雨生资料 摘 要:2018年7月,吉林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疫苗事件”被立案调查,引起了国内外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通过对“疫苗事件”进行梳理与总结,可以发现长春长生多年来侵占国有资产、家族控股、公司治理混乱等隐患是本次事件的根源,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失职渎职导致了事件的进一步恶化。通过此次事件,不仅药品生产企业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约束,生产良心药品;国家也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健全药品监督管理机制以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关键词:长春长生;疫苗;原因分析;现实启示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飞行检查,并发布通告称,长春长生在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的生产过程中存在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消息甫出,便震惊了国内外。“疫苗事件”发生后,次日,长春长生发布了致歉公告,并称其已经对有效期内的所有批次冻干人用狂犬病疫
苗全部都实施召回。10月16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了狂犬病问题疫苗的专项赔偿金,将用于支付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
一、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的处理与问责
(一)国家监管部门的处理措施
“疫苗事件”发生后,国家监管部门立即启动相应的处理与处罚措施。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2018年7月18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没收库存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186支;罚没款3442887.60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该企业《药品GMP证书》,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责成其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排查仍然存在的风险隐患,主动采取控制措施,确保公众的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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