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执业“五不准”来了,各地公证机构该咋理解?
“‘五不准’来了,很多同志说,干了一辈子公证员,现在连委托书也不会制作了,我也有这种感觉。”
一开口,中国公证协会公证理论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疆“吐槽”。
今年8月中旬,司法部印发《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对公证执业划出五大红线。如何适应新规?有哪些新问题?9月6日下午,在湖北省司法厅、省公证协会组织召开的专题培训班上,刘疆对“五不准”做了深度解读。
看点:
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
“公证机构、公证员应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人的身份,告知冒充他人、伪造证件、骗取公证书的法律责任后果,未经证件视读、单独谈话、交叉印证、身份证识别仪核验等程序,不得办理公证。申请人使用临时身份证,公证员未到公安部门核实的,不得受理公证申请。对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的公证申请,应当由有经验的公证人员认真审核。”
解读要点
(一)要告知骗取公证书的责任
(二)证件识读为必经程序,公证机构要配备身份识别仪
(三)单独谈话的目的是交叉印证
沙宝亮个人资料1、原则上不得合写笔录
2、单独谈话的内容并非都需要记入笔录
3、不得合写笔录也可以例外
一些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事项,或者是人数较多,对部分当事人单独谈话已经足以印证事实的事项,可以考虑合写笔录。
刘疆提醒,单独谈话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交叉印证。利益有冲突的双方不要合写笔录,父母与子女也不要合写笔录。
(四)原则上不受理临时身份证
(五)必须拍照(注意拍好的方法)
(六)老人申请
最好要有现场录像;公证员在对其办证目的或者行为能力有疑义时,可以请子女配合核实
看点
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
“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解读要点
(一)必须是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二)超越许可证限制的民间借贷
(三)“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暂停没有许可证的民间借贷
(四)即使“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建议不要每一位公证员都受理民间借贷
优质商品网上购物商城有的表面上看具备许可证,但实际上没有,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应留意私募资金等问题。
2022年8月7日几点立秋目前,司法部正在起草有关民间借贷方面的细则。刘疆强调说,各地公证机构应引起重视,不能把业务全放在民间借贷一个方面。
看点
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
“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解读要点
荥阳旅游景点大全(一)为何限制“全委”
下列使用干粉灭火器的步骤
(1)买卖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
(2)规避限购(《能不能公证是谁决定的》、厦门、福州、嘉兴建委规定不得公证。雄安新区)
(3)顶名买房
(4)中介收购房屋的(违法中介的定性、损害市场的公平)
(5)中介转按揭垫款“赎楼”(经营性放贷与)
(6)担保性委托书
(二)何为重大事项
1、代为出售
2、代为抵押
3、代为解押
4、代收房款
5、代办变更(过户)登记
(三)“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应当如何把控
1、代为抵押、代为解押、代为出售合在一起,往往构成担保性委托书,应当禁止。
2、代为解押和代为出售放到一起,往往是正常二手房交易卖方的正常需要。
3、代为购买和代为抵押往往是二手房交易买房的正常交易,但需要按上述内容进一步明确内容。
4、是否可以将“代为解押”和“代为设定抵押”放在一起?过桥贷款的正常需求,但也可能被用于担保性委托。
(1)注明担保内容
(2)限定是代为解除抵押登记和代为办理抵押登记
(3)禁止代为还款和代收任何款项
(四)近亲属是否可以例外
理论上可以,实践中可能行不通。
(五)禁止约定不可撤销
总之,在把握“一事一委托”时把控二项原则:一是切不可明知故犯,不仅仅是担心被查出,主要是担心当事人后账;二是需要变通时,代为签约从严,代办登记从宽。
看点
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查其与受托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不得办理名为委托实为担保,或者可能存在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解读要点
(一)担保性委托书的争论
(二)如何识别担保性委托书
1、询问:
(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彼此关系(当事人陈述虚假也有意义)
(2)是否存在债务
(3)卖方用途(或抵押借款用途);
2、告知:
(1)委托书载明的收款银行卡必须本人保管与挂失
(2)可以随时撤销委托书及程序(送达公证)
(3)委托人的信誉由委托人本人考察与承担风险
3、委托权限
(1)禁止代收房款(可以进一步注明“委托人的上述授权不包括代收房款,委托人保留亲自接受房款的权利,房款请直接汇入委托人的账户,委托人的账户为:……”)(2)限制代为签约
(3)注明抵押合同内容
(4)禁止“不可撤销”(可以进一步注明“依据保留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保留随时撤销本委托的权利。”)
(5)禁止转委托
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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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
“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尽到更高标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得片面依赖书面证据材料而忽视沟通交流,不得只重程序合规而轻实体内容审查。对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的公证事项,除通过交叉询问、分别谈话等形式进行审查外,还要综合使用仪器识别、联网查询等方式进行审查核实,全过程记录存档,必要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公证员对“合理怀疑”的公证申请,应当及时提请公证机构进行会商研究,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定办理期限。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目的和公证书的用途,不得以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替代委托公证,以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公证规避对实质内容的审查。”
解读要点
(一)委托书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区别
1、身份属实与签字属实
2、权属瑕疵(查封、拆迁冻结)
3、夫妻共有
4、品质瑕疵(租赁——询问、拆迁完毕、坍塌)
5、对上述审查内容有争议
(1)委托书等无因性
(2)授权行为与处分行为公证的不同
6、审查范围与公证书的价值和公证员的地位
(1)在兼顾成本和效力的前提下,尽力审查(信息共享),让公证书更有用。
(2)注明不审查的内容(公证书的使用说明),防止误解。
(二)公证书的格式
(三)当事人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
3、房产证
说完了“五不准”,刘疆还介绍了关于防控委托书风险的其他问题。
(一)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3-6个月,特殊情形也尽量不要超过一年
2、约定“直至委托事项办妥为止”视为没有约定委托期限。
(二)公证书的领取:第一选择委托人本人领取;第二选择邮寄;第三选择近亲属领取;最好不要受托人领取。
针对公证机构变通办理担保性委托书的情况,刘疆强调,承诺书、同意书、公证处提存卖方款、声明书房款转让给中介等变通方式,都属于拿着自己的职业生命开玩笑。同时,“变通”要讲政治,不能干扰改革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