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GB 50045--95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5年1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十大健康食品
建标[1995]26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年5月3日
1 总则
建党100周年祝福语佟大为和关悦2 术语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 总平面布局和布置
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7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9 电气
附录A 各类建筑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居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防火应对特殊的防火措施进行专题研究,并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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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裙房 skirt buildng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成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 bui1ding 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 耐火极限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教师 个人总结2.0.4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难燃烧体 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
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7 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8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0.9 网局级电力调度楼 large-scale power dispatcher`sbuilding
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
2.0.10 高级旅馆 high-grade hotel
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广州化妆品批发市场2.0.11 高级住宅 high-grade residence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2.0.12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important office building ,laboratory,arch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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