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分析
短跑训练内容提要: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与道德关系为中国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法律与道德虽然属于不同范畴,调整着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张含韵失业5年
主题词:法律,道德,关系分析
正文: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一、法德并举:历史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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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关系为中国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早在西周时统治者就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它标志着奴隶主阶级对法德之间的关系有了自觉的意识。孔子是儒家伦理道德思想的创立者,他意识到法律和道德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手段,认为善德观念只能以道德教育来引导,仅靠刑罚是不行的。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
将才帅才政》)。秦用严法和酷刑排斥道德而短命,西汉统治者总结了秦亡的教训,提出“礼法并重”,继而董仲舒论证了“德主刑辅”的思想,认为“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无论是“明德慎罚”、“礼法并重”,还是“德主刑辅”,都是为了维护封建的伦理纲常。封建的“法治”是人治下的“法治”,是泛道德主义,是把法律作为手段来配合推行封建的伦理道德。数千年来,历代统治者把伦理道德与政治相结合,礼与刑融为一体,使僵硬的法律规范借助于道德提升为人们自觉的内心信念和行为标准。
西方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讨也源远流长。早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就认为,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正义就是以善待友,以恶对敌。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主张守法是人的道德责任,法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德和善。亚氏曾说,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行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他认为,法律应当是实现正义、美德和幸福的各项原则。西方许多著名法学家都认为,人对社会道德理想的追求是通过法治体现出来的。具有代表性的是斯多哥学派的自然法,它对罗马法和罗马法学产生了巨大影响。自然法的核心就是认为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自然法构建了自然、理
性、正义、平等的价值体系。
17、18世纪以后,自然法思想又被资产阶级法学家作为反对封建专制的武器。自然法学派最突出特征是认为符合道德的法才有效力,与道德冲突的法则是恶法。在西方传统中,有许多值得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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