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诗句邱宗江*
摘要:“自然法”在西方哲学与伦理学史上具有与众不同的含义,“自然法”中的“自然”并非通常所称的“自然界”,它本身具有两个相互联系的含义:(1)“生成一生长一成长”;(2)“根据于自然一由自然而来”。在自然法中所形成的“自然”与“习俗”(“礼法”“规范”)的区分对于“道德”与“法律”的相互区分具有重要的启示。“自然正当”与“自然权利”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奠基于并脱胎于哲学家们对于“自然法”的理解,在自然法理论从古典到现代的演变中,可以看到道德理论与法律理论所共同探讨的一系列问题关系所经历的从“理想主义”到“现实主义”的极大转变。这一系列话题的极大转变促成了道德与法律的区分,尤其是在自然法从“形而上学的”到“神意的”转变,再由“神意的”到“理性的”转变,从而由“理性的”到“伦理的”转变过程中,“自然法”的形态逐渐由“法律的”和“道德的”形态所替换,这使得任何“泛法律主义”或者“泛道德主义”的自然法形态都变得极具破坏性。因而将自然法理论区分为“道德的自然法理论”和“法律的自然法理论”是极为必要的。
关键词:自然法自然自然权利法律道德
韩国3级片大全“自然法”在西方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传统,是一个含义复杂的概念。如同罗门所说:“自然法的学说与哲学一样古老。”①然而对自然法的研究却没有像对哲学的研究那样得到足够的重视,但不可置疑的是,在哲
学研究中暗含着大量的自然法思想。这并非说倘若我们细致地去观察所有的哲学研究领域,都能得到对自然法理念内涵之为何的洞察,而只是表明,自然法至少显示其自身是一种哲学的形态。中文的“自然法”是对英语
*邱宗江,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伦理学硕士研究生,从事伦理学研究。
①〔德〕海因里希•罗门:《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姚中秋译,上海三联书店,2017,
l<natural law"的翻译。"natural law"在字面上具有"自然法则"的含义,但是“自然法则”所表述的是具有现代自然科学(尤以物理学为显著)研究对象的种种规律,它有时也以“自然规律”来互换。“自然法”的表述一方面在显见的层面上吸纳了自然科学对象之运行状态所具有的诸如“合规律性”、“合法则性”、“客观性”以及“普遍性”等的特征,然而也仅止于此,自然法的研究对象并非自然科学研究所称的物质或材料。另一方面自然法无论就其历史形态还是概念内涵之本质而言,它都同法律和道德具有千丝万缕的关联,因而从试图厘清自然法的概念含义来尝试理解蕴含于其中的道德与法律的同异就具有重要的意义。反过来,也可凭借对道德与法律之同一与差异的关联来进一步疏解哲学上对自然法的种种歧见。
-“自然”的概念探源任泉主演的电视剧
与“自然法”概念联系起来的首先是“自然”的概念,如同“自然法”概念的复杂性与多义性一样,“自然”在西方哲学传统中也具有复杂而丰富的含义。如同哲学史所表明的那样,在西方被后来者以最初的“哲学家”这一名讳称之的,是那些前苏格拉底哲学家,而且是被赋予“自然哲学家”这种特别的称呼,因为这些最初的哲学家们萌发了对宇宙与自然的惊奇的思索,他们对宇宙与自然进行追问的结果得以不同形式地残存和被保留下来,我们因此称这些思想或者智慧的思索为“自然”哲学。据德国著名希腊哲学史家策勒尔的研究,在前苏格拉底哲人们的许多言述之中,“他们的著作常见的标题似乎是’论自然'(巾即询心皿血)”。①例如将“水”当作万物的基质与本源的泰勒斯就被公认为“第一个自然哲学家”。②施特劳斯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中毫不讳言:“第一个哲学家就是第一个发现自然的人。”③又如文德尔班在论述希腊哲学时说,诞生于公元前6世纪前后的希腊哲学将思考与实践的兴趣扩展到了作为外部客观世界的“自然界”,“正是这种对’自然界'作客观的思考才使思维初步升自然法概念中的法律与道德
①〔德〕E.策勒尔:《古希腊哲学史纲》,翁绍军译,贺仁麟校,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
第24页。
②〔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贺麟、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1959,第
180-182页。
③〔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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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华到科学的概念结构的水平。其结果是,希腊科学将它整个青春的欢乐和旺盛的知识首先贡献给了'自然界’问题”。①
然而即便有众多的哲学家以不同的形式去理解“自然”,这虽然给我们理解自然提供了许多的途径,然而自然的概念并未因此对于后来的研究者们变得显明起来,尤其是当自然哲学家们对自然的理解绝大部分尚处于“物理”与“伦理”交杂未分的模糊状态时。从词源上来看,“自然”一词的希腊语是“<P诂IS”,它的拉丁语转写是“Phsis”或“Phusis”,对应的拉丁译文是“natura”,对应的英语译文是“nature”。“自然”的相反面是“非人为”(约定),它具有两种互相联系的主要含义:(1)“生成-生长-成长"(phuein—to grow/to be);(2)"根据于自然-由自然而来"(phusei-by nature)0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第五卷第四章中列举了自然的五种含义,而其中就有两种是上文所说的含义。②
与“自然”相对应的是“习俗”,其希腊语是“叫cos”,它的拉丁语转写是"Nomos",英文翻译有"custom,covention",Nomos即是后来英语law的来源。而希腊语肉0<;,館os的拉丁转写是ethos,与它对应的拉丁语是mores,对应的英语是moral。Nomos具有"礼法"与"规范"的含义,它们都是因人为(人工)与后天而生的,这就像那些被称为历史的、社会的东西就具有人为的性质,因而它们似乎与自然所具有的以上两种含义相反。诚如施特劳斯所言:"自然(nature)与习俗(convention),phsis
与no/nos之间的分野[区分],就此与自然的发现,从而与哲学相依相存”,并且“法律或习俗有着隐匿自然的趋向或功能”。③然而ethos具有伦常、伦理的含义,它所表达的似乎是“礼法”与“规范”中那些具有恒常性的东西,若是如此的话,“moral”与“law”在深层含义上便联系了起来。
二“自然权利”演变中的自然法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在西方现代以来,“自然权利”的概念在道德、法律
①〔德〕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特别关于哲学问题和哲学概念的形成和发展》(上卷),
罗达仁译,商务印书馆,1987,第38-40页。
②〔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5,第87-88页。
③〔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与政治领域得到极大的讨论,然而与对“自然权利”的持久论争相伴随的是关于”自然法”的论争,通过对自然权利的演变探究可以发现深藏其中的自然法观念。一如庞德指出,古希腊的思想家们曾对“正当”[正确](right)或“公正”[正义](just)的依据是自然,抑或仅仅是习惯和立法作过探讨,但是希腊人是依据自然而非习惯或制定法[nactedlaw]而使一种东西成为法律的,他们遵从的是一种“自然正
当[正确]或[自然]公正"(natural right or natural just)的法律。而庞德认为,在古希腊人那里这种“自然正当[正确]”(natural right)的最终根据是“理论性的道德”。①然而宜到苏格拉底那里,是否存在一种具有道德属性的自然及其自然法观念是存在疑问的,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自然及其自然法观念当然要复杂得多。相比于“自然法”的思想来说,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更多地关注“自然正当”。②在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那里的自然法观念都是形而上学的,而不是实证和经验的。柏拉图认为“自然法就是理念的法”,这个理念的法是伦理学性质的。③因而柏拉图的自然法实质上是伦理学与形而上学两者相混合的,他的自然法理念应可以称作“理念型的自然法”。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则可以称作“实体型的自然法”或者是“目的论的自然法”,实体型的自然法就是要让质料与形式两者共同汇聚在一起,缺一不可,它们都导向一个共同的其自身为善的目的世界,这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是实体自身朝向幸福与圆满的自然生成与运动。
美国神学家佛丁(Ernest Fortin,1923-2002)认为“自然法”的含义是“基于自然而存在”且“基于自然而被认识”的“道德法则”(morallaw),它区别于(成文的)“国家法”(the civil law),也区别于凭借圣经而来的"上帝启示法"(the divinely revealed law),同时也与"康德式的道德法"(the Kantian moral law)相异,在中世纪的神学家阿奎那那里,自然法概念中的法律与道德041
①〔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第7、
10、17页。
②以对柏拉图著作的注疏闻名的施特劳斯通过对柏拉图《法篇》与对亚里士多德的《尼各
马可伦理学》的解读指出,“柏拉图意义上的自然公正首先是德性一为人类灵魂之自然完善的德性一的自然秩序”,“同时也是其他因自然而美好的事物的自然秩序”。
而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自然公正是这样一种正义,无论在哪里它都有同样的效力,其有效性并不来自人类法令”(参见〔美〕列奥•施特劳斯《论自然法》,杨水兴译,陈建洪校,《政治思想史》2010年第3期,第154-155页)。
③〔德〕海因里希•罗门:《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姚中秋译,上海三联书店,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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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圣经的旧约中的十诫的道德法则都是隶属于自然法的。①阿奎那则直接说:“……自然法不是习得的,而是自然本能所拥有的。”②但即使是这样,对于阿奎那而言,自然法只不过是理智的动物对于上帝的永恒法的分享,亦即它的最终来源是上帝。宜到被称为古典“自然法之父”的格劳秀斯(Grotius,1583—1645)在将法学与神学分离的同时,将自然法的基础建立于(1)“永恒理性”与(2)“那位只欣赏理性的上帝的意志”之上。③自然法在格劳秀斯那里似乎获得了“理性”基础的巨大支持,他称这种理性为“正当理性”,但这还不是属于人的,而是在很大程度上是属于“自然”和“上帝”的,
红领巾心向党手抄报内容甚至是属于《圣经》尤其是“摩西十诫”的,它虽然具有摆脱中世纪神学依附的倾向,但始终没有脱离上帝的羁绊。然而,总体而言,正如庞德所言,17-18世纪的自然法可以称为“理性的神学自然法”或“理性的伦理自然法”。④
庞德将古希腊人的“自然正当”的根据追溯到“理论性的道德”很可能受到怀疑,因为至少在前苏格拉底那里,“自然”及其“正当”的含义显然并不具有明显的“道德”性质。然而从庞德的研究中我们可以发现,希腊人的“自然正当[正确]或[自然]公正”概念的根源在于“自然”(natural),它并非源于意志或者理性及其设定,并且这个自然乃是法律的依据。“自然”成为希腊人设想“right”与“just”的基础,而“right”在他们的意识中是“正当”或“正确”的含义,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权利”。若我们如庞德一样相信在希腊人^里“自然”被赋予一种“道德”的含义,“正确”与“正当”也随之而具有“道德”的含义,那么作为法律之根源的自然便是具有道德含义的自然。然而依据庞德的理解,从逻辑秩序上来看,道德蕴涵于自然之中,法律蕴涵于道德之中,即自然的状况决定了对道德的理解,对自然的判断决定了对道德的判断;道德的状况决定
快乐星球李瑞长大后①〔美〕恩斯特•佛丁:《自然法》,载吴彦、杨天江《自然法:古今之变》,吴彦译,华
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第3、6页。康德的道德哲学将“自然”及其自然必然性与”自由”及其自由因果性截然二分,而且将”自然”之感性与理性也区分开来,”道德”
的概念必须建立于自由的因果性以及实践理性的基础上才是可能的,“自然”在康德那里无法构成道德的来源。如施特劳斯所论,在康德那里,“道德律不是一种自然律或者派生于自然律;道德律的标准仅在于它的形式,在于理性的形式,也就是普遍的形式”
中国两弹之父是谁(参见〔美〕列奥•施特劳斯《论自然法》,杨水兴译,陈建洪校,《政治思想史》2010年第3期,第9页)。
②〔意〕阿奎那:《论法律》,杨天江译,商务印书馆,2016,第168页。
③〔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林译,中国政送大学出版社,2003,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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