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雅莉等与王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理想之城结局是什么
【案由】捐赠的会计处理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14
【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90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利甄洁莹王晴
【审理法官】李利甄洁莹王晴
【文书类型】判决书 秦俊杰网吧打游戏
【当事人】梁嵩;付雅莉;王晓龙
【当事人】梁嵩付雅莉王晓龙
【当事人-个人】港片梁嵩付雅莉王晓龙
【代理律师/律所】王亦天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姚占红北京市智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亦天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姚占红北京市智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亦天姚占红
【代理律所】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梁嵩;付雅莉
【被告】王晓龙
尤浩然个人资料虽未在《借款合同》及《借款担保协议》上手写签名,但上述两份合同上均载明出借人为王晓龙(打印),且王晓龙并未否定合同效力并作为证据提交,故上述两份合同均系王晓龙真实意思表示,梁嵩、付雅莉以王晓龙未签名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王晓龙与梁嵩于2018年6月1日签署了《借款合同》,明确了借款金额及借款构成。首先,梁嵩、付雅莉上述主张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结合王晓龙提交的《对账单》签署日的谈话录音,能够完整体现对账后签署《对账单》的过程,。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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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晓龙与梁嵩于2018年6月1日签署了《借款合同》,明确了借款金额及借款构成。王晓龙主张出借款项来源包括王晓龙自9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4张信用
卡套现的款项、现金以及王晓龙垫付9家小贷公司的还款,其与梁嵩、付雅莉共同对账后,签署了《对账单》,梁嵩、付雅莉主张《对账单》的签署是基于亲属关系以及安慰王晓龙母亲,双方并未进行对账,故借款数额不应以《对账单》内容为准。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梁嵩、付雅莉上述主张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结合王晓龙提交的《对账单》签署日的谈话录音,能够完整体现对账后签署《对账单》的过程,故应认定《对账单》系签署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对账单》的内容与《借款合同》的内容可以相互印证,王晓龙亦提交了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能够证明《对账单》内容的真实性。再次,《对账单》签署后,王晓龙通过向梁嵩和付雅莉主张还款,梁嵩、付雅莉均未否认《对账单》的真实性。综合上述,一审法院认定《对账单》系签署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依据《对账单》的内容、结合双方款项往来情况判决梁嵩偿还借款以及支付利息并无不当,本院对梁嵩、付雅莉关于《对账单》未经对账、不真实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梁嵩和付雅莉主张王晓龙存在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一节,并未提交确凿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适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的相关规定认定案涉合同效力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关于付雅莉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节,本院认为,王晓龙与梁嵩、付雅莉于《对账单》签署当日签订了《借款担保协议》
,付雅莉承诺连带担保《借款合同》中的全部借款。因《对账单》中所载欠款金额的发生系基于王晓龙与梁嵩之间的借贷关系,且内容与《借款合同》能够相互印证,故付雅莉应对梁嵩本案中的全部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在案证据显示,王晓龙于2018年2月18日开始多次催促付雅莉还款,应视为债权人王晓龙向付雅莉主张承担保证责任,付雅莉提出应根据王晓龙出借款项来源不同分别计算保证期间,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付雅莉就梁嵩的欠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向王晓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梁嵩、付雅莉所提其他上诉理由亦不足以导致其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不予一一评述。 综上所述,梁嵩、付雅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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