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东和侯宝林【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0
【案件字号】(2020)黑10民终1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慧宇高玉林
【审理法官】李慧宇高玉林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新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润建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安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陈新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润建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安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新龙
【当事人-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润建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安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宋君铭黑龙江信达律师事务所;王秋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鄂玉荣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宋君铭黑龙江信达律师事务所王秋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鄂玉荣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宋君铭王秋菊鄂玉荣
【代理律所】黑龙江信达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新龙
贾乃亮李小璐离婚【被告】仙剑98攻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润建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安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吾先生原型关于陈新龙主张与移动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力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倒置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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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陈新龙主张与移动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据此,劳动者要求确认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首先由劳动者提供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明,在此基础上,再由用人单位就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陈新龙主张其与移动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应就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提供初步的证明,此时举证责任在陈新龙。陈新龙在一审中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出示的工作证、工作服等证据,均不是移动公司向其发放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据,陈新龙未完成其应尽的举证责任,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未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陈新龙的该项主张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陈新龙主张移动公司、润建公司与安泽公司应给付其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补缴保险等问题。因陈新龙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移动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基于劳动关系存在而产生的各项给付责任不应由移动公司、润建公司与安泽公司承担。故陈新龙的该项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新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陈新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8:18:2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1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与润建公司签订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公司2016-2018年网络综合代维服务-润建》采购框架合同,服务期限为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2017年1月1日润建公司与安泽公司签订了《劳务采购合同》。润建公司将其所承接的《2017年通信网络建设、通信网络维护及相关劳务服务》项目中的非核心的、辅助性、临时性的工作交由安泽公司完成。2017年5月30日陈新龙与安泽公司签订了《劳务承揽协议》,期限是2017年5月30日至2018年6月1日。承揽的内容及期限为:乙方(陈新龙)承揽的项目内容为承揽段内的通信网络设施巡检、劳务工单、故障处理、隐患上报和预防、绘制承揽段落线路路由图。承揽段落为二吕-梨树沟,二吕—尔站二吕,二吕-扶育,扶育-五土。劳务费按提交劳务成果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结算。劳务费300元,加上当月实际派单结算,减去当月扣罚费用。陈新龙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承诺,安泽公司补助完陈新龙提出的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5
月期间的包线员劳务费用7000元后,陈新龙与安泽公司签订的《光缆线路承揽合同》自动作废,与安泽公司、润建公司、移动公司不再存在任何关系,并保证不再以此事到移动公司或相关部门上访,不再对承揽费用的差额问题及其他任何问题提出异议,若反悔愿双倍返还相关费用并承担法律责任。2019年3月28日,陈新龙以安泽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宁安仲裁委提出劳动争议仲裁,2019年5月23日,宁安仲裁委作出宁劳人仲字(2019)第163号仲裁裁决:“一、申请人陈新龙2016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与被申请人南宁安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陈新龙不服该仲裁,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追加移动公司、润建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陈新龙主张与移动公司在2008年1月1日始至2019年3月末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且陈新龙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与移动
宋茜尼坤综艺节目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故陈新龙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另陈新龙在庭审中自认与润建公司、安泽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要求移动公司、润建公司、安泽公司共同补足工资10995元、共同给付拖欠工资11600元、共同补缴五险一金105521.89元、共同给付经济补偿金1595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新龙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新龙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9)黑1084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陈新龙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移动公司、润建公司、安泽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未结合事实及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认定陈新龙的证据。陈新龙一审时提供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具有较强证明力,一审法院未予采信无法律依据。自移动公司2008年1月招工开始,陈新龙的巡线工作未改变岗位,工作线路是移动公司的线路,移动公司应负有举证倒置责任,其未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2.移动公司、润建公司与安泽公司间转移巡线员劳务,规避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陈新龙仍在移动公司的原工作岗位工作,移动公司、润建公司与安泽公司之间存在劳务逆向派遣行为,因此陈新龙与移动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移动公司、润建公司与安泽公司不
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未给付工资及相应福利待遇,工资未达到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侵害了陈新龙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举证,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移动公司、润建公司与安泽公司应立即给付拖欠的工资和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补足的工资差额;为陈新龙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陈新龙与移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移动公司、润建公司与安泽公司应给付陈新龙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陈新龙的一审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陈新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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