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平等概念:质疑与重构
马克思的平等概念:质疑与重构
内容提要:平等概念不仅在一般现代伦理理论中居于优先位置,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中也具有突出的重要性。马克思主义指向资本主义的批判以及针对社会主义的证明需要诉诸平等,而且,关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也需要借助特定的平等概念来加以阐释和论证。尽管在经典马克思主义那里,“平等”常常遭到质疑或讽刺,但这些否定性命题不能证明马克思、恩格斯反对平等,反而在深层次上揭示出马克思、恩格斯对于平等的承认与追求。理解和建构马克思的平等概念,既需要关注和借用现代平等理论的多维视角,也需要澄清和区分马克思自身关于平等问题论述的两个层次。steam怎么退款申请退款
关键词:西江月夜行黄沙道中译文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平等;社会主义平等;共产主义平等;
王力宏回应索吻随着我国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伦理学研究的发展,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研究也步入新的阶段,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这一方面是因为,马克思主义研究越是向前推进,其科学性和
实证性的理论品质便越是得到突出和强调。但与此同时,另一方面,当代中国社会的伦理实践和现代伦理知识的多元性与复杂性,又向我们提出了许多无可回避的规范论或价值论的基础性问题。其中,“正义”是如此,“平等”也是如此。
然而,正如人们所熟知的,平等概念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同样饱受质疑。因此,与“正义”一样,“平等”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中也首先面临着“正名”与“重构”的任务。如果我们的目标是要让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成为现代伦理学的主流甚或替代方案,那么,我们就必须在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与思想框架的前提下,理解这些构成现代伦理学之基石的重要范畴,并且回应经典马克思主义针对它们的批评意见。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能停留于相关的叙述表层,而是要探究这些否定性命题的前提,揭示其所蕴涵的取向,进而在现代伦理学的宏观背景下,为马克思的平等概念谋求一个合理的位置以及可能的建构方案。
一、平等何以重要?
马克思主义是人类理解和建构现代社会的一条基本路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亦是现代伦理知识谱系中的重要范式之一。因此,积极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必须蕴涵现代伦理学的基本价值诉求与政治理念,并表现为围绕相关问题的独特讨论。而在现代伦理学的诸多主题中,
“平等”居于一个优先与基础的地位,它甚至要比人们津津乐道的正义或自由概念更加重要。这是因为,在特定意义上,现代伦理学的正义和自由概念恰恰要通过“平等”而得到说明与辩护。
在伦理学史上,尽管对“正义”的讨论更为久远和丰富,但正因如此,使得“正义”所接受的解释和描述歧见迭出、不一而足。任何一种社会模式,包括等级制或奴役制这样的前现代社会,都曾根据某种标准而被信誓旦旦地称为正义的社会。然而,我们现在却坚信,它们并非正义,或者说,它们并非充分的正义。之所以能做出这样的评价,关键不在于它们违背了什么正义标准,而在于它们违背了平等原则。对于一个等级制或奴役制的社会来说,即使它们能够通过血缘、出身、种族的差异性而声称自身所构造的差序体系是“正义的”,也无法掩盖如下事实,即,诸如此类的社会制度仅仅考虑部分人,而没有考虑所有人;它仅仅给予部分社会成员以平等的资格或待遇,而没有给予所有社会成员以平等的资格或待遇。
相比之下,只有现代社会才会认为,“正义”必须蕴涵“平等”,“正义”必须预设“每个人生而自由平等”的前提——即,一个正义的社会,在根本制度原则上,不应当只涉及部分人,而应
当涉及每个人。历史证明,只有经过现代平等观念洗礼的现代社会成员才会广泛地意识到这一点,只有将正义与平等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人们才会有效地察觉出,以往的那些等级制或奴役制社会何以“不正义”。在这个意义上,现代社会其实是通过“平等”(至少是机会或资格平等)的程度与范围来评价以往的正义概念,进而为当前的正义概念提供证明的。
自由概念同样如此。凯·尼尔森(Kai Nielsen)指出,“大多数人不仅仅希望自由,而是希望每个人都有平等的自由”,“他们不仅仅希望互惠,而是希望这种互惠能够拓展到每个人”,“如果平等被排除在有关终极伦理理想的表述之外……那么社会中就极有可能出现普遍的不公平”[1]。在现代社会,人们所要求的(基本)自由乃是平等的自由,是每个人都能够享有的自由。仅仅为部分人所享有而其他人不享有的那种不平等的自由,除非得到充分的说明,否则将是难以成立更难以接受的。这说明,现代社会的任何正面价值,无论是自由还是正义,都必须贯穿“平等”,都必须蕴涵“人人生而平等”的基本预设,都必须容纳“(至少在某方面)平等待人”的总体诉求,都必须以一种关乎“每个人”的全称命题出现。王俊凯中考成绩
“平等”的优先地位或基础地位并非与生俱来。“在古希腊、罗马奴隶制时代,不平等要比平等更受重视,不平等是天经地义的”[2]。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前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
征就是,它不会因为你是一个能动的行为者,就认为你我之间必定处于平等的社会地位。这样的社会在理解和定义一个人的时候,总是要附加上一些诸如血缘、出身、种族等条件。由此,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而不是共同性,就变得更加突出;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而不是平等关系,就变得愈发明显。可以说,前现代社会所特别在意并孜孜以求的,恰恰就是某种不平等的差序格局。因为,在当时的多数政治与知识精英看来,不平等是自然形成的(by nature);不平等不仅在自然意义上具有必然性,而且在规范意义上也具有正当性。
即便说前现代社会也存在一定的平等,那也是上述附加条件所圈定范围之内的平等——即,只有贵族与贵族之间的平等、平民与平民之间的平等、奴隶与奴隶之间的平等,而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显然,这样的平等概念与现代社会的平等概念存在根本不同。后者不仅意味着,我们应当从“人”的共同特性中,从一个人就他是“人”而言(而非就他是“某种人”或“某类人”而言)的相互关系中,引申出普遍的政治与社会平等的要求,即,“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人员,都应当有平等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3]。因此,至少在政治与社会生活的规范性上,现代平等概念指向“所有人”或“每个人”。换言之,平等意味着在政治和社会中平等地对待每个人,而每个人也仅仅因为他是一
个人便值得平等对待[4]。在这个意义上,“平等”只可能是一个现代概念;或者说,只有到了现代社会,“平等”才可能进入社会观念的核心层。作为一个现代概念,“平等”的基础地位既非自古有之,亦非不言自明,而是经过漫长的启蒙与艰苦的革命等现代实践活动方才成就和实现的。
“平等”不仅在一般的现代伦理学中居于优先,具体到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而言,其意义则更加突出。关键原因在于,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中,“平等”要比“正义”享有更少的争议性。这并不是说,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对平等概念的内涵没有争论,而是说,与正义概念相比,平等概念的理论适用性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中更为各方所接受。无论是认为“马克思拒绝正义”的非道德论者(immoralist),还是认为“马克思持有正义”的道德论者(moralist),其论证的背后都蕴涵着对“平等”的承认。
就前者而言,非道德论者之所以认为马克思反对“正义”,理由主要有三:(1)“正义”只是对合乎既定的生产方式和法律关系的社会事实的规定,而不是对超出社会之外的普遍正当性原则的描述。因此,马克思不主张采用“不正义”来批判资本主义[5]。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不仅不是“不正义”,相反,根据上述定义,反倒要被称为“正义的”[6]。(2)“
正义”不适于评价或批判资本主义,真正适合完成该任务的是“自由”“共同体”和“自我实现”等非道德的善[6]。(: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相应地,资本主义的罪恶也不在于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剥削有什么“不正义”,而在于这种做法是一种“强制”或“奴役”[5]。(3)“正义”的产生和存在依赖于“正义的环境”,即,所谓“有限的资源”和“有限的同情心”。然而,“随着不断增长的物质生产力创造出丰富的资源,随着更少的自私、更多的同情和慷慨的人际态度和素质的出现,随着更和谐和各方面的合作关系的产生,从休谟到罗尔斯一直以来所设想的‘正义的环境’将不再出现”[7]。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所欲实现的最终目标——共产主义社会——实际上并不需要正义概念。
这些理由尽管是构成对“正义”的打击,但却谈不上是对“平等”的否定。尤其是第二条理由,恰恰反映出非道德论者对“平等”其实仍有所诉求。因为,一种所谓“强制”或“奴役”的社会关系,恰好揭示出强制者与被强制者、奴役者与被奴役者之间在力量和地位上的不平等。所以,当道德论者声称,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表现为“强制”和“奴役”的基本特征时,这就已经表明他们接受了平等概念的有效性并正在加以运用。如果马克思真的像非道德论者认为的那样,是以“自由”“共同体”和“自我实现”等非道德的善的匮乏来批判资本主义,那么这同样意味着,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其实只有一部分人享有自由或自我实现的可能,而另一部分
虞梦
姚晨八卦人(甚至绝大多数人)在这些方面并未享有平等待遇[6]。因此,无论资本主义通过重新界定正义概念是否可以让自己逃脱“不正义”的指控,都无法掩盖自身“不平等”的实质[8]。不仅如此,虽然非道德论者敏锐意识到,“正义”将在共产主义社会失去存在的条件,但他们却不能因此取消“平等”的存在空间。因为,“平等”无需像“正义”那样依赖于“有限的资源”或“有限的同情心”等要素,即便在共产主义社会,资源与同情心被认为不再是有限的,每个人也仍然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并且,他们反而有可能是第一次真正受到平等的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