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涉互联网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已走过整整20年。2015年12月23日上午,北京市海淀法院作为全国首批审理知产案件的基层法院,发布了审判20年涉互联网经典十大案例。
案例一:“全脑”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官员级别
全脑研究院享有第41类“全脑速读QNSD”(“速读”放弃专用)与“全脑”商标。精英特名称为“精英特全脑速读记忆训练网”,网页中提供“昆明精英特全脑速读记忆培训专家面授班即将开课!”、“中国全脑速读面授创始人李春树教授亲临授课”链接,该网站首页下端“友情链接”中有“中国全脑学习网”等。进入这些链接网站,有“全脑学习文章”、“全脑丛书展示taobao”、“全脑学习论坛”、“全脑丛书展示paipai”等栏目内容。此外,精英特公司还以“全脑速读”、“全脑速读记忆”和“JS全脑速读记忆”为关键词参加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在全脑研究院获得相关商标权前后,国内外大量研究院所及单位广泛使用“全脑”、“全脑速读”。“全脑”一般指左脑和右脑的有机结合。“全脑速读”系相关教育或学习方法,核心均是通过开发、训练和使用左右脑,来提高思维、记忆能力和阅读速度等。
全脑研究院认为精英特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全脑”文字标识作为服务标志,并将“全脑速读”作为关键词在百度公司进行搜索竞价排名,侵犯了其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精英特公司和百度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公证费等4000余元。精英特公司表示“全脑”系商品通用名称,其使用“全脑”和“全脑速读”只是叙述性、功能性的使用,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百度公司强调其竞价排名服务对关键词的使用是技术层面上的,不会导致用户对全脑研究院及精英特公司之间的误认。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不是广告服务,不存在广告审核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全脑”和“全脑速读”的表述和概念本身并非全脑研究院所独创,在全脑研究院获得相关商标权之前,其便已具有特定的、被普遍认可和使用的文字含义。精英特公司对“全脑”和“全脑速读”的使用,系为说明、描述自己的商品、服务而进行的文字意义上的描述性使用,属于正当使用,未侵犯全脑研究院的商标权。百度公司竞价排名提供的并不是商标意义上的搜索服务,且其已对关键词的相关性等作出了明确要求并制定了相应审查标准,对涉案行为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驳回了全脑研究院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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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脑”、“全脑速读”为近年来教育培训领域广泛关注和宣传的学习方法,旨在充分开发左右脑功能,提高学习效率。尽管全脑研究院在教育培训相关类别上享有与“全脑”相关的商标专用权,但其不能禁止他人在说明或描述自己有关产品、服务的内容、性质时,对商标原有的文字含义进行正当使用。
甄嬛配音演员本案为全国首例竞价排名不正当竞争案,详细论述了竞价排名服务与搜索引擎服务的区别,并据此认定竞价排名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认定标准。本案入选国家法官学院教材。
案例二:“杰克·琼斯”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绫致公司是“杰克·琼斯”商标的注册人,获得了“JACK&JONES”商标的专用权,两商标均注册于第25类服装商品上。绫致公司在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开设了众多专卖店,销售使用“JACK&JONES”和“杰克·琼斯”商标的服装,上述服装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
域名为jackjonescn的“JACK&JONES中文”、“杰克琼斯中文网”大量使用与绫
致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对其网站商品进行宣传、介绍、展示、展览与广告;并通过在其网站源程序的文件头、标签页中使用与绫致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使得通过谷歌、百度、雅虎等各大搜索引擎以“杰克琼斯”、“杰克琼斯”等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所有搜索结果中前两条显示的就是涉案侵权网站。该网站通过设立“折扣专卖店”,大量销售侵犯绫致公司注册商标权的服装,且在网站上声称“保证原厂直供”,对外销售的侵权产品多达150多种,并通过支付宝、网上银行、汇款等多种方式收取货款获取巨额利润。绫致公司主张,网站经营者崔焕所、域名注册者杜兴华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万元以及由绫致公司注册使用涉案域名。被告崔焕所、被告杜兴华共同辩称绫致公司主张的赔额过高;且杜兴华仅是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借给崔焕所申请了涉案域名,其并没有参与该网站的经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崔焕所经营的“杰克琼斯中文网”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的宣传、介绍和交易中使用与“JACK&JONES”、“杰克·琼斯”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商品之行为,其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网站域名、网站的所有人以及服装的提供者为商标权人绫致公司,构成对绫致公司合法权利的侵害。尽管缺乏证据证明杜兴华
直接实施了经营侵权网站、销售侵权服装的行为,但其行为系崔焕所实施的一系列侵权行为中不可分割一环,并为崔焕所的侵权提供了至关重要的便利和帮助,且与崔焕所具有共同的侵权故意,因此应与崔焕所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二百万,且由绫致公司注册使用涉案域名。手越佑也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与“JACK&JONES”和“杰克·琼斯”商标有关的行为,包括:将jackjonescn注册为域名,使用该域名设立“杰克琼斯中文网”网站;在相关网页源文件中大量使用与杰克琼斯、JACKJONES、jackjones等相关的文字,使得网站搜索结果靠前;搜索结果中的网页标题、网页描述及涉案网站首页、提供售卖的“折扣专卖店”页面、所售服饰目录、所售服装吊牌及襟扣、袖扣上大量使用与绫致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二被告的行为全方面覆盖了互联网环境下侵权人以网络平台销售侵犯商标权商品的各个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该案并非在法定赔偿的范围内判令被告进行赔偿,而是在崔焕所支付宝交易数据的基础上,结合二被告对网站的推广行为、收款途径以及重复侵权的主观恶意,认定涉案侵权行
为给二被告带来的非法获利以及给绫致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远超绫致公司在本案中的索赔数额,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充分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案判决书获评全国第三届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评比三等奖。
案例三:“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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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汉涛公司是“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爱帮公司是“爱帮网”的经营者。汉涛公司主张,“爱帮网”与“大众点评网”在受众人、盈利模式、经营范围、客户落等方面完全重合,属于同业竞争者。爱帮公司大量复制原告通过巨大时间、精力和投入积累的网站内容,并虚假宣传“爱帮网已成为中国最大的本地生活搜索服务提供商,也是最大、最全的生活信息网上平台”,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爱帮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爱帮网”首页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爱帮公司辩称,汉涛公司就网站内容不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其是搜索引擎提供商,没有复制网站内容,而是使用搜索结果中的摘要,提供的是生活搜索服务。该公司并未进行虚假宣传。
爱帮公司提起反诉,主张汉涛公司宣称“大众点评网是中国最大的城市消费指南网站,国内最大的生活指南网站”,“美食信息和餐馆搜索引擎是业内公认最专业、最高质量的”,属于虚假宣传,请求判令汉涛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大众点评网”首页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汉涛公司辩称,公司宣传内容不属于虚假事实,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认为,“大众点评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是汉涛公司搜集、整理和运用商业方法吸引用户注册而来,汉涛公司由此产生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爱帮公司未付出劳动、成本,直接利用技术手段在“爱帮网”上展示“大众点评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并以此获取商业利益,属于“不劳而获”、“搭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垂直搜索引擎技术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但技术的合法性并不表明垂直搜索网站在使用该技术时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使用该技术的网站对于特定行业网站信息的利用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造成市场替代的后果。爱帮公司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已构成对“大众点评网”相应内容的实质性替代,而非技术性的“摘要”,必将不合理的损害汉涛公司的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爱帮公司和汉涛公司均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法院判决爱帮公司停止使用“大众点评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停止虚假宣传、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汉涛公司停止虚假宣
传、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1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通过技术手段使用他人网站大量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虚假宣传的认定等法律问题。法官在判决中细致厘定了不正当竞争与技术创新之间的界限,判决中有关竞争利益、垂直搜索引擎技术运用的合法边界等的论证具有理论上的创新意义。该案的裁判也为网络中多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确立了裁判的规则,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作用。本案裁判文书获得第二届北京市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评比大赛优秀裁判文书奖。
无担保无抵押贷款案例四:韩寒文学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韩寒为当代知名青年作家,代表小说《像少年啦飞驰》(以下简称《像》书)于2008年出版,畅销100多万册。百度公司为国内互联网企业的代表,百度文库自上线以来广受用户欢迎,文档数量和用户浏览量与日俱增,是百度公司力推的经营产品。
韩寒发现多个网友将《像》书上传至百度文库,供用户免费在线浏览和下载。韩寒曾作为作家维权联盟代表就百度文库未经许可传播作品声讨百度公司,百度公司也承诺通过反盗版系统在内的方式清理盗版作品。后韩寒发现,百度文库中仍存在《像》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百度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5.4万元等。百度公司强调其不仅及时删除了涉案文档,还将韩寒的《像》书文档纳入反盗版系统正版资源库,采用技术措施预防侵权。之所以此后又出现《像》书文档,是因该文档标题与《像》书标题不同,反盗版系统对该文档无法起作用,但百度公司已尽法定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韩寒对《像》书享有著作权。韩寒曾作为作家代表之一就百度文库侵权一事与百度公司协商谈判。百度公司理应知道韩寒不同意百度文库传播其作品,也应知道百度文库中存在侵犯韩寒著作权的文档,因此,百度公司对百度文库中侵犯韩寒著作权的文档应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百度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为传播《像》书的行为提供了帮助,对韩寒就《像》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损害。尽管百度文库启用了反盗版系统,但未积极采取其能力范围内的措施使该系统对涉案侵权文档发挥作用,百度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结合百度文库的客观现状、韩寒及《像》书的知名度、百度公司对侵权行为的预见水平和实际控制能力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百度公司赔偿经济
损失39800元及合理开支4000元。
【典型意义】
文字分享类网络平台自开设以来,围绕著作权问题一直纠纷不断,并广受关注。本案系2011年3月韩寒等多位国内知名作家就百度文库传播文学作品而与百度公司发生纠纷,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作家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矛盾冲突的典型案件,对其他作家的后续维权工作具有参考意义。本案也是百度公司采取反盗版技术措施后,法院对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侵权认定的典型案件。法院根据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预见水平和控制能力对“合理注意义务”进行界定,认定主观过错,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有益借鉴。本案裁判结果同时也体现对文化产品权利人、传播者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本案入选2012年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并获评第三届全国法院系统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