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六  植入式广告探讨
    日本广告学者仁科贞文等人在总结前人的基础上,对植入式广告(product placement)下了较为全面的定义:“植入式广告是有目的地将产品和品牌植入电视节目、电影、音乐、小说和游戏等娱乐内容中的一种广告手法。由于植入式广告注重的不是特定的产品而是品牌,因此也被叫做品牌植入式广告(brand placement)。”[1]以目前而言,植入式广告在各种介质的运用中,尤以电影突出,也较为成熟。在对电影植入式广告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出,其运作手法可以用传播学的相关理论来解读;同时,这些理论又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本文即从把关理论、共通的意义空间理论、选择性定律理论三个角度展开论述。
    一、“把关”理论
    传播学中的“把关”理论,起源于库尔特·卢因(Kurt Lewin)在二战期间对美国家庭食物购买决策的研究。1950年,D.W.怀特(D.W.White)采纳并运用了这一概念,对美国一家报社电讯编辑的新闻选择过程做了个案研究,把该编辑舍取新闻的行为称之为把关行为,从而开创了传播学的“把关”研究。
    1969年,巴斯(Bass)对以往的“把关”理论进行了修正,提出了新闻流动内部的“双重行为模式”[2],如图1,认为最重要的“把关”行为发生在新闻组织内部,且分为新闻采集和新闻加工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新闻原料      新闻采集者      新闻稿        新闻加工者      最终产品
            如作者、记者、地方编辑          如编辑、审稿员、翻译
图1
张少华的儿子和女儿
实际上,“把关”现象不仅仅在新闻领域,正如威尔伯·施拉姆所言:“在信息网络中到处都设有把关人。”[3]只要是涉及信息传播的活动,便会出现把关人及其所发挥的作用,其中即“包括电视、电影制片人,他们确定摄像机应该指向哪里;包括影片剪辑,他们在剪辑室内确定影片中应剪掉和保留哪些内容……”[4]即在电影的摄制过程中,也存在着“把关”的行为,其对植入广告的控制亦是如此。
网络的影响除“主旋律”电影之外,商业电影制作的目的就是为了票房、为了赢利,而利用植入式广告获得收入,也是实现其商业目的的重要途径;企业的植入式广告营销是要付费的,按常情与公平之理,他们不会情愿看到非赞助企业的产品广告出现于电影之中,尤其是竞争对手的产品。因而,电影制作单位对非赞助产品广告的把关,不是狭隘的吝啬,而是出于自身赢利的需要及对赞助商的尊重。
现今户外广告的发展可以说是“无处不在”,大路两旁、楼宇、电梯、卖场、交通工具、车站、飞机场等场所,都是户外广告的生存空间,使以都市生活为题材的电影,在拍摄的过程中很难回避这些广告的暴露。同时,人们物质生活的多样化、丰富性,手机、电脑、品牌服饰等都是司空见惯之物,而这些产品又不一定会投入电影中的植入性营销,电影中人物的衣着、物品又有可能出现非赞助企业的产品。对电影植入式广告的“把关”势必难免。
    从施拉姆的上述分析出发,结合电影植入式广告的实际现状,我们可以总结出电影对其所植入广告控制的三道“把关”程序,如图2:
          把关1:道具的选择与改装              把关2:电影的拍摄
      结果:未赞助产品的去除              把关3:电影的后期制作       
西藏特产
图2
第一道把关,在道具的选择与使用上,应尽量使赞助企业的产品得以充分、恰当、又不为过度的展示;对于未争取到赞助的道具,则应以改装、隐藏商标等方式予以掩盖。如《命运呼叫转移》中一段在医院的情节,医生使用的电脑隐藏了产品的商标,即是这种把关的实例(截图1)。
第二道把关,在电影拍摄过程中,如果没有条件自己搭建摄影棚,或没有能力完全掌控外景地的环境布局,则应尽量控制拍摄的方式与角度,即“摄像机应该指向哪里”,不要使镜头内出现非赞助企业的产品及其广告。
第三道把关,在影片后期制作的过程中,注意“剪辑和保留哪些内容”的广告,对未赞助企业产品的暴露可以运用有关技术去除。
    二、共同的意义空间
    在人类的传播活动中,意义的交流与理解是最为重要的环节。而意义的交流则存在着一个重要的前提,即信息的传受双方必须有一个“共通的意义空间”[5]。在传播学领域,共通的意义空间不仅指双方在传播过程中使用同一系统的语言、文字等符号交流,而且指双方拥有相同或相近的生活经历、文化习俗、心理习惯等经验范围。如图3
 
                        Ⅰ    Ⅲ      Ⅱ
                 
图3
    在图3中,我们可以把Ⅰ理解为传播者的意义空间,把Ⅱ理解为受传者的意义空间,Ⅲ表示传受双方共通的意义空间。由于社会生活的差异性,每个人的意义空间是不可能完全重
合的。因而,为达到最佳的传播效果,则必须在Ⅲ的范围内选择适宜于传播的符号与方式,并努力扩大Ⅲ的范围。
在广告学中,任何一种产品的广告投入,都要求针对自己的目标消费者展开诉求,以尽可能地达到效益最大化;电影是一种精神产品,电影的制作过程也是产品的生产过程,在商业社会中,同普通商品一样,有着自己的受众定位,存在着目标消费者的问题。
唐嫣 图片
电影植入式广告的应用也存在着“共通的意义空间”。电影的目标受众与产品的目标受众尽可能地一致,才会使其植入广告的投入产生最大效益。正如仁科贞文等人所说:“电影因主题、演员和种类不同,其吸引的观众层也不同。只有着眼于顾客层,才能有效地选定诉求对象。”[6] 如图4
收入证明格式
                        A    C    B
图4
在图4中,A代表着电影的目标受众,B代表着植入广告的目标受众,C代表的是二者的交叉部分,即共同的目标受众。C的部分越大,则代表着二者相同的目标受众越多。只有着力扩大C的范围,才能使电影观众与其植入广告产品的目标消费者趋于吻合。这部分观众不仅是该电影的喜爱者,也是植入广告的目标受众,C体的最大化,将使企业的赞助产生最大的收益。
以《疯狂的石头》为例,这部小成本的电影把目标观众定位在18—40岁的人,其植入广告的品牌有班尼路、宝马、可口可乐、NOKIA 、尼康照相机、重庆长安面包车、山城啤酒、金夫人婚纱摄影、红塔山、红梅香烟等,这些产品的目标消费者与电影的目标观众即具有着很大共通性 :啤酒、香烟、饮料等在青年体的消费市场中占据着极大的份额;汽车、婚纱摄影又是年轻人追求或必需的生活元素;而班尼路代言人刘德华的注资,也是该品牌牢牢占据了电影中的广告位置。在电影的制作过程中,对这些产品广告赞助的索取,自然不会受到企业的拒绝,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应有的效应回报。
再如2007年的美国大片《变形金刚》,目标观众不仅是儿童阶层,还包括在动漫版《变形金刚》影响下成长起来的青年。其剧情源自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动漫系列,影响
了当时的一代青少年,现在这部分体大约处于30岁左右的年龄段,对名牌汽车的向往与渴求、对新消费方式(如EBay网络购物)的熟知与认可,使真人版《变形金刚》的植入式广告的目标消费者与该电影的目标观众即产生了“共通的意义空间”,雪弗莱、庞蒂克、EBay在其中的植入式营销有了准确的定位。
    三、选择性注意
在传播学中,选择性定律是针对受众的信息接受而言的。信息被受众接受及认同的过程包括三个阶段:选择性注意、选择性理解和选择性记忆。这三个阶段就好似包围在受众外层的三道“防御圈”,它们从外到内依次环绕着受众,阻止着汪洋般的信息对受众的“侵扰”。
其中,选择性注意又称作选择性接触,是受众的第一道“防御圈”,意指人们总是倾向于注意自己本已熟悉或认可的信息。正如一个人每天可能与上百人擦肩而过,但能使他产生注意、停下脚步的只是自己的相识或极个别特殊相貌、举止的陌生人。“因此,要使广告的诉求重点能够顺利地为受众所接受,就必须首先突破他们选择性接触的防御,引起他们的注意。”[7]
乘风破浪的淘汰
欣赏影片的时刻,是人们的休闲时间,但对于观众的情感投入而言,却不是他们的“休闲时刻”,一部好的电影会使观众把精力置入情节之中。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是很可能注意不到植入式广告的存在。日本学者的一项调查表明,在观看过影片之后,部分受调查者“是第一次知道植入广告因而感到吃惊”[8]
为了引起观众注意,电影植入式广告通常采用的是特写的方式,以延长相关产品的暴露时间、暴露程度,“强迫”观众把注意力移至广告中。如《棒子老虎鸡》中,男演员在电梯内的情节本可有可无,其目的是给予手机产品长达15秒左右的暴露时间,即是远离主题、附会情节的典型(截图2)。这种做法确实会引起观众的注意,但做作、低劣的广告表现形式肢解了电影的情节,“蛮横”地把广告信息推入观众大脑,可以视作为对观众情感的忽视与伤害。
我们认为,电影植入式广告的运作不能以牺牲情节的完整、观众的欣赏为代价,引起观众注意的最佳方式是把产品融入情节之中,以“融物细无声”的手法获取品牌的知名。具体来说,有两种有效途径。
第一,在演员对白的运用中实现产品的暴露,使用幽默的语言效果则会更好。观众对情节
的投入,自然会导致对片中对白的侧耳倾听,经典的语言甚至会在社会上广为流传。如《疯狂的石头》中,“包哥”看过印有NIKON标志的相机镜头盖的之后,居然说出了这样的台词:“耐克?还出照相机啊?”他的“无知”博得了观众一笑,也使NIKON的品牌暴露得以实现,这是即电影、广告与观众的“三赢”(截图3)。
第二,在演员道具的使用中实现产品的暴露。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演员的选择,若该演员是受观众追捧与喜爱的,则会产生心理学上的“晕轮效应”,达到“爱屋及乌”的效果,可能会使观众由对演员的喜爱扩散到对产品的认同与追求,这亦可理解为电影中的“名人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