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美国行政伦理的理论与实践
    上海师范大学跨学科研究中心王正平教授在《当代美国行政伦理与实践》一文中对美国行政伦理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系统总结,认为当代美国行政伦理的基本价值理念在个人价值上重视诫实和正义;在职业价值上重视专业和敬业;在组织价值上重视效率和规则;在合法价值上重视依法和守法;在公共利益价值上重视为公共利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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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美国行政伦理的基本价值理念

   

    美国社会在20世纪经历了公共服务改革,公民权利运动,1960年以“重塑政府”为主旨的新公共管理运动,1978年以美国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美国政府行为伦理法案》为标志的“道德立法”行动,1989年美国公共行政学会在华盛顿召开第一次“全国政府伦理学大会”,1
992年美国政府颁布由政府伦理办公室制定的《美国行政官员伦理指导标准》等活动,使“行政伦理”、“官员道德”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一个热点。

   

    美国学者把公共管理者的价值取向区分为许多方面,并试图从中出主要的价值根源。蒙哥马利·范瓦特认为,有五种重要的价值理念影响着公共政策的制定,并成为美国公共管理者的基本价值理念,它们包括个人价值、职业价值、组织价值、合法价值和公共利益价值。

   

    (一)个人价值:诚实和正义

   


    与西方传统伦理价值理念相一致,美国行政伦理把诚实和正义看作是个人价值理念的基础。公务员所具有的正义感肯定可以带来非常强烈的社会责任心。

   

    美国公共行政管理的正义中,包含一些重要的道德理念或文化价值:诚实;坚持原则;协调一致;互惠互利。

   

    美国行政伦理通常鼓励政府工作人员为了表达个人的信念而大胆地讲权利。关键是要以公正、合理的方式来实现个人的权利,以诚实和正义来提升个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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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职业价值:专业和敬业

   

    美国行政伦理关于职业价值的理念,首先要求进入这一领域的人员具备较高的教育和实践标准。在美国公共管理领域,对从业人员受教育程度有较高的要求,有计划地接受继续教育,几乎是带有强制性的。蒙哥马利·范瓦特认为,从业人员的高教育标准会导致公共管理领域内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

   

    美国行政伦理关于职业价值的理念,把敬业、尽责作为其基本点。ASPA伦理准则,把“力争成为优秀的职业人员”作为其成员的基本伦理要求。

   

    (三)组织价值:效率和规则

   

    美国行政伦理关于组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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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理念,把组织机构的工作效率放在首要的地位。为了提高组织机构的工作效率,一方面应当以为公众服务作为管理系统的目标,使机构有好的声誉,吸引和留住高质量的人才,一方面要建立合理的规则,来克服官僚主义和教条主义的倾向。ASPA伦理准则明确提出:“鼓励组织成员运用伦理的手段提高组织的能力,为公众提供有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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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法价值:依法和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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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公共行政伦理中强调的合法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遵守宪法、地方法律、与法律有关的制度与规则、法律解棒、为人们的基本权利而设定的合理程序等方面。当管理决策出现道德两难时,人们都是运用法律及合法程序来处理问题的,法律通常是人们解决两难问题的重要方法。

   

    合法是公共行政管理的重要道德理念。ASPA伦理准则把“遵守宪法和法规”作为公共管理
者的重要道德职责,要求其成员遵守、支持、学习政府的宪法和法规,以明确公共机构、公职人员的依法、守法责任。

   

    (五)公共利益价值:为公共利益服务

   

    美国公共行政伦理通常倡导“民有价值观”,把维护公众普遍利益看作公共管理者最根本的道德职责,公共管理者应当成为那些已经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或正在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个体权利的保护者,保护公众的权利是政府工作的一部分。

   

    ASPA伦理准则的第一部分开宗明义是“为公共利益服务”,明示公共管理领域的公务员,“为公众服务高于为自身服务”,它是光荣的。

   

    二、美国行政伦理规范的制定、演进与实践

   

    政府官员及其工作人员的道德行为规范是行政伦理建设的重点。美国行政伦理的上述基本价值理念,集中反映在美国政府行政伦理规范的制定、修改和实践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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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美国行政伦理规范的制定、修订和演进


   

    美国政府部门行政伦理规范的制定,始于20世纪50年代。1958年7月,美国第85届国会通过了共同决议《美国政府部门伦理准则》。尽管这一伦理准则在当时并无法律约束力,但政府雇员和国会成员必须遵守这项决议中规定的行为标准。在此基础上,1965年,约翰逊政府颁布了《政府官员和雇员伦理行为准则》;1978年卡特总统签署了美国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的《政府行为伦理法案》;1984年,在美国98届国会官员行为标准委员会指导下,制定了《众议院官员行为准

   
则》和《参议院职务行为规则》;198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政府伦理改革法案》;1990年布什总统以“总统行政命令”的方式,颁布了《政府官员及其雇员的行政伦理行为准则》;1992年,美国政府又颁布了由政府伦理办公室制定的内容更详细、操作性更强的《
美国行政官员伦理指导标准》。这些行政伦理准则和道德法案为判断公务人员的行为是非提供了具体标准,反映了美国行政伦理发展的历史进程。

   

    1990年10月,美国政府在广大民众要求政府官员实行廉政的推动下,总结多年政府行政伦理建设的经验,以总统行政命令的方式发布了《政府官员及雇员的行政伦理行为准则》,不仅更加具体、全面地规定了公务人员的行政伦理行为准则,而且更加重视对政府官员和雇员行政伦理行为的监督,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政府伦理办公室”作为公务员行政伦理行为监督机构的责任和权力。

   

    (二)美国行政伦理的管理与实践

   

    20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国会和美国政府不仅制定了一系列公务员的行政伦理行为准则,并将道德要求在一定意义上法律化,而且成立了相应的管理与监督机构,把“道德自律”与“道德他”结合起来,推动行政伦理的具体实践。

   

    美国的行政伦理监督机构可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大系列。众议院在制定《官员行为准则和关于行为标准的规定》、《联邦众议员和众议院雇员伦理手册》等规范的同时,专门设有“众议院官员行为规范委员会”,负责对官员行为的道德监督,对有违纪行为的议员进行惩罚。联邦宪法规定,有三分之二议员的一致同意,有权驱逐议员。违反伦理准则的议员会受到开除、指责、训诫、、谴责、暂停职务或要求道歉的处罚。参议院设有“参议院道德特别委员会”,负责管理、解释、强制执行《参议院公务行为规范》,明确规定,“议员从事违反道德的行为同样会受到开除、指责、申斥、、定罪、停职或被要求
道歉等处罚。”大法官会议设有“司法道德委员会”,负责监督司法伦理行为规范的执行。

   

    手中握有实权的政府部门公务员行政伦理状况,是美国行政伦理监督的重点。美国联邦政府1979年7月成立了“政府伦理办公室”,最初隶属于人事管理局。1989年10月,美国“政府伦理办公室”进行了机构改革,升格为一个具有独立性的政府机构,直接向总统、国会和国务院负责。办公室负责的工作包括美国总统及3000名最高级公务员的财产收入的申报,参加高级公务员的行政伦理和廉政问题的听证会等等。

   

    为了加强对公务员行为的伦理监督,美国不仅在国会和联邦政府设有“道德委员会”和“伦理办公室”等专门机构,而且许多州、市、地方的议会和政府也设有伦理办公室或伦理委员会。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