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盐源县鸿康彩印花瓷砖厂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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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09 
【案件字号】(2021)川34民终8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爱军李亚莉朱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盐源县鸿康彩印花瓷砖厂;盐源县
人民政府 
【当事人】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盐源县鸿康彩印花瓷砖厂盐源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盐源县鸿康彩印花瓷砖厂盐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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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唐骄煜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何玉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李志勇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但晓亮四川但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唐骄煜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何玉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李志勇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但晓亮四川但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唐骄煜何玉李志勇但晓亮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但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盐源县鸿康彩印花瓷砖厂;盐源县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一般代理特别授权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2-19 01:31:32 
的格式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盐源县鸿康彩印花瓷砖厂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爱国古诗大全100首4句民事裁定书
(2021)川34民终80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浣花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河,执行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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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玲莎,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骄煜,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源县鸿康彩印花瓷砖厂,住所地:四川省盐源县白乌镇。
     法定代表人:罗经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盐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盐源县盐井镇政府街56号。
     法定代表人:尹江涛,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但晓亮,四川但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源县鸿康彩印花瓷砖厂、原审被告盐源县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251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李爱军
审判员 李亚莉
审判员 朱 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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