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争议点及案例分析
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为纳⼊其中。
根据《刑法修正案⼋》第⼆⼗⼆条、《刑法》第⼀百三⼗三条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有前款⾏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个⽅⾯:纯的拼音
⾸先,主观⽅⾯不同。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过失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为⽅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为,交通肇事包括⼀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为,⽽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决⽔、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为。
危险驾驶罪⽴案标准
本罪分为四种情形: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百三⼗三条之⼀第⼀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刑法第⼀百三⼗三条之⼀第⼀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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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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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威胁⽅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判处罚⾦,应当根据被告⼈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时,对查获经过、呼⽓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或者录像;有证⼈的,应当收集证⼈证⾔。
六、⾎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经呼⽓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样前⼜饮酒,经检验其⾎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被告⼈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如何修改主页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被告⼈,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
条件,但犯罪嫌疑⼈、被告⼈不能提出保证⼈,也不交纳保证⾦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被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危险驾驶罪的争议点:
1、危险驾驶罪,作为“交通肇事罪”派⽣罪名,应当符合原罪(“交通肇事罪”)犯罪特征。⽽“交通肇事罪”是属于过失犯罪,结果犯;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为犯。
2、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认定标准,是指⾏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它以⼈酒后的⾏为能⼒,作为划分罪与⾮罪的界限。从法医学与现代医学理论证明,⾎液酒精含量多少,由于⼈对酒精吸收能⼒不同,得出⼈酒后的⾏为能⼒,绝⾮相等。例如,张三喝1瓶啤酒,已⽆⾏为能⼒;⽽李四喝10瓶啤酒,仍具有完全⾏为能⼒。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除设定⾎液酒精含量标准,同时,还要鉴定其⾏⾛姿式、逻辑⾔语回答等,加以确认。
“醉驾、飙车是⼀种⾼度危险的⾏为,不能等到危险⾏为发⽣了严重后果再治罪。”北京师范⼤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说,我国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为⼈产⽣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它是⼀个过失犯罪。把危险驾驶⾏为写⼊刑法,提⾼对这种⾏为处罚的⼒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作⽤和预防犯罪⾏为发⽣。
从刑法此次修改来看,对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为,如果危险驾驶⾏为造成实际损害,驾驶⼈对侵害法益的具体的危险具有故意,但对致⼈伤亡等实害结果仅具有过失,那么构成危险驾驶罪和第⼀百⼀⼗五条第⼀款的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由于第⼀百⼀⼗五条第⼀款的法定刑较⾼,所以应以第⼀百⼀⼗五条第⼀款的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主要案例分析
案例⼀:
甲醉酒后驾驶⼩轿车时,与前⽅等待红灯的被害⼈驾驶的⼩货车发⽣追尾事故,造成双⽅车辆损毁,公安机关接报后赶⾄现场,将被告⼈抓获。
经司法鉴定中⼼⾎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液中酒精含量为237.93毫克/100毫升。经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
法院认为:被告⼈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告⼈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三条之⼀、第七⼗⼆条第⼀款、第三款、第七⼗三天第⼀款、第三款之规定,判被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缓刑四个⽉,罚⾦⼈民币3000元(已交纳)。在(刑罚)执⾏期间,被告⼈应当接受相关组织的社区矫正。
案例⼆:
2014年5⽉3⽇晚上,在杭州龙井路西向东下⼭⽅向,⼀辆⽩⾊宝马轿车翻在了路边,⼀认证微博称,该车驾驶者为2009年轰动⼀时的杭州“5·7”飙车案主⾓胡斌。
汽车拐弯时能够发⽣侧翻,速度起码也在60码左右或以上。基于此,⼈们可以判断这是⼜⼀起“70码事件”。⽹上,胡斌如过街⽼⿏,⼈⼈喊打。笔者认为,评判“胡斌翻车案”,不能只停留在道德批判的层⾯,在法律层⾯似乎也存在很⼤的困境。
⾸先,要确定的是,胡斌此次危害驾驶,并不属于“危险驾驶罪”。刑法是这样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为。既没有“追逐竞驶”的有效证据,也没有“醉酒驾驶⾏为”,结果上也没有造成⼈员伤亡,因此也不属于“情节恶劣”,所以,胡斌此次翻车,很可能不会受法律的任何惩处。
胡斌因减刑出狱后于2011年再次提出学驾申请。根据规定,对发⽣交通死亡事故被依法吊销驾驶证未满两年的不能申请驾驶证。胡斌申请重考驾驶证已过处罚时限2年,符合规定。
胡斌⾃2009年被判刑到2011年出狱,其被吊销驾证已两年,也就是说,他只要出狱,就能⽴马申请驾证,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完全合理?⼆是,虽然刑法中增加了“危险驾驶罪”,但“危险驾驶罪”的门槛似乎
很⾼,要么是和同党飙车,要么是醉酒驾驶,但是,对于⼀些天⽣具有危险驾驶倾向的⼈⽽⾔,这个罪名基本形同虚设。
贾斯汀比伯是谁有⽹友认为对胡斌就应该“终⾝禁驾”。但公安机关做出终⾝禁驾处罚需要同时满⾜以下三个条件:⼀是重⼤交通事故;⼆是构成犯罪;三是逃逸。显然,胡斌表现并没有恶劣到那种程度,法律也不会因为翻车的司机有前科⽽对其禁驾。于文华离婚内幕揭秘
驾证申请过早、过易,以及“危险驾驶罪”、“终⾝禁驾”的门槛过⾼,都在制度层⾯对“胡斌们”的危险驾驶⾏为产⽣了⼀定程度上的纵容。当下,国⼈汽车保有量已超过1.4亿,如何防范汽车成为杀⼈的⼯具,显然是摆在交通法规和交管⼈员⾯前的⼀道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