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设置警⽰标志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关键词】交通事故安全警⽰标志律师介⼊改变责任划分
【案件简介】
2013年12⽉15下午17时许,钟某驾驶⾃⼰所有的川xxxp号轿车由成都往重庆⽅向⾏驶,⾏⾄渝昆⾼速公路进城⽅向102km+335m处时,因应急处置不当,车辆撞向隔离护栏,将正在施⼯作业的5名⼯⼈撞到,当场死亡2⼈,重伤3⼈,酿成重⼤交通事故。
钟某在接受民警调查时承认⾃⼰疲劳驾驶,事发前⽬光游离,眼睛忽睁忽闭。没有提前观察到⾼速公路上有⼯⼈在施⼯。
警⽅的基本意见是钟某可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最好的结果是钟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钟某已经做好了接受刑事处罚的⼼理准备。但是因其车辆商业保险限额仅20万元,对于巨额民事赔偿的焦虑,却使他⼀夜⽩头。
黄花梨怎么鉴别【法律法规】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重⼤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
第⼀条从事交通运输⼈员或者⾮交通运输⼈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重⼤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百三⼗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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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或者重伤三⼈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三⼈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能⼒赔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驾驶的;
(四)明知是⽆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钟某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他将⾯临刑事和民事双重责任。
【律师办案】
本律师接受委托之后,认为当务之急是收集证据,以合法⽅式促成警⽅对现场事实进⾏准确的法律认定,让本次事故责任划分向有利于钟某的⽅向发展。
律师介⼊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公安机关⾮常反感的劳动。认为律师⼿伸的太长,⼲扰了民警的⼯作,关键是挑战了民警的职业权威。但是,这⼀切都不能成为阻碍律师专业代理案件的理由。毕竟,委托⼈的合法诉求⾼于律师的执业障碍。
经过多⽅⾯调查了解,客观计算和深⼊分析交通事故现场的数据,本律师决定向交通事故承办单位⼤胆提出律师意见,除了多次与办案民警当⾯沟通以外,还以《律师函》的⽅式向其承办单位提交书⾯意见。要求认定钟某承担次要责任,施⼯⽅承担主要责任。
附:律师⼯作⽂书《律师函》
重庆市交通⾏政执法总队⾼速公路第xx⽀队:
重庆李荣光律师事务所接受钟某的委托,指派林安蜀律师办理钟某与重庆xx⾼速公路养护⼯程有限公司等交通事故认定的相关事宜。
在办案中代理⼈了解到:事故地点施⼯⽅在本案中存在重⼤过错,正是因为施⼯⽅的违规⾏为最终导致交通事故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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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认为,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3种:⼀是车辆本⾝达不到安全技术要求,⼆是道路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三是交通参与⼈的不⽂明⾏为。更多的可能是⼏种原因混合存在引发了交通事故,执法部门也是根据各种原因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因⼒作⽤从⽽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事故发⽣在渝昆⾼速公路上,事故撞击点是⾼速公路上蹲在隔离栏⾥正在进⾏施⼯的5名⼯⼈,⼯⼈所处位置的隔离栏是两段隔离带的中间凹陷处。施⼯⽅只摆放了长约71.2⽶的安全标志筒,直接延伸到施⼯作业区,真正对驾驶员钟某的有效警⽰距离其实只有50⽶左右。《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规定⾼速公路施⼯现场应当设定最⼩长度为1600⽶的警告区,也就是说,本案施⼯⽅的警告区距离不到法定最⼩安全距离的1/30,同时也没有设置符合要求的过渡区和缓冲区。
施⼯⽅的违规⾏为使得现场施⼯的5名⼯⼈不论在横向还是纵向环境,均失去保护屏障,⼯⼈的⽣命健康本⾝⾯临极度危险的⼯作环境之中,发⽣交通事故只是时间问题和⼏率问题。正是因为施⼯⽅没有按照规定摆放标志、标牌,设置作业安全保护区域等前述违法⾏为,使得正常⾏驶在超车道的钟某根本来不及观察和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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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为致命的是,5名受害者的蹲位姿势和⾝处凹陷位置等不便于观察的特殊情景,导致钟某在驶⼊⼯作区后才突然发现施⼯⼯⼈,此时根本不可能做出正确的临危处置。
经过计算,驶过50⽶的距离只需要1秒多⼀点的时间,驾驶员是⼈,不是精密机器,如果我们苛求驾驶员⽆论在多么险恶、意外的路况下必须做出精准、快速的反应,这并不理性,也不没有科学依据,同时也是对随意破坏⾼速公路通⾏安全者的纵容。
换⼀个⾓度,我们对本案进⾏个逆向思维,如果施⼯⽅按照规程摆放了安全标志筒,或者如果在撤⾛部分标志筒之后,现场留有安全⼈员现场指挥,或者有巡逻车闪烁提醒等任⼀情况存在,钟某都能够及时处置,来得及向右变道,从超车道驶⼊主车道,从⽽远离施⼯⼯⼈,完全能够避免事故发⽣。
再细节⼀些,如果施⼯⽅摆放的标志筒更长⼀些,即使钟某来不及避开标志筒,那也只是碾压了部分标志筒⽽已,在碾压了标志筒之后,他也有时间从超车道变道驶⼊主车道,安然⽆恙地通过作业区;如果⼯⼈的位置不那么隐蔽,他也不可能在最后时刻才发现⼯⼈,更没有必要刻意要打⽅向去躲避。
因为他躲避的是⼯⼈,他想避免的正是⼯⼈的伤亡。
钟某作为在⾼速公路上通⾏的机动车驾驶员,其依法缴纳了通⾏费,从普通经验法则和法律权利来讲,他都有理由相信:⾼速公路是安全畅通的,即使是存在施⼯路段,也应该有施⼯⽅进⾏规范的安全管理。
退⼀步讲,就算是施⼯⽅安全管理出现了疏漏,也应该有⾼速公路路政巡逻执法⼈员进⾏监督和及时纠正。也就是说,施⼯安全管理⽅⾯的注意义务依法不应当由驾驶员来履⾏,法律规定其责任者另有其⼈。
本案两死三伤的惨烈后果,是各⽅都不愿意⾯对⼜不得不⾯对的客观事实,本案备受多⽅⾯关注。尤其是施⼯⽅重庆xx⾼速公路养护⼯程有限公司作为⾼速公路养护的施⼯⽅和承包⽅,与⾼速公路管理⼈具有合同上的法律关联,其办公处所与⾼速公路执法队是毗邻关系。肇事者钟某作为⼀名外地⼈,急切希望也相信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严谨和公正的。
钟某本⼈对⾃⼰疲劳驾驶的陈述,不能成为公安机关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是否构成疲劳驾驶,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准,以证据确认。
从情理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的层⾯上讲,施⼯⽅与钟某作为共同致害⽅,其对受害者的经济赔偿能⼒差
别悬殊。钟某驾驶的轿车只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限额的商业三者险,钟某本⼈只是修理⼚的⼀名普通⼯⼈,没有积蓄和其他资产。如果在责任认定时对钟某倚重,不仅对钟某不公平,⽽且对于两死三伤的受害⼈向钟某的索赔必然变得异常艰难,双⽅的拉锯战经久不平,其在⼈民法院执⾏局、综调机构等出现社会不和谐声⾳的可能性加⼤。
从法律层⾯上讲,施⼯⽅作为经常从事⾼速公路养护业务的法⼈单位,其安全意识淡泊,安全管理极度混乱。对企业安全⽣产⽽⾔,完全忽视“安全⾼于⼀切,责任重于泰⼭”的铁律,引发重⼤交通事故和安全⽣产责任事故。在本案中,其突破法律防线,在⾼速公路上施⼯时不尽安全注意义务,不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安全警⽰标志,施⼯尚未结束就⼈为地撤⾛现场安全⼈员和标志筒,置⼯⼈的⽣命健康于不顾,其明显的主观过错和客观⽅⾯与钟某的过失⾏为相⽐,施⼯⽅的过错程度明显要⼤得多。代理⼈认为,判定施⼯⽅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霜降文案
敬请采纳!
顺致⼯作顺利!
钟某的代理⼈:
林安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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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四年⼀⽉⼗⽇【责任认定结果】
⾼速公路执法处最终认定钟某和施⼯⽅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律师意义】
该认定结果直接决定了钟某不承担刑事责任,其民事赔偿责任也⼤幅度减⼩。在⼀定程度上改变了钟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