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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无证驾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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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撞人之后又驾车逃逸。面对自己“错上加错”的恶劣行为,男子王某后悔不已。他的过失,给被害人的家庭带来了无尽的伤痛,而他自己也将面临法律的惩罚。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被告人王某因交通肇事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案情回放:
2006年4月的一天晚上,男子王某无证驾驶一辆外地号牌的轿车沿西土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辽阳市弓长岭区某村村委会门前时,与前面同方向骑自行车的韩某发生追撞。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而韩某在被
22011年3 月9 日,纳雍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
案原、被告间系姑嫂关系),由于被告方吕某在无证驾驶且驾驶过程中违规操作的情况下,酿成了包括其嫂原告徐某在内的多人受伤、多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语文复习计划事件还要从2010年说起,同年4 月21日,原告搭乘被告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从纳雍县新房乡到安顺,行至314 省道(水黄公路)117km+800m处时,被告无证驾驶且违法超车,导致小型普通客车与对向行驶的中型自卸货车正面相撞,同时造成另外几辆货车、客车之间侧面或正面相撞,肇事车驾驶员吕某及同乘车人徐某、吴某等多人受伤,四车及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徐某受伤后,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经有关机构鉴定,原告身体损伤部分分属ii级伤残和 viii 级伤残。
审理过程中,本院结合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案件的证据及事实经过,认为:被告无证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法超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被告应承担民事
3案情回放:
2006年4月的一天晚上,男子王某无证驾驶一辆外地号牌的轿车沿西土线由南向北行驶,
当行至辽阳市弓长岭区某村村委会门前时,与前面同方向骑自行车的韩某发生追撞。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而韩某在被路人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韩某系机动车肇事致肝肺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辽阳市公安交警支队弓长岭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肇事司机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无责任。随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害人韩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向法院提出诉讼,弓长岭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王某及其家属向韩某家属赔偿人民币100000元,并积极争取被害人韩某家属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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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但考虑到被告人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积极取得谅解,且无前科劣迹,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法官说法:
4发生在公共走道内的交通事故应如何定性
案 情:崔某系某公司职工,2005年6月取得驾驶资格证。同年8月6日,崔某在试车返回途中,由于思想麻痹,驾驶技术生疏,在驶入公司宿舍的走道内时,将行人宋某、刘某撞倒,宋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经现场勘验后,认定崔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定性意见:
2000年11月21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
5无证驾驶应否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卡车司机王某5年前考取了汽车驾驶执照,但在前年和去年的证照年度审检时,王某因故均未能参加年审,后其驾驶执照被注销。2001年4月的一天,王某驾车到外地拉货时,行人刘某突然从车前横穿公路,王某避让不及,将刘某撞倒。交警部门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未发现王某有其他违章行为,之后,便以王某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为由,认定王某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王某不服,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上级交警部门维持了
原事故认定结论。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重伤,并花去各种费用3万余元。交警部门对事故赔偿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调解终结后,刘某以王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应如何处理,审理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理由为:王某持已被注销的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车辆,应认定为无证驾驶,其在驾车过程中致人重伤,应对此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合法有效,应当予以采信。故应判决王某赔偿刘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不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理由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
最近更新:2016-03-28 相关专题专业律师解答需根据具体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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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依据。依据责任划分承担责任。(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如不明可面询律师。
【篇二:无证驾驶案例】
2016年7月12日13时30分,于老驴驾驶豫els700小型汽车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在新老区快速通道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警方给予于老驴1900元的处罚。
【篇三:无证驾驶案例】
案情简要:
社区主任述职报告2014年3月16日,陈某某驾驶小型汽车沿坛城镇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旭光集南头路段处时,与前方葛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自行车相撞,致葛某某当场死亡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朱某某受伤的道路,后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认定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于2014年3月25日因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评析:
本律师依法接受陈某某亲属委托后,到蒙城县看守所依法会见了陈某某,了解到陈某某因帮朋友办喜事,出于好心帮忙通过关系向朋友借车为朋友喜事帮忙,事后在送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陈某某系无证驾驶,了解案件情况后本律师就事故发生情况与受害人家属经多次协商调解,最终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得到受害人家属谅解。本律师辩护意
见,本案案,陈某某虽系无证驾驶,因其法律意识淡薄,事发时刚刚十八周岁,为人诚肯,为帮助朋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严重后果,陈某某归案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就民事赔偿事宜主动与受害人达成协议,悔罪态度诚肯,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适用。
审判结果:
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陈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当庭判处有期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本案得到了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