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雨晴等与刘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虹市首富的演员【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5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29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杜丽霞李坤孙承松 李庚希在哪上大学
【审理法官】杜丽霞李坤孙承松
【文书类型】呵的多音字组词判决书
【当事人】卢雨晴;刘洋;王雨诗;张秀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当事人】卢雨晴刘洋王雨诗张秀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当事人-个人】卢雨晴刘洋王雨诗张秀云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梁宏静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裴海东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吴国明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穆泽森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曹海洲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
农行卡开通网上银行【代理律师/律所】梁宏静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裴海东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吴国明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穆泽森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曹海洲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梁宏静裴海东吴国明穆泽森曹海洲
【代理律所】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舟山好玩吗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卢雨晴;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被告】刘洋;王雨诗;张秀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刘洋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如何确定。涉案鉴定意见书载明刘洋伤残等级系一级(致残率100%),其护理依赖程度属完全护理依赖,卢雨晴对此并无异议。
【权责关键词】过错免责事由第三人鉴定意见反证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刘洋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如何确定。 第一,《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刘洋请求以北京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并就此提交银行流水、外出打工证明、工友证言等,从上述证据可以看出刘洋长期在北京工作、收入来源于北京这一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第二,卢雨晴上诉主张刘洋住院期间已有护工,不应另行支付家属护理费,且请求按照一年一付的方式支付护理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对此本院认为,涉案鉴定意见书载明刘洋伤残等级系一级(致残率100%),其护理依赖程度属完全护理依赖,卢雨晴对此并无异议。从刘洋提交的聘用护工协议可以看出,其住院期间聘用的系一对二护理的护工,结合刘洋的伤残等
级及护理依赖程度,家属护理有必要性,故本院对卢雨晴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的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支付方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第三,刘洋系1992年出生的年轻劳动力,收入来源于城镇,其提交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显示其操作类别为建筑架子工,故一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酌定其误工费按照150元/天的标准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卢雨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11元,由卢雨晴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31 13:06: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雨诗与卢雨晴系同事关系,2018年8月22日上午,王雨诗借用了卢雨晴的小型轿车(×××)。2018年8月23日5时31分,在北京市怀柔区××路口,王雨诗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与翟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翟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又与同方向行驶的潘某驾驶的小型轿
苏小玎董璇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潘某受伤,翟某车上乘车人刘洋受伤,三车损坏。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王雨诗醉酒后未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完全原因,此事故由王雨诗承担全部责任,刘洋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洋被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期间为2018年8月23日至2019年1月18日。入院后于2018年8月23日进行“颈4椎体向前滑脱切开复位内固定术,颈4.5椎间盘切除cage植骨融合术,颈部切口置管引流术”等相关。出院诊断为:颈髓损伤伴高位截雅颈4椎体向前滑脱(II°),颈5右侧横突骨折,右侧耻骨上支骨折,颈5椎体压缩骨折,颈6-7椎体椎体骨挫伤,脑挫裂伤,右肺挫伤,代谢性酸中毒,低钾血症,呼吸性酸中毒,肝功能不全,低蛋白血症应激性消化道溃疡,双侧胸腔积液,右肺不张,高钠血症,高氯血症,肺部感染,右侧第2肋骨骨折,低钠血症,低氯血症,脾大。 刘洋于2019年3月22至2019年4月22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康复医院住院,病历载明:主因“车祸致四肢感觉运动及大小便功能障碍约7月”入院。专科检查:脊柱无侧弯,双下肢指凹性水肿。最低正常感觉平面在颈4。四肢明显肌肉萎缩。肱二头肌肌力RL3+/3级,肱三头肌肌力R/L2/2级,腕伸肌R/L3/2级,双侧指深屈肌、小指展肌肌力0级。肌张力减低。腹壁反射消失提睾反射未引出,右侧膝反射减弱,
左侧膝反射未引出。双侧髌阵挛未引出,双侧跟腱反射未引出,双侧踝阵挛阳性,双侧巴氏征阳性。入院后行相关。出院诊断:颈椎骨折C5(颈5椎体压缩骨折)颈部脊髓损伤,颈椎脱位(颈4椎体滑脱),颈椎横突骨折(颈5右侧横突骨折)。颈部食管挫伤(颈6-7椎体骨挫伤)。耻骨骨折(右侧耻骨上支骨折)。局灶性大脑挫伤伴血肿(脑挫裂伤),肺挫伤(右肺挫伤)。肋骨骨折(右侧第2肋骨骨折),肺部感染,代谢性酸中毒,呼吸性酸中毒,应激性溃疡(消化道),胸腔积液(双侧),肺不张(右),高钠血症,低蛋白血症,肝功能不全,颈椎术后。压疮(低尾部),四肢瘫,神经痛(双下肢),神经源性膀胱,泌尿系感染。 刘洋于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6月20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康复医院住院,病历载明:主因“车祸致四肢感党运动及大小便功能障碍8月余”入院。专科检查:脊柱无侧弯,双下肢指四性水肿。最低正常感觉平面在颈4。四肢明显肌肉萎缩。肱二头肌肌力R/L3+/3级,肱三头肌肌力R/L2/2级,腕伸肌R/L3/2级,双侧指深屈肌、小指展肌肌力0级。肌张力减低。腹壁反射消失,提率反射未引出,右侧膝反射减弱,左侧膝反射未引出。双侧髌阵牽未引出,双侧跟腱反射未引出,双侧踝阵挛阳性,双侧巴氏征阳性。入院后行相关。出院诊断:颈椎骨折C5(颈5椎体压缩骨折)颈椎脱位(颈4椎体滑脱),颈部脊髓损伤,四肢瘫,颈椎横突骨折(颈5右侧横突骨折)。颈部食管挫伤(颈6-7椎体骨挫伤)。颈椎术后,局灶性大脑
挫伤伴血肿(脑挫裂伤),耻骨骨折(右侧耻骨上支骨折)。肋骨骨折(右侧第2肋骨骨折),肺挫伤(右肺挫伤),肺不张(右),肺部感染,胸腔积液(双侧),应激性溃疡(消化道),肝功能不全,低蛋白血症,压疮(骶尾部),神经痛(双下肢),神经源性膀胱,泌尿系感染,神经源性肠道功能障碍,便秘,神经源性勃起功能障碍,失用性骨质疏松。 一审法院另查,小型轿车(×××)的所有人系张秀云,平时系其女卢雨晴管理使用,肇事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翟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的交强险投保公司系利宝公司,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人保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另一名伤者死亡伤残类赔偿金110000元及医疗费384元,现保险金额剩余医疗费9616元、财产类2000元。 2019年4月15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京0116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雨诗在本次事故中违反交规,醉酒驾车造成一人死亡,判决王雨诗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该判决已生效。 2019年5月31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京0116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因该起事故造成樊国强死亡产生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不足部分,由王雨诗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卢雨晴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后被告卢雨晴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京03民终9840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9月16日,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北京中正鉴定所【2019】临鉴字第25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被鉴定人刘洋的伤残程度属一级(致残率100%)。(二)被鉴定人刘洋的误工期限可考虑为自受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止。(三)被鉴定人刘洋的营养期限可考虑为自受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止。(四)被鉴定人刘洋的伤残情况属完全护理依赖。(六)被鉴定人刘洋必要的常用卫生用品项目和费用可参照分析说明表(1)执行,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表一:一次性尿垫750元/人/月;一次性尿片和一次性尿裤750元/人/月;一次性导尿包1440元/人/月)。 一审庭审过程中,刘洋认可事故发生后王雨诗之父垫付医药费284127.54元。道路救助中心垫付医疗费用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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