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笔录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肖某系某公司汽车司机,酗酒后驾驶无牌照的小轿车,载着张某、唐某从某市街道行驶在超车时,将在机动车道上停留下来的系鞋带的妇女郑某及其子李某撞倒,致李某死亡、并将郑某带挂于车下。此时肖某将车暂停了一下。被告人张某、唐某发现该车撞人后,有人前来追车,即对肖某说:“有人追来了,快跑。”肖某在明知车底下有人的情况下,又驾车逃跑,将郑某拖拉500米,致郑某颅底骨折、广泛性脑挫裂伤、胸腹重度复合伤、急性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事后,张某曾两次对唐某说:“撞人的事,千万不要告诉别人。”公安人员第一次讯问张某时,张某说事故发生时自己不知道,直到唐某家门口时才知道。当日公安人员第二次讯问张某时,张某即供述了全案的基本真实。人民检察院以肖某犯交通肇事罪恶和故意杀人罪、张某犯包庇罪、唐某犯窝藏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实践中对于具体的交通肇事中致人死亡如何正确定性、量刑常
常发生争议,就本案来讲一、二审法院也有不同意见。
一、在和同学们的讨论过程中,对被告人肖某有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驾驶汽车在马路上行驶,将李某当场撞死,驾车逃逸中又将郑某拖拉500米,致其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酒后驾车,将李某当场撞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明知郑某被拖挂车下,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不顾郑某的死活,驾车逃逸,将郑某拖拉500米,致其死亡,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对被告人肖某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我觉得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从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讲,交通肇事罪是由过失构成,故意杀人罪是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案中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将李某撞死,肖某对这一结果主观上是过失的心理,因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后,肖某在明知郑某被拖挂车下,为逃避制裁,仍不顾他人死活,驾车逃逸,这时肖某的主观心理已发生变化,即由撞死李某时的过失转化为对郑某造
成危害结果的放任,结果使郑某被拖拉500米而死亡,肖某对这一死亡结果是持放任心理,也就是一种间接故意,因此这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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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如果被告人肖某将郑某撞倒但未拖挂车下。而驾车逃逸,造成郑某死亡,那么肖某的行为仍只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相同,一、二审判决被告人肖某交通肇事罪量刑相同,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不同。一审判决对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因为被告人肖某杀害郑某的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二审判决不但考虑到被告人肖某的犯罪手段、情节、后果,而且考虑到被害人郑某快车道上停留系鞋带,也违反了交通规则这一重要情节,因此对肖某的故意杀人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的这一判决是正确的,因为这是在全面考虑双方的责任、过错的基础上作出的结论。
三、一、二审判决张某、唐某不构成犯罪的认识是一致的,但公诉机关却认为二人的行
为构成犯罪,产生分歧的原因在于对知情不举行为的认识不同。我们认为,张某、唐某知情不举是一种不作为行为,对于不作为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律规定,不作为构成犯罪在客观方面要符合三个条件,即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3.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可以看出,张某、唐某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因此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本案中张某、唐某在事后资助肖某躲避追捕或者在公安机关向其调查取证时做虚言以使肖某免受刑罚,则可考虑二人是否构成包庇罪、窝藏罪或者伪证罪。剧本的写法
三、我的观点
1、交通肇事罪的主题是一般主体,从事机动车驾驶的任何人都可恶意成为本罪的主体(摘自《交通肇事者疑难问题两论》 孔鹏 李益鸣)。在本案中肖某是汽车的司机,则其为交通肇事的主体,同时其明知车底有人而逃逸属于恶意行为,所以肖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专业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摘自《交通肇事者疑难问题两论》 孔鹏 李益鸣)。从上述案例中可知肖某为可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因此肖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眼组词3、醉酒驾车肇事,出于过失,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的严重后果,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后为了逃逸,不顾他人安危,在逃逸过程中不计后果,则又造成新的实害后果的,则又成立新的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摘自 《对“醉酒驾车造成的重大伤亡”事件的刑法学分析》 高秀东)。由此理论,则知肖某在此案中不仅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同时,还构成了公共安全罪,在此,由于存在伤亡,所以期应为故意杀人罪。
4、在司法实践中,因醉驾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如果依交通肇事罪定罪,则一般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有逃逸或其他恶劣情结,最重也只能判15年有期徒刑。而如果依交通肇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或仅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则最高可判死刑(摘自 《对“醉酒驾车造成的重大伤亡”事件的刑法学分析》 高秀东)。由此,则由本案情中肖某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则对其判死刑适当的和公平的。同时,肖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因而其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也可以判处肖某死刑。
5、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的一部分原因在与受害人李某没有遵守交通规则所致,李某不应当在快车道上停留,李某的这种行为是其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观原因,所以,李某应当承担适
当的法律责任,鉴于李某遇害身亡,则可以减轻其承担责任。但不能将所有责任都归结为肖某。
6、张某和唐某在事故发生时,喊道:“有人追来了,快跑”。则在心理上给肖某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甚至是很大的。这也是导致肖某最终选择逃逸的一个原因吧。同时张某在第一天知情不报,使得案件的侦破被推迟,而唐某更是直接我曾罪犯,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所以,我认为张某和唐某应当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
四、产生原因
1、肖某酒后驾车。
2、驾驶无证汽车,违反了国家《机动车管理办法》。
3、李某在机动车道上长时间停留。
4、张某和唐某在心理上的恐慌增加了肖某选择逃跑的心理状态。
五、解决方案
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拒绝饮酒上路。
2、严格遵守《机动车管理办法》,及时取得车辆号牌、行车执照,按时年检等。
3、应当加强道德观念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心理应变能力,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应该在道德和法律的框架下理性的处理问题。严宽主演的电视剧
4、行人应该拒绝横穿机动车道,更不能在机动车道停留。增强自身的保护能力和安全意识。
5、国家应加大交通安全规则的宣传力度,同时增大对肇事者的惩罚力度,从而在某一个层面上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公诉意见书
2011年12月思想汇报被告人:田清树
案 由:强迫
起诉书文号:扬检刑诉字(2003)第133号
审判长、审判员:
在我国妇女地位不断提高,人权保护不断加强的今天。一起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田清树强迫妇女案在这里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十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同时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刚才,法庭就我院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田清树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庭审调查。庭审调查的结果表明: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为了弘扬法制,揭露和打击犯罪,为了有利于法庭的判决和促使被告人田清树认罪服法,特就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就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犯罪根源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发表以下的公诉意见。
一、贪图享乐,逼良为娼,被告人田清树的行为已构成强迫罪。
、嫖娼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严厉取缔、打击的社会丑恶现象。强迫他人更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封闭了妓院惩办了老鸨,使卖
淫、嫖娼这种丑恶现象很快在我国基本绝迹了。但改革开放以来,、嫖娼等丑恶现象又有抬头,组织、强迫他人的犯罪活动也在滋生。不仅严重损害和威胁着人们的身心健康,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因此,强迫罪成为我国新刑法惩办逼良为娼的犯罪分子的有力武器。我国《刑法》关于强迫是这样规定的:“所谓强迫他人是指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虐待或其他非法手段,使者违背自己的意志而实施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自由权利。被告人田清树采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殴打、威胁等手段,逼迫被害妇女。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已构成强迫罪,请看下面的犯罪事实。 1、蓄谋已久,挟持人质。被告人田清树早在二00三年八月中旬,就曾在吉首市商业城附近一饮料店,看到被害人程某的湖北老乡“小田”在一起玩,就曾以程是小田的女朋友为由,要求程替小田还200元钱,后因程借故逃脱,被告从索债未果。之后,被告人几次到程某打工的美容厅寻均未果。八月二十七日晚被告人田清树又邀集向军(已劳教)一起到美容厅程某。待到程某后,被告人田清树、向军及另一名男子强行将被害人拖上一台面的车,将程某挟持到宏运招待所203号房并不准程某离开。
2、拳脚相加,逼良为娼。被告人田清树将被害人程某挟持到203号房后二话不说就对被
害人拳打脚踢,要求程替其老乡“小田”还钱,但程某提出回美容厅钱还他时,被告人田清树却又不同意,明确提出要程在招待所内还钱。之后,被告人还来到招待所大厅嘱咐坐在大厅内的几名男女:“若有人要小就去203号房他”。当晚凌晨,一男子到203号房通知被告人称招待所有客人要小。被告人便要程某上楼,程某因害怕挨打只得屈从。被告人则守在大厅防止程某逃跑。十余分钟后,被害人将所得60元钱全部交给了被告人田清树,田便将程带回203房睡觉。
3、奸淫未遂,再次殴打。八月二十八日中午,被告人田清树趁向军外出买盒饭之机,田便向程某提出要与其发生性关系,程不肯田便强行将程的裤子拉链扯坏且用皮带抽打程某逼其屈从,后因向军回房被告人田清树只好作罢。
4、二次,寻机报警。二十九日凌晨,又有一名妇女到203号房通知被告人田清树有客人要小,田又叫程某上楼,程上楼后趁田未跟随之机,借一旅客手机报警,110干警火速赶到才将被告人田清树抓获解救出程某。
综观整个案件过程,我们不难看出被告人田清树的行为,完全符合强迫罪的特征及构成要件。从犯罪主体看本罪主体属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被告人田清树完全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田清树对强迫他人有非常明显的主观故意,并且主观上是以牟利为目的。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采取了挟持人质、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殴打等多种手段、使者违背自已意志的情况下,实施了行为。从侵犯的客体来看:本案被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达一天两夜、多次遭暴力殴打、被迫其人身权利和性的自由权利受到了侵害,人格尊严受到了侮辱。同时,社会管理秩序遭到了破坏。因此,对被告人田清树应当以强迫罪定罪量刑。
二、被告人田清树应负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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