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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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在itunes下载完怎么安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生于***********,**,居民,系被害人**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生于*********,**,居民,系被害人**之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生于***********,**,居民,住**************三组察院街,系被害人**之次*。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缇兰结局被告人***,*,*********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XX
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律师,*********指派。
附带民事委托诉讼代理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张伦硕 钟丽缇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住所地*********劳动东路****B座0202室。
负责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向**提起公诉。在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3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3、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6时许,被告人***驾驶陕A4R6**号小车沿***北环路由西向东
行驶,行至*********,适遇**由南向北横过**,***因注意力不集中,临近时才发现前方**中间行走的**,在紧急避让**中将**撞倒,致**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拨打了“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也被送到医院救治,后**因医治无效于*****死亡。***XX局交警大队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经*************鉴定:**系交通事故外力致脑损伤、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左股骨内侧髁骨折与其患脑、肺组织,主动脉、冠状动脉硬化疾患同等作用引发继发多器官衰竭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和********支付了**的医疗费共计21100元,***向死者**的亲属支付了丧葬费43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上行驶**中,注意力不集中,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如赔偿取得谅解,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3向**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2.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撞后产生的财产损失为医疗费64407.05元、护理费8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1620元、丧葬费45498元、死亡赔偿金2121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5000元,以上合计389480.05元;3.以上损失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98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由*******************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了**、**1、**2、**3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XX局城内派出所出具的**、*********出具的**、诊断**书及住院病历资料、死亡**、医疗费发票、护理费收据及护工工作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驾驶的车辆保险单复印件、收条等证据。
一人腰上挂把弓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对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被告人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由****进行赔偿。被告人自愿将之前赔偿的54600元作为对原告人的补偿,请求原告人谅解。被告人提交了住
院费交款凭证复印件、陪护押金收据复印件、谅解书等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原告人诉讼请求中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及护理的天数无异议,但对护理费及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有异议,护理费认可每天107元,死亡赔偿金按2021年度标准计算。其辩称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害人的死亡系交通事故与被害人自身疾病共同导致的,故公司只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50%。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处理人员误工费。今年三九没有二九冷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垫付医疗费10000元。在审理**中,被告人主动缴纳赔偿款2454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领取,并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已将***垫付的护理费押金500元退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出生于*********,与妻子**婚后生育*儿**2、**3及儿子**1。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护理费收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认为护理费可参照上一年度***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日平均工资107元计算。经查,该护工系被告人***联系并商定价格,且该收据盖有公司印章,并有护工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予以佐证,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对于被告人提交的**********十里村委会出具的**、被告人儿子**的身份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证复印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认可,故**对以上证据不予采信。
**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将行人撞到,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其在审理**中积极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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