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 考研电费网上缴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马月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1 
【案件字号】(2020)桂01民终67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文莲覃尹柔韦欣 
【文书类型】判决书 
高档车【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马月新;陈燕雯;李某1;广西普泰物
流有限公司;谭晖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马月新陈燕雯李某1广西普泰物流有限公司谭晖 
【当事人-个人】马月新陈燕雯李某1谭晖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普泰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杰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韦叶锦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杰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韦叶锦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杰韦叶锦 
【代理律所】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春节假期2023法定假日几天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被告】马月新;陈燕雯;广西普泰物流有限公司;谭晖 
【本院观点】本案当事人对保险免责条款中“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解释发生争议,应当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的太平洋保险广西分公司不利于的解释,即该条款应理解为:驾驶人在明知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在此种情况下才应予免责。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期间,经查阅谭晖所涉刑事案件案卷,本院另查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谭晖在讯问笔录中陈述其在事故发生时并不知情,直至民警电话通知其勘验车辆及现场后才知晓发生交通事故。一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对保险免责条款中“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解释发生争议,应当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的太平洋保险广西分公司不利于的解释,即该条款应理解为:驾驶人在明知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在此种情况下才应予免责。结合事故发生后谭晖的行动轨迹及到案后的态度,谭晖在案发时并不知晓发生了交通事故,不能苛求其对事故现场采取措施。因此,该免责条款不适用于谭晖驾车离开的行为,太平洋保险广西分公司不能据此主张免赔责任。故一审判决认定太平洋保险广西分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了李某2的死亡,给马月新、陈燕雯、李某1精神上带来了严重的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马月新、陈燕雯、李某1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判决支持该项请求并无不当。故太平洋保险广西分公司上诉认
为不应支持本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太平洋保险广西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33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03:22:05  陈小艺刘惠宁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8日6时许,谭晖疲劳驾驶桂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那洪大道机动车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那洪那历路口时,适有李某2驾驶南宁XXXXX(正)号两轮电动自行车同车道在前方同向行驶,由于谭晖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桂A×××××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头与李某2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2被重型自卸货车碾压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谭晖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经南宁市交通警察支队十大队认定,谭晖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2承担次要责任。另查明,李某2生前南宁市良庆区。涉案桂
A×××××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系谭晖购买后挂靠于普泰物流公司,该车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均有太平洋保险广西分公司承保,商业三者险为10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谭晖向马月新、陈燕雯、李某1赔付了33000元。再查明,法院已于2019年4月28日对谭晖交通肇事一案作出(2018)桂0105刑初595号刑事判决认定,谭晖经传唤主动到案接受处理,具有自首情节;谭晖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杨子和黄圣依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谭晖疲劳驾驶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与李某2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同车道在前方同向行驶时,由于谭晖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2被重型自卸货车碾压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宁市交通警察支队十大队认定,谭晖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2承担次要责任。结合在案证据,交警部门认定并无不当,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事故原因力大小,酌定谭晖承担70%的民事责任,李某2承担30%的民事责任。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谭晖与普泰物流公司属于挂靠关系,因此,普泰物流公司应与谭晖对马月新、陈燕雯、李某1的损失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核定马月新、陈燕雯、李某1的各项损失如下:1.死亡赔偿金,死者李某2经常居住地为南宁市,参照2019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436元/年计算,马月新、陈燕雯、李某1要求死亡赔偿金648720元,系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2.丧葬费,参照2019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6129元,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马月新、陈燕雯、李某1要求丧葬费36774元,系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3.精神抚慰金:因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给马月新、陈燕雯、李某1精神上造成痛苦,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根据涉案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马月新、陈燕雯、李某1造成的伤害后果以及当事人对该伤害后果存在的过错等情况,同时充分考虑精神损害赔偿兼具补偿、抚慰和惩罚功能及在交强险中支付等因素,酌情支持马月新、陈燕雯、李某1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太平洋保险广西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其中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死亡赔偿金80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死亡赔偿金568720元、丧葬费36774元,共计605494元。谭晖承担70%的赔付责任,即423845.8元。谭晖已经垫付33000元,还须向马月新、陈燕雯、李某1赔付390845.8元。关于太平洋保险广西分公司是否在商业三者险中免责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
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太平洋保险广西分公司与普泰物流公司签订的商业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双方对于免责条款中“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解释发生争议,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太平洋保险广西分公司的解释,即该条款应理解为:驾驶人在明知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在此种情况下才应予免责。但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谭晖并不知晓发生了交通事故,不能苛求其对事故现场采取措施。因此,该免责条款不适用于谭晖驾车离开的行为,太平洋保险广西分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故对太平洋保险广西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的主张,不予支持。谭晖的赔偿责任的赔付义务由太平洋保险广西分公司承担,即太平洋保险广西分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马月新、陈燕雯、李某1赔付390845.8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十六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太平洋保险广西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马月新、陈燕雯、李某1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二、太平洋保险广西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马月新、陈燕雯、李某1死亡赔偿金80000元;三、太平洋保险广西分公司在商业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限额内赔偿马月新、陈燕雯、李某1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合计390845.8元;四、驳回马月新、陈燕雯、李某1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33元(马月新、陈燕雯、李某1已预交),由普泰物流公司、谭晖、太平洋保险广西分公司负担8448元,由马月新、陈燕雯负担8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