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2、杨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9 
【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123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赛宇李芳胡益民 
装修公司办资质【审理法官】杨赛宇李芳胡益民 
【文书类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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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某2;杨某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娄文强 
【当事人】杨某2杨某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娄文强 
【当事人-个人】杨某2杨某1娄文强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方琛湖南睿淼律师事务所;曾香兰湖南睿淼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方琛湖南睿淼律师事务所曾香兰湖南睿淼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方琛曾香兰 
【代理律所】湖南睿淼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金敏善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娄文强 
【本院观点】杨幂魏大勋共度一夜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予支持杨某2、杨某1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伙食、住宿费;是否应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本案是杨某1、杨某2就娄文强交通肇事侵权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非仅就精神损失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过错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物证法定代理人质证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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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予支持杨某2、杨某1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伙食、住宿费;是否应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是否应予支持杨某2、杨某1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伙食、住宿费。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本案中,死者杨满球老家是湖南新化县,杨某1、杨某2及其亲属为办理丧葬事宜产生了费用支出,本院酌情认定杨某2、杨某1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一共3000元。    关于是否应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认为,本案是杨某1、杨某2就娄文强交通肇事侵权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非仅就精神损失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另,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
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即使娄文强因交通肇事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影响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死者杨满球承担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一审法院据此判令娄文强与杨满球就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按8:2的比例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本案因交通肇事造成杨满球死亡的后果,给杨某1、杨某2精神造成了创伤,特别是杨某1还未成年,故本院综合双方的过错大小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受害人杨满球因交通事故死亡所致的其他损失双方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受害人杨满球因交通事故死亡所致的损失共计1042165.5元。因事故车辆在平安财
保湖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限额为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购买不计免赔特约险,故受害人杨满球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应由平安财保湖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不足部分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侵权人娄文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745732.4元,又因事故车辆在平安财保湖南分公司投保了限额为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购买不计免赔特约险,故该损失应当由平安财保湖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00000元,其他损失由娄文强负责赔偿,由于娄文强已经赔偿100000元,故还应赔偿345732.4元。    综上,杨某1、杨某2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初7763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初77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限娄文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杨某2、杨某1支付赔偿款345732.4元;    四、驳回杨某2、杨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一审受理费4183元,减半收取2091.5元,由杨某2、杨某1共同负担350元,娄文强负担1741.5元。二审受理费4183元,由杨某2、杨某1共同负担1000元,娄文强负担31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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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1.2018年5月2日05时44分,娄文强驾驶牌照为湘A9××某某小型轿车沿长沙市长沙县黄兴镇黄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打卦岭路口向东200米处时,遇杨满球骑自行车同向在前行驶至该路段,因娄文强驾驶车辆忽视安全且超速行驶,杨满球骑自行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致使两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杨满球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2.事故发生时,娄文强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系湘A9××某某小型轿车的登记所有权人,其为该车辆在平安财保湖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为3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3.事故发生后,娄文强已垫付100000元费用。    4.2018年5月3日,长沙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长县公法检字(2018)第64号《尸体检验报告》,认定死者杨满球符合交通事故中交通工具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5.2018年5月24日,经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娄文强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满球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6.2018年6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娄文强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娄文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7.杨满球(1970年12月21日出生)与杨新田(1963年6月2日出生,2017年9月13日已故)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生育一女杨某2、一子杨某1。    二、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为受
害人杨满球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失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依法综合认定如下:    (1)死亡赔偿金,杨某2、杨某1主张796840元(39842元/年×20年);娄文强、平安财保湖南分公司均认为应按2018年度的标准计算;一审法院认为,杨某2、杨某1主张的计算标准为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统计数据,其主张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认定。    (2)丧葬费,杨某2、杨某1主张38781.5元;娄文强、平安财保湖南分公司均认为该费用应按2018年度的标准计算;一审法院认为,杨某2、杨某1主张的计算标准为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统计数据,其主张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认定。    (3)被扶养人生活费,杨某2、杨某1主张161544元(26924元/年×6年);娄文强、平安财保湖南分公司均认为该费用应按2018年度的标准计算;一审法院认为,杨某2、杨某1主张的计算标准为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统计数据,其主张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认定。    (4)办理丧葬事宜所产生的误工费和支出的伙食费、住宿费,杨某2、杨某1主张16000元并提供了营业执照、结婚证、摊位租赁协议、租金收款收据予以佐证;娄文强、平安财保湖南分公司均不予认可该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杨某2、杨某1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且丧葬费已包含上述开支,故不予认定。    (5)交通费,杨某2、杨某1主张5000元,但未提供证据;娄文强、平安财保湖南分公司认为杨某2、杨某1没
有提供任何票据佐证其实际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受害人杨满球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杨某2、杨某1为处理其后事,必然会产生相关交通费用,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为2000元。    (6)精神损害抚慰金,杨某2、杨某1主张5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娄文强因犯交通肇事罪,只应赔偿物质损失,故一审法院对杨某2、杨某1的主张不予认定。    综上,受害人杨满球因交通事故死亡所致损失共计99916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