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逆转检事 攻略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8
【案件字号】(2020)豫15民终19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杰左立新李虎
汽车换挡【审理法官】张杰左立新李虎
【文书类型】判决书
方安娜个人资料简介【当事人】未受信任的企业级开发者朱明升;朱婉婷;李有长;甘凤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张玉;罗山县铁铺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朱明升朱婉婷李有长甘凤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张玉罗山县铁铺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朱明升朱婉婷李有长甘凤英张玉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罗山县铁铺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刘延章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苗利闯河南允和律师事务所;段云礼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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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冬雨刘昊然恋情【代理律师】刘延章苗利闯段云礼
【代理律所】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河南允和律师事务所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朱明升;朱婉婷;李有长;甘凤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
【被告】张玉;罗山县铁铺镇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张玉酒后驾驶其所有的豫S×××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罗山县铁铺镇何家冲红旅游路,由东往西返回途经何氏祠门口时,车辆撞向前方同向步行的雷德英、李霞及周凤玲,致雷德英、李霞死亡,周凤玲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民事权利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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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玉酒后驾驶其所有的豫S×××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罗山县铁铺镇何家冲红旅游路,由东往西返回途经何氏祠门口时,车辆撞向前方同向步行的雷德英、李霞及周凤玲,致雷德英、李霞死亡,周凤玲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原审法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代抄单、保险投保单、诊断证明书、住院证及出院证、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及费用清单、购药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罗山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款票据、罗山县宝城街道宝城社区居委会证明、罗山县公安局讯问及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张玉赔偿朱明升、朱婉婷、李有长、甘凤英各项损失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
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张玉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投保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未将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向张玉进行明确提示,故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张玉不发生法律效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上诉称张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交强险的免赔范围和商业险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朱明升、朱婉婷、李有长、甘凤英上诉称张玉酒后驾车肇事发生在其履行职务期间,本案的侵权责任应当由罗山县铁铺镇人民政府承担的上诉理由,因其没有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认真听取了本院专业法官会议的指导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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