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陈树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职高专提前批什么意思【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6  探案电视剧
【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34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张仲景的经典故事
【审理法官】曹勇柳莉江涛 
【审理法官】曹勇柳莉江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陈树珍;钱志威;钱陈玲;钱开有;胡志军;赵双;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陈树珍钱志威钱陈玲钱开有胡志军赵双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树珍钱志威钱陈玲钱开有胡志军赵双 
【当事人-公司】番茄蛋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英霞湖北明讼律师事务所;陈祥庆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英霞湖北明讼律师事务所陈祥庆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英霞陈祥庆 
【代理律所】湖北明讼律师事务所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 
【被告】陈树珍;钱志威;钱陈玲;钱开有;胡志军;赵双;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 
陈三废个人资料简介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否适当;2.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认定是否适当;3.原审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处理方式是否正确。根据《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反证证明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ps的意思【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11月22日《银保监复(2019)1065号》批复,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受让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签署的非理财类保单和截至2020年1月31日之后到期的理财类保单及相关资产、负债。    原告钱开有与其妻子(已去世)共生育五名子女,大儿子钱某(本案的死者)、二儿子钱龙学、三儿子钱龙锋、四儿子钱超(已去世)、五女儿钱龙云。    湖北省2020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37601元/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26422元/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否适当;2.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认定是否适当;3.原审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处理方式是否正确。现分述如下:    关于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否适当的问题。上诉人主张不能适用2020年最新赔偿标准,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原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湖北省统计局已公布最新统计数据,故原审判决适用最新赔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相关赔偿项目依据和标准是否适当的问题。上诉人称误工费依据不足,经查,陈树珍与死者钱
某系夫妻,共同在枣阳市中邦商贸有限公司市场经营肉制品销售,月平均收入10000元,有公司证明且办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谢静在上海从事家政月收入5000元,有所属家政公司证明。钱志威单位就其误工情况也出具了证明。原审根据中国民间习俗按7天计算误工费是适当的。上诉人认为交通费数额过高,因当时处于新冠疫情期间,交通不便,租车费用高于平时标准是正常的,且有正规发票可以证实支出,原审判决没有按票面金额认定,仅酌情认定4000元,上诉人异议既不符合情理也缺乏相反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精神抚慰金数额,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酌情赔偿30000元精神抚慰金并未超出相关标准。上诉人对费用依据和标准的异议不能成立。    关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方式问题。原审判决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顺序确定赔偿责任,而是直接对受害人的损失根据主次责任划分赔偿是错误的,上诉人对此提出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受害人的各项物质损失829363.46元和精神抚慰金30000元,共计859363.46元,由上诉人人保财险枣阳支公司和被上诉人大家财险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先平均赔偿224888.40元,即两个保险公司各自在交强险内赔付112444.20元;剩余634475.06元按照责任比例赔付,即人保财险枣阳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
内赔付70%即444132.54元,未超出500000元保险金额,故胡志军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大家财险湖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30%即190342.52元,未超出500000元保险金额,故赵双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20)鄂0683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维持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20)鄂0683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即陈树珍、钱志威、钱陈玲、钱开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胡志军垫付款50000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树珍、钱志威、钱陈玲、钱开有各项损失共计556576.74元(112444.20元+444132.54元)。    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树珍、钱志威、钱陈玲、钱开有各项损失共计302786.72元(112444.20元+190342.52元)。    五、驳回陈树珍、钱志威、钱陈玲、钱开有的其他诉
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93元,由胡志军负担1675.10元,赵双负担717.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7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负担579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0:55:4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20年4月7日7时23分许,胡志军持B2证驾驶鄂F×××某某号小型轿车沿朝阳东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光武商城门前路段超越同向左转弯的赵双持C1证驾驶的鄂F×××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时驶入道路左侧,与对向行驶的钱某无证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钱某受伤,鄂F×××某某号小型轿车及钱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损坏。钱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方支付钱某抢救费4888.40元。事故发生后,胡志军向原告方垫付费用50000元。    2020年5月19日,枣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胡志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钱某无责任。    鄂F×××某某号小型轿车在人保财险枣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其中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保险期间均为:2019年8月24日零时起至2020年8月23日24时止;鄂F×××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保险期间均为:2019年9月30日零时起至2020年9月30日零时止。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的保险期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