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3776/jki.1001-5019.2021.01.011
货车严重超载是否入刑的四维考察
魏汉涛
摘要:货车严重超载频频导致重大交通事故,使公路的使用寿命大大缩短,其危害性达到了需要刑罚处罚的程度。依据现行交通法规对货车严重超载予以行政处罚,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失衡;适用刑
法中的交通肇事罪要等到悲剧发生以后才能处罚,显得为时已晚”现有行政及刑事措施都不足以遏制取名字大全2013
货车严重超载行为,动用刑罚是不得已的选择。当前,民众对货车严重超载入刑已有期待,货车严重超
载并不属于“稀罕之事”,且入刑可能导致的泛刑法化风险可以化解,入刑后没有太大的实施困难。货
车严重超载属于现代风险之一,在入刑时应采取犯罪前置化的方式将其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并根据超载
量与引发危险的内在规律以及中国实际合理确定入罪门槛”
关键词:货车严重超载;危险驾驶;规制方式;入罪门槛
中图分类号:D9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019(2021)01-0084-07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中西比较研究”((7VHJ010)
作者简介:魏汉涛,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安徽合肥634601)”
2016年6月6日,江苏无锡高架桥因货车严重超载倒塌,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①。货车严重超载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报道屡屡见于报端,面对触目惊心的场面民众不忍直视,耳闻受害者家属撕心裂肺的哭喊民众怒从心起”一些人直言,不能让货车严重超载的悲剧重演,应当将这种行为上升为犯罪由刑法规制②。一些人坦陈,必须重新审视货车超载的社会危害性,不能再用、扣车等普通行政处罚手段来惩戒这些“大杀器”③。货车严重超载入刑俨然成为社会的共识,但刑罚关涉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似双刃剑的刑法用之不当将反受其害。再者,刑法立法是一项牵涉较广、需要多维思考的复杂活动,即便肯定货车严重超载确实有入刑的必要,也需要进一步审慎考量应当采取何种方式规制、入罪I'1槛如何设置等诸多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就货车严重超载是否入刑以及如何入刑进行四个方面的考察,希冀对立”
一、货车严重超载的危害是否达到动用刑罚的程度
众所周知,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但并非所有侵害法益的行为都需要刑法调整。一个行为要成为刑法规制的对象,不仅要考虑行为本身的性质,还要考虑行为的危害性是否达到需要动用刑罚的程度。换言之,刑法不应将一切有害于社会的行为都进行犯罪化,只有具有刑罚必要性之行为才能上升为刑
法规制的对象④。那么,货车严重超载的危害性是否达到了动用刑罚的程度呢?从现实情况来看答案是的”
①参见钟荷《无锡上跨桥侧翻事(致三S二伤》月新民晚/》2219年6月3EJ,第5版。
②《是时候重新审视"大货车超载入刑”了》月新京/》2219年12月3日,第A08-A12版。
③沈彬:《大货车"超载入刑",抢在下次悲剧发生之前》,《澎湃新闻》226年6月6日”www.thepaper/newsDetail_ forward_4663597”最后访问时间:ZOZO-12-25O
④陈子平:《刑法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月029年,第12页”
魏汉涛:货车严重超载是否入刑的四维考察
(一)严重超载货车是“马路杀手”
中国是一个交通事故高发的国家。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很多,货车严重超载就是“马路杀手”之一。笔者随意在互联网上检索,发现因货车严重超载引发的事故比比皆是,下面列举三例加以说明。
案例一:2019年9月22日,湖南省湘潭市花石镇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自卸低速货车途径花石
镇日华街时,车辆经过急转弯长下坡的时候突然刹车失灵,车辆失控冲入赶集人,造成5人死亡,17人受伤。事后查明,肇事货车核载1.49吨,实载11.99吨,货车因严重超载导致刹车突然失灵。①
案例二:2017年7月6日,赵某某驾驶一辆货车与一辆大型旅游车在G111国道承德市围场县境内336公里处的长下坡路段失控追尾,事故造成旅游客车上9人死亡,28人受伤。经查肇事货车核载31吨,实载190.2吨,超载393%。②
案例三:2017年3月2日,刘某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沿G019国道由大理向临沧方向行驶,因严重超载导致车辆失控,与相向行驶的大型客车发生刮碰,导致客车向右侧翻入路侧排水沟内,货车继续向左前方滑移,并冲破路侧钢筋混凝土防护墙后坠入深约019米的崖底,事故共造成19人死亡,38人受伤。该起事故也是由货车严重超载所致。③
货车严重超载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不断扣动着人们的心弦,不得不让人反省,我们对货车严重超载行为是否太宽容了。案例一中的货车超载直接带走了5条人命,另外还有19人受伤,一起事故就造成20人死伤,后果无疑是惨烈的。另外,0个被害人背后是20个家庭,事故给他们亲人造成的伤痛也是长期的、巨大的,或者说该次事故引发的间接损失无法估量。案例二中货车严重超载造成的损害更大,直接死伤达84人,同时还有重大财产损失,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算。案例三引起了公安部的关注,死伤人数高达48人。一起交通事故造成数十人死伤,完全不亚于一起重大恐怖事件造成的伤亡数量,货车
严重超载无可争辩地成为事实上的“马路杀手”。货车严重超载可能导致刹车装置失灵、车轴断裂、操纵失控、重心过高、轮胎爆胎、桥梁被压塌等,其中任何一种可能转化成现实,不仅会导致超载车辆自身损毁、司机伤亡,而且会伤及其他车辆和人员。尽管每年因货车严重超载导致多少人死伤没有具体的统计数据,但从货车超载较为普通的现状来看,因此而死伤的人数绝对不是一个小数字。
(二)货车严重超载是公路的“隐形杀手”
货车严重超载引起社会关注的虽然是其引发的重大事故,但货车严重超载更大的危害是对公路、桥梁的破坏。与重大交通事故瞬间造成巨大破坏不同,大货车严重超载对公路的危害是渐进的、隐形的。公路有设计承重,根据2010年国家标准GB589—2004《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货车总重限的标准,2轴车为5吨,3轴车为25吨,4轴车为35吨,5轴车为48吨,6轴车及以上车为44吨。根据这一标准,I公路和□公路汽车荷载重力标准值为55吨。现实情况是,很多货车超过额定载荷几倍运输,案例二中的货车核载31吨,实载190.2吨,远远超过了公路的设计荷载上限。
当货车超过额定载荷时就会对公路造成破坏,超载越严重破坏越严重。货车超载对公路的破坏是使路面沉降,公路长时间受超载货车碾压,公路的使用寿命就会提前到来。据相关专业人士介绍,车辆对公路、桥梁的损害程度随着载重的增加呈几何倍数增长,“如果车辆超载50%左右,公路正常使用寿命将缩短约72%”④。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设计寿命为5年,但由于货车严重超载,实际使用寿命仅有
十余年。众所周知,公路翻修的费用巨大,动辄几十亿元,较长的高速公路翻修一次则需要几百亿元。保守估计,每年因货车超载对公路造成的损失达数百亿元,货车严重超载俨然成为公路的“隐形杀手”。
另外,货车超载造成的间接损失更大。一座桥梁被压垮,修复费用可能只需要几千万元,但桥梁修
①《5死5伤!湖南一超载货车$发重大事故,公,9已介入调查!》,http://v“/34322573_382389°最后访问时间:2720-5-28°
②徐辉:《货车超载393%引发“9.6”交通事故,河北交通安全形势严峻》,http://“v.eiV2017/07/31/ ARTIfOONFH3NxivUv5eTSDLu59731.051°最后访问时间:2525-11-21°
③吕世成:《公安部公布云南“•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刑责追究情况》,《春城晚报)2017年3月29日,第A05q°
④罗志华:《“货车超载入刑”势在必行》,《长春日报》2017年5月5日,第006版°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201年第1期
复少则半年多则一年。在此期间必然导致交通中断,无数行人及车辆都必须绕行,由此多花费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无法计算,完全可以推断因货车超载导致公路桥梁损坏的间接损失比直接损失更大。更为重要的是,超载货车导致的间接损失不是由超载司机或者运输企业承担,而是全部转嫁给国家或者他人承担。这也是货车司机和运输企业乐于超载的重要原因之一,因而从这个角度来看也有必要通过刑罚处罚增加货车严重超载的违法成本。
二、货车严重超载入刑是否违背最后手段原则renmin
疫情励志句子众所周知,刑法谦抑原则是刑法立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即仅当其他措施不足以遏制某种危害行为时,刑法才有必要介入。换言之,如果通过行政法甚至刑法中现有罪名就可以解决货车严重超载问题,就没有必要再将其犯罪化。那么,现有行政措施及刑法现有罪名是否足以遏制货车严重超载呢?借助经济的成本收益分析不难发现,答案是否定的。
(一)依据行政处罚难以改变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失衡的现状
目前,对货车严重超载行为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调整,但限于行政处罚措施本身的局限性,不可能施加过重的处罚,不足以遏制货车严重超载现象。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例,该法第90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2元以上592元以下;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92元以上2002元以下。”根据这一规
定,货车无论超载多少,最高处2000元。当前,过桥过路费很高,而且实践中极少按最高限额处以,大多处200—500元。相对于超载节约的成本,违法成本往往小于违法收益。更为重要的是,货车严重超载被查处的概率较低,或者说没有真正照章处罚会进一步降低违法成本。根据法经济学原理,违法成本取决于两个关键因素:一是惩罚的严厉性,二是查处概率。惩罚越重、查处概率越高,违法成本就越高①。不难发现,当查处概率较低时,违法成本会显著降低。目前的状况是,行政法为货车严重超载配置的处罚本身不重,即应然成本本来不高,加之实际处罚“有折扣”和查处概率不高,造成货车超载的实然违法成本很低,从而导致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失衡。
上面的分析表明,提高货车超载违法成本的路径有两条:一是加重处罚;二是提高查处概率。从刑法谦抑原则出发,应当优先考虑提高查处概率。那么,提高查处概率是否可行呢?从现实情况来看,造成货车严重超载查处概率较低的原因有二:第一,交警的警力有限,不可能全天候地对货车严重超载进行查处。随着我国车辆保有量的增加,道路变得越来越堵,交通事故越来越多,交警疲于疏导交通和处理交通事故,很难抽出足够的警力查处货车超载。第二,部分货车利用夜间警力较少的现状,采取夜间出行躲避检查。要消除这些原因,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增加警力,让他们昼夜巡查。然而,我国各类警察已经很多,进一步增加警察数量不太现实。增加警力的成本很高,行政成本的增加就意味着在其他方面的投入减少,因而不宜再进一步增加警力。再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考虑投入的效益问题,如果有投入更小的方法就能达到同样的效果,我们就要选择投入更小的方法。相对于提高查处概
率,加重处罚的成本要低得多,只需要将货车严重超载纳入刑法调整,就会显著提高违法成本,且这样处理的代价很低,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二)依据刑法现有相关罪名追究责任无济于事
现行刑法中与货车严重超载有关的罪名有两个:一是交通肇事罪,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结果犯,是事后处罚的消极预防措施,要等到危害结果出现以后才能处罚。消极预防适宜于应对诸如盗窃、抢劫等危害个体法益的传统犯罪,但对危害后果极大的公共安全犯罪就显得为时太晚。以无锡高架桥倒塌事故为例,依据交通肇事罪对肇事司机或者单位主管人员处罚,即使按法定最高刑处罚,3个人的生命已经不可能挽回,已经垮塌的桥梁和损坏的车子以及国道中断的损失都不可能挽回。事实上,当今已经进入风险社会,货车严重超载就是现代风险之一,应当运用现代风险治理机制治理货车严重超载问题。换言之,事后处罚的规制模式对货车严重超载这种现代风险犯无济于
钱lB:《经济分析法学》,北京:法律5版社,2073年,第367页
魏汉涛:货车严重超载是否入刑的四维考察
事,只能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将货车严重超载潜在的危险消除在萌芽状态才能避免悲剧重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是危险犯,不必等到危害结果出现以后再处罚,但该罪是具体危险犯,要求对具体法益造成紧迫现实的危险才能处罚。货车严重超载在发生事故之前对具体法益没有现实危险,等到刹车失灵或者失控时具体危险才出现,此时再处罚已经无法挽救法益。再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与放火罪相当的重罪,刑法为其配置的法定刑极高,绝大多数货车严重超载行为不宜适用该罪处罚。
简言之,适用现有的交通肇事罪要么难以追究刑事责任,要么显得为时已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太重,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两罪都难以遏制货车严重超载的发生。
(三)货车严重超载引发的事故并非稀罕之事
早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之前就有学者提出,货车严重超载应纳入刑法调整。然而,《刑法修正案(八)》只将醉酒驾驶与飙车追逐竞驶两种行为进行了犯罪化,诸如后驾驶、严重超载等同样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并没有被犯罪化,主要原因是“立法者不尊重稀罕之事”①,后驾驶、严重超载驾驶引发事故的频率没有达到立法者关注的程度。2016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再次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调整范围,客车超载和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成为危险驾驶罪的新成员,但货车严重超载仍然游离于刑法之外,原因可能仍然是“立法者不尊重稀罕之事””
那么,货车严重超载引发的事故是否极为罕见呢?从近年来货车严重超载引发的事故来看,货车严重超载引发事故的频率完全不亚于客车超载引发事故的频率。依据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从2006年到2019年在货车肇事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中,因超限超载引发的约占六成。其纳入统计的96起事故共造成人员死亡431人,伤害361人,平均每起事故死亡5人、伤害3.2人②。相对于货车严重超载,客车超载增加的质量并不显著,由此导致客车刹车失灵失控的可能性比货车超载要低得多,因而由客车超载引发的事故理论上应当远低于货车超载引发的事故。换言之,货车严重超载引发事故的频率不会低于客车严重超载引发事故的频率,因而“立法者不尊重稀罕之事”不应成为阻止货车严重超载入刑的理由,是让货车严重超载走进刑法殿堂的时候了。前面提到的几起事故都是近年来发生的重大事故,造成的伤亡数量都很大,并且已经有人大代表关注到货车超载引发的重大事故频频发生,提议将货车严重超载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之一③。
概言之,当某个行为已经严重威胁社会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且民事、行政、经济等手段无法遏制这种危险行为时,就要诉诸刑法,以便发挥刑法后盾法的作用。就货车严重超载而言,上面的论述已经证明了,现行行政措施以及刑法现有相关罪名均不足以遏制货车严重超载行为,并且货车严重超载并不属于“稀罕之事”,有必要将其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
三、货车严重超载入刑是否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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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一项法案是否能发挥规范人类行为之功能,取决于该法案是否能从“纸上的法”转变为“行动中的法””因此,立法不仅要考虑必要性,还要考虑可行性。
(一)货车严重超载入刑泛刑法化的风险可以化解
你这个老六是什么意思网络用语自1997年新刑法以来出台的10个刑法修正案都不同程度地扩大了犯罪圈,刑法打击的范围不断扩张,引发了一些人对泛刑法化的担忧”《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以后,206年危险驾驶罪已经超过盗窃罪成为发案率最高的犯罪,如果再将货车严重超载入刑,就会进一步扩大犯罪圈,是否会进一步加重泛刑法化的担忧呢?在笔者看来,即便有这种风险也可以通过制度设计予以化解。
泛刑法化是指刑法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严重超越其规制范围,过度介入社会生活的现象。泛刑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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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明楷:《刑法格•的展开》月匕京/匕京大学5版社月213年,第173页。
②《是时候重新审视"大货车超载入刑”了》月新京/》2219年6月3日,第A08-A19版。
③2217年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张殊接受河南日报容户i KU DE时建议,修改《刑法》“第一*三十三条之一",将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彩。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221年第1期
抨击的主要是将那些不应该运用刑罚处罚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限制了公众行使自由的权利,不能够正确处理刑法的界限①。事实上,货车严重超载泛刑法化的担忧完全可以化解。首先,货车严重超载入刑不一定会导致泛刑法化。货车严重超载类同于客车严重超载,如果说货车严重超载入罪有泛刑法化的风险,那么客车严重超载入刑也有同样的问题。但从客车严重超载入刑之后的实际情况来看,真正因为客车严重超载被处罚的并不多。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UU年浙江省危险驾驶罪案件总数为11875起,其中,醉驾11817起,占比高达99.7%②。根据现行刑法规定,除醉酒驾驶外还有飙车追逐竞驶、客车严重超载驾驶、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三种行为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从上述数据来看,后三种行为在危险驾驶罪中占比仅为2.3%,客车严重超载被以危险驾驶罪处罚的就更少。完全可预测,货车严重超载入刑导致的泛刑法化风险不大。其次,即便货车严重超载入刑有泛刑法化的风险,也可以通过合理设置入罪门槛降低打击面。之所以不少人诟病醉酒驾驶入刑打击面偏大,是因为醉酒驾驶入刑的标准设置过低,每102ml血液中只要检测出82mg酒精,就属于醉酒。从实际情况来看,饮酒驾驶大多就是醉酒驾驶③。如后所述,从安全出发,结合统计数据,经合理设计完全可以将货车严重超载入刑后的打击面控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之内,从而化解泛刑法化的风险。
(二)货车严重超载入刑民众有期待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法律只有得到人民的支持才有正当性,也只有得到民众支持的法律才能发挥规范人事、服务社会之功效。如果一项法律背离民意,甚至法官、检察员也认同该法律禁止的行为,
该法律很可能被虚置④。根据H.L.Paxker的观点,只有行为在大多数人看来对社会的威胁是显著的,从社会各重要部分看不能容忍,才可以将其犯罪化⑤。为了避免单纯理论推导走进误区,我们就货车严重超载入刑进行了实证调查,以便了解民众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我们在合肥市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随机调研,共收回169份有效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4.7%的人支持将货车严重超载入刑,仅有24%的人持反对态度。
不可否认,立法是理性的产物,不能仅随民意起舞。在笔者看来,民意有真实民意与虚假民意之分,虚假民意是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故意煽动众,利用不知真相的众借故向政府施压,从而达到个人的不正当目的。虚假民意徒有民意的某些特征,不能真正代表民众的意愿,可能将立法者引入误区,应当抛弃。真实民意是民众出于理性、不带偏私的反映,是人民意志的体现,真实民意立法者理当尊重。我们的实证调查可能存在瑕疵,但确实是在街头、公园随机做的调查,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真实民意的反映,绝不是某些别有用心者有意制造的虚假民意。既然货车严重超载入刑民众有期待,立法者就应当回应这种期待。
(三)货车严重超载入刑实施障碍不大
2019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在原有两项危险驾驶行为之上增加了两种危险驾驶类型,客车严重超载就是其中之一。事实上,货车严重超载入刑的问题早已被提
及,但一直没有被立法者所采纳。顾虑之一是,货车不超载不赚钱,如果过分打击货车超载可能影响经济,如果强制将货车严重超载入刑,将会面临“法不责众”的困境⑥。不可否认,“如果一项法律太超脱于社会现实,它很可能被法官、检察官、陪审团所忽略,并最终被这项法律所针对的犯罪人所忽略”⑦。如果执法者也理解甚至同情超载的货车司机,那么即使货车超载入刑也很难从“纸上的法”转变为“行动中的”。
①李树远、于佳虹:《重回刑法谦抑主义:反思社会治理中的泛刑法化》,《金陵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
②钱祎、王晨辉:《别侥幸!浙江对酒驾“零容忍”》,《浙江日报》2019年2月25日,第00002版”
③2019年,危险驾驶罪已经超过盗窃罪成为发案率最高的犯罪”为了改变醉酒驾驶入罪打击面过大的问题,一些地方正在考虑提高醉酒驾驶入刑的标准”
④魏汉涛:《罪的本质特征与立法模式之反思》,《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4期”
⑤转引自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8页”
⑥唐伟:《货车超载入刑要避免法不责众》,《法制日报)2015年14月7日,第007版”
⑦Sherry F.Colb,Conversation Before Penetration?Paul H.Robinson,Stephen P.Garver and Kimberly Kesslrr Ferzaa(eds.):Criminal Law Conversations,YorV Ner:OxforV University,2009,p.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