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1、薛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非诚勿扰张述【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6
【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5243号
九年级体育教学计划【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守霖俞贤忠杨淑艳
【审理法官】林守霖俞贤忠杨淑艳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当事人】薛某1;薛某2;薛某3;薛某4
【当事人】薛某1薛某2薛某3薛某4
【当事人-个人】薛某1薛某2薛某3薛某4
骆驼祥子读后感600【代理律师/律所】陈凤仪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薛建玲湖北米芾法律事务所
张根硕最新电视剧【代理律师/律所】陈凤仪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薛建玲湖北米芾法律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凤仪薛建玲
【代理律所】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湖北米芾法律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本案中,薛某4和薛某1按照习俗订婚,之后薛某1从福建福清到湖北和薛某4共同生活,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显示,薛某1反复质问薛某4关于薛某4称晚上出差却与其他异性到了酒店一事,薛某4并未否认,仅辩解“就那一次我确实不在家,但是没发生什么”、“没有忍不住,见个面就一定有什么吗”,可见薛某4在订婚后与薛某1同居生活期间仍与其他异性保持暧昧来往,导致双方发生争吵,薛某1返回福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表见代理实际履行过错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质证诉讼请求撤诉变更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孙骁骁资料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2-09-21 00:47:55
薛某1、薛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闽01民终5243号
笑话大全哄女朋友开心 <2020>闽01民终5243号
上诉人:薛某1,女,199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上诉人:薛某2,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上诉人:薛某3,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仪,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薛某4,男,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建玲,湖北米芾法律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薛某1、薛某2、薛某3因与被上诉人薛某4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0>闽0181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薛某1、薛某2、薛某3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薛某4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薛某4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且错误。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首先,聊天记录记载薛某4于2020年3月2日说:“我
们只要求你们退七八万就可以,剩下的20多万元我们不要了算是给你的补偿”,可以证明薛某4承诺薛某1只需要退还7万元或8万元的彩礼。其次,聊天记录记载薛某1于2020年2月16日说“你应该了解下我们这边的风俗”,薛某4回复说:“意思是没得商量对吧”,可以证明当地存在若因男方过错导致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则不予退还全部彩礼的风俗习惯,且双方对该风俗习惯都明确知晓。再次,2020年4月7日,薛某4父亲薛某5代表薛某4与薛某1一方私下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薛某1、薛某2、薛某3向薛某5返还80000元彩礼,以此了结双方的婚约财产纠纷,80000元包含薛某1于2020年2月16日返还给薛某4的20000元,即薛某1、薛某2、薛某3只需要再返还60000元彩礼,薛某4即刻撤诉。薛某4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即薛某4胞于第一次庭审中也确认了该事实。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薛某4并没有支付20000元给薛某1用于购买礼物,事实是薛某4购买戴森吹风机、手机作为礼物送给薛某1,双方发生纠纷后,薛某1基于赌气心理,把礼物折现为20000元支付给薛某4。根据双方聊天记录,薛某4向薛某1承诺待双方彩礼事宜解决完毕,会退还该20000元给薛某1。因双方于2020年4月7日已经达成口头协议,薛某4无需再返还20000元给薛某1,薛某1已经支付的20000元视为返还给薛某4的彩礼钱。加上通过薛祥支付的60000元,薛某1、薛某2、薛某3已经退还给薛某4的彩礼共计80000元。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薛某4
的父亲薛某5与薛某1一方就婚约财产纠纷达成口头协议,因本案缔结婚约的双方已经产生极大矛盾,无法进行理性的交流,故由薛某4的父亲代表薛某4进行谈判。故此所形成的权利外观已达到使薛某1一方信赖的程度,且薛某1一方认为薛某4的父亲具有代理权亦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故薛某4父亲就彩礼返还数额问题与薛某1一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行为产生的结果应由薛某4承担。因双方口头约定由薛某1一方再返还60000元了结此事,即双方就本案纠纷的解决方式已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且该口头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本案薛某4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三、一审程序违法。一审第一次庭审中,薛某4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建玲以亲属身份代理诉讼参加庭审。第二次庭审中,薛建玲以律师身份参加庭审,但薛建玲只提供律师证复印件,并没有原件,而且也未提供律师证的年检页。然而一审法官却在未确认原件及年检信息的情况下径行开庭审理,程序违法。四、一审法院酌定返还的彩礼比例不公平,本案双方之所以没办法缔结婚姻,是薛某4的过错造成的,因为薛某4与其他女性保持亲密关系,一审时薛某1、薛某2、薛某3已提交了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该事实,薛某1并没有任何过错。五、薛某1支付20000元款项是因为双方婚约纠纷,也贯穿双方婚约纠纷的始终,为避免诉累,节约司法资源,20000元款项也应一并处理,即应作为薛某1一方已返还的彩礼认定。
薛某4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薛某1、薛某2、薛某3提交的聊天记录只是截取所谓的只言片语,并进行断章取义。薛某4从未作过任何承诺,并多次沟通希望能和平解决此事,但薛某1均予以拒绝,薛某4多次通过沟通薛某1均不予回应。2020年2月17日,薛某1薛某4讨要多支付的礼物钱,但避而不谈250000元彩礼,并明确表示彩礼钱不退。3月2日双方沟通,薛某4不答应对方只给30000元。薛某1将3月7日与4月左右的聊天记录拼接在一起,薛某4再次沟通七八万元解决,但薛某1称别人这样的情况是不是一分钱没有退?并未予以回应。薛某4前后为筹办婚礼花销30来万元,但薛某1、薛某2、薛某3却想一分不退,有失公平。2.薛某1、薛某2、薛某3提出女方被退婚,且男方有过错不符合事实。证据中薛某4并未主动退婚,也表达过要是薛某1愿意和薛某4在一块稍后就一起去湖北的想法。但薛某1一直纠结于薛某4的过去,2019年8月双方发生口角,薛某1执意离去,薛某4及父母期间也多次联系薛某1,并表达将薛某1接回的想法,但均遭到拒绝。双方基于相亲认识,并未有感情基础,长达6个月的分居异地,同居时间仅仅23天,但薛某4和薛某1的沟通中,薛某1没有体贴关心,只是一味索要节日礼物,且都是大额奢侈品,因为此事双方长达一个多月不联系,无法沟通导致双方嫌隙。另外薛某1隐瞒其家庭里哥哥离婚、弟弟失踪、原生家庭不和的实际情况与薛某4订婚,按照
本地风俗,如果因相亲认识,双方家庭都被考虑,坦诚相待,但薛某1隐瞒谎称嫂子外出等,也让双方产生嫌隙。按照上薛村风俗,男女初次订婚不成都将对彼此婚嫁造成重大影响,薛某1偷窥薛某4过去隐私,并将此类照片于村内大肆宣扬,也给薛某4的婚姻造成困扰。3.按照婚约协议,如果婚姻关系不成就,女方应当退还礼金。但薛某1、薛某2、薛某3只返还60000元,且薛某4认为从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另外的20000元双方也认可系礼物钱,系对订婚前财产的处理,而并非礼金,薛某4也未做过任何表示要将20000元从礼金中扣除,双方一致认为“礼金为礼金,礼物钱系礼物钱”。薛某1、薛某2、薛某3强调的记录中“我今天话放这了2万元我一毛不要,彩礼怎么说,说清楚2万我不转你随你怎么说”可以看出薛某4并非要赠与薛某120000元,目的是需要女方将彩礼说清楚,但薛某1避而不谈,通过断章取义,单方面以为可以从彩礼中扣除20000元礼物钱。故薛某1、薛某2、薛某3称已经偿还80000元礼金不符合事实。二、关于本案程序,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薛建玲系薛某4胞,作为近亲属代理并不违反相关程序法规定,且第二次审理中变更代理手续,提交的相关手续齐全,故薛某1、薛某2、薛某3称本案程序违法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