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基本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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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基本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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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
2010.11.6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以“选才、育才、用才、留才”思想为指导,做好公司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绩效作用,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和员工的个人收入。
第二条  员工的在岗考核期间,以一个完整的公历会计年度计算,一年期满,通过考核评定重新上岗。
第三条  公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才和用人原则。
第四条  公司实行严格管理前提下的人情化管理。
第五条  公司涉及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工作,均依照本法执行。
第二章  招聘与解聘基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招聘计划由人力资源部主持制定,并负责组织招聘工作。
第七条  应聘人的试用期为三个月,经总经理批准方可缩短或延长,延长期最多不超过30天。
(一)试用期考评:应聘人试用期满,由本人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转正申请,人力资源部进行综合考评后,依次报用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查。
合格者正式录用,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只发放基本工资,其标准参照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应聘人应凭本人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缩短考察期,提前转正。
第九条  招聘流程。
(一)根据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制定招聘计划,做好招聘准备;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组织面试工作;
(四)应聘人岗前培训;
(五)综合考评:监督检查应聘人试用期间的工作,并做出书面评定;
成宥利宋承宪(六)办理转正手续;
(七)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第十条  招聘面试流程。
(一)审核应聘人《应聘人信息登记表》;
(二)背景调查、甄选评价;
(三)通知面试;
(四)面试结果分析与评价;
(五)会同用人部门确定录用人选;
(六)面试结果反馈;
(七)面试结果存档。
第十一条  聘选与辞谢。
聘选过程
辞谢过程
辞谢因素
接待应聘人员
初步印象不佳
与基本要求有差距
填写《应聘人员信息登记表》
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
与聘才条件有差距
核查应聘人员资料及证明
资料及证明不符实情
资料及证明不符实情
测试考察
结果不佳或不合要求
与专业素养有差距且整改有难度
面试考察
有关道德修养的名言警句有关领导确定人选
有关领导不确定的人选
寒食节的由来故事有关领导不确定的人选
试用期综合评定
评定不合格
德、能、勤、绩四项得分率不足60%者
岗前培训评定
第十二条  正式员工工龄,从试用期开始计算。
第十三条  应聘人在试用期间,有下列情形及行为时,立即停止试用期,辞谢。
(一)不服从工作安排;
(二)参加岗前培训课程不足90%;
10万贷款3年(三)在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
(四)旷工累计达2日,或事假累计达5日;
(五)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被记过达1次或警告达2次;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七)不能胜任工作;
(八)被发现应聘所提供资料和信息不实。
第十四条  正式员工离职
正式员工离职,依照下列流程办理离职手续:
(一)提前30天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
(二)提交本部门负责人,依次由人力资源部、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三)总经理审批;
(四)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员工离职流程表》;
(五)由人力资源部监督交接工作;
(六)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七)到财务部清理欠款,结算领取工资;
(八)离职。
第十五条  正式员工的非正常离职。
非正常离职包括:未经批准的、或未办完手续、或擅自离职、或未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申请而坚持立即离职者。
(一)非正常离职,不发放当月应发工资;
(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开除及辞退。
开除人员无经济补偿;辞退人员经济补偿办法依照国家劳动法执行。
岁岁年年柿柿红的演员第十七条  离职、非正常离职、开除及辞退人员在公司所从事工作的未完事项,及经济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若出现重大问题,公司将追究其责任,必要时诉诸法律。
第十八条  公司开除及辞退的员工,永不再录用。
第十九条  非被开除和辞退员工离职后又回到公司,按“应聘人”对待。
第二十条  离职人员交接工作督办责任。
由部门负责人主持、人力资源部监督。部门负责人指定接管人,负责接管的员工必须认真负责,若出现资料不齐及其他问题时,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罚。
第二十一条  非正常离职、开除及辞退人员的交接工作,参照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晋升制度
第二十二条  考核范围:全体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