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相关的监管制度,结合银、证、保三方进行系统性风险监控。
(二)进一步明确和改进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手段
泰国胖女神宏观审慎监管工具需要考虑多种外部经济因素,通过综合使用宏观调控的手段,结合微观监控的方式进行分析。宏观审慎监管工具能够有效地处理综合指标体系的评估,通过推出一系列宏观调控和微观监控的手段进一步明确和改进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手段。
(三)加快中央银行货币政策、金融稳定职能与宏观审慎监管职能的融合
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是货币的发行银行,在当前经济环境下需要整合各类政策工具来提升调控的效果,从而针对防范系统性风险进行监控。中央银行职能与监管职能需要通过结合我国的经济环境和金融发展趋势进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建立完善的银行风险管理体系架构
不断完善的商业银行治理能够防范商业银行投资风险。为了进一步增强风险管理水平,商业银行需要在行为合法合规的大前提下制定银行的战略目标,从而保证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能够达到相应的水准。这也同样需要决策层对商业银行战略的准确把控,实现经营决策信息的具象化,将信息通过决策落实到企业的具体发展中。通过多项决策目标实现总目标在商业银行内部逐步落实,并通过广泛收集相应的情报制
定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进一步有效规避银行可能面临的风险。风险监控管理作为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工作,需要针对不同的风险进行相应的监控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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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再新)
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
邓满源
(广东财经大学,
好听的狗名摘要:粤港澳大湾区被定位为国际科创中心和世界级先进制造中心。粤、港、澳三套不同的税制体系是粤港澳大湾区的特点,也是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的难点。本文梳理了粤港澳大湾区内现行税收政策,首先,比较分析了粤、港、澳三地在科技创新活动涉及的税收结构差异、税负差异及税收征管差异。其次,分析了大湾区科技创新活动面临的主要税收困境。最后,就实体税政、税收征管等提出应强化科技创新实体税政的合作,弱化多元化税制间的差异影响;探索税收征管合作新方式,打造优良的营商税收环境;优化配套设施,优化三地税收协作平台的相关性建议。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税负差异;税收协作;征管一体化
基金项目: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税收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研究,编号:2015A030310423o
—、弓I言
粤港澳大湾区(以下简称大湾区)包括广东省“珠三角九市”(广州、深圳、佛山、东莞、惠州、中山、珠海、江门、肇庆)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2019年7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印发的《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均明确指出大湾区的核心定位是国际科创中心和世界级先进制造中心,一系列的文件绘出了大湾区科技发展、创新发展的蓝图。
主动适应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形成科技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大湾区经济体系需要依赖合理的税收政策。目前国内就大湾区科技创新的税收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大湾区发展战略角度探讨。王金龙(2015)从税负水平、税收优惠与区域经济的关系等角度探讨了财税政策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肯定制定适应区域发展的财税政策对于促进
税务困境及税收协调研究广东广州510320)
区域经济协调的重要性。刘金山(2018)提出粤港澳大湾区要主动从生产消费品为主转向生产消费品与生产资本品并重为主,率先形成国家价值链,进而谋求智能化消费品和智能化资本品的全球生产权,
重点探索如何实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协调发展,进而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周没澜(2019)分析了旧金山湾区、纽约湾区、东京湾区的科技创新模式,认为应将科技创新发展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打破“两种制度、三个关税区”的政策障碍,实现粤港澳三地科技创新发展制度对接。二是从科技创新动机视角进行研究。林江(2018)提出在大湾区内建立税收改革试验示范区,以制度创新替代政策性优惠,构建以直接税为核心的现代税收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课题组(2019)根据广东自贸区的经验启示,建议加大政策扶持,构建大湾区科技创新走廊,大力培植、支持相关产业和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二、两岸三地税收制度分析
粤、港、澳三地由于存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法域”的特殊情况,税收差异显著(见表1),这是大湾区融合发展面临的困境之一。
自香港、澳门回归后,内地、香港、澳门三地一直致力于税收关系协调。截止到2019年7月,《内地与香港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已完成第五次议定书的签订;从2003年12月到2019年11月,《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已执行了四次议定书。两岸三地避免双重征税的议定涉及内地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香港地区的所得税、薪俸税和物业税等,以及澳门地区的职业税、利得税、房屋税等。这些安排解决了三地在生产生活中重
复征税的诸多问题,但单就科技研发投资、科技人才流动、科技成果推广来看,三地税收差异表现仍然明显。
(一)三地税制结构比较分析
“珠三角”九市执行直接税和间接税双主体并重的复合税制,以增值税、所得税为主要税种,并且同时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香港、澳门地区以直接税为主体,税制简单。以税制结构为视点探究科技创新源动力,比较三地情况可以发现:香港的税收制度征收范围窄、税种少、税负轻,关税基本不设置,并且也没有投资利得税,对科技创新活动的税收阻力主要源自对高端科研人员及高收入体征收的薪俸税,这大大减轻了企业科研活动特别是初期活动的资金负担。澳门经济结构以业为主,业税收收入占据财政收入的绝对比例,税制较香港更简单。澳门其他税种少、税收累进幅度小、豁免和优惠也很多,税收影响科技创新活动的因子也集中在对个人的所得征税问题上,直接影响企业投资研发的税收阻力并不大。“珠三角”九市税收制度遵循中央规定,立法权高度集中,地方仅享受有限的、特定的税收权限,流转税特别是增值税占据主导地位,所得税其次。根据内地的税收制度安排,“珠三角”九市企业科研活动除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外,前期的科研设备投入、相关服务的购买、科研成果的推广以及科研产品的销售均涉及增值税的缴纳,并且后者比重更高。
表1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领域涉及的税收差异分析“珠三角”九市香港地区澳门地区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
般式
直接税为主体宜接税为主体
涉及的
主要税
种及
税率
沈阳旅游景点大全增值税:销售科技产
品13%,销售科技服务
6%,小规模企业3%
无无
企业所得税:税率
25%,高新技术企业
15%
利得税(包括企业
利得税和个人利
得税):首200万港
元为8.5%,超200
万为16.5%,以非
公司形式经营为
15%
企业利得税、个
人商业利润的
所得税:12%
个人所得税:累进税
率,最高税率45%
薪俸税:累进税
率,最高税率17%
个人收入的薪
俸税:累进税
率,最高税率
12%
税收管
辖权
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
辖权并用
单一的地域管
辖权
单一地域管
辖权人
税夫妻双方分别纳税
可选择按家庭申
报或分开申报
夫妻双方分别
申报
本兮的奇妙屋
进出口
税收
包括普通税率、特惠
税率、协定税率等,平
均9.8%
不征收不征收
(注:2019年6月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粵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文),规定对在大湾区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且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可见,除个人所得税外,企业所得征税设计、内地一枝独秀征收的增值税与香港、澳门地区税收的平衡是三地科技创新税收协作的重点和难点。
一克是多少毫克45
(二)三地税负差异比较分析
1•增值税比较。大多数科技生产及其产品知识密集度高、技术含量多、附加值尤其是人工成本高,且产品往往呈现棘轮效应,在经过成熟期后不经历衰退期便直接进入下一轮循环。与一般制造产品相比,科技产品隐性增加值高,适用内地增值税时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少,这其中自主研发产品表现更明显。香港和澳门地区没有对货物流通或劳务提供开征增值税,虽然根据三地建立紧密关系的一系列贸易安排文件的规定,原产于港澳的大多货物进口内地时可以享受零关税,但广东省内本土生产流通的科技产品税负依然存在,三地科技创新的税负横向上明显不公,这可能造成企业对产品出生地选择上的偏差,进而诱导科技研发投资的偏差。
2.企业所得税比较。目前,“珠三角”九市适用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基准税率为25%,虽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待遇,但需达到相关条件,并且审核也比较苛刻。值得注意的是,内地对所有企业的研发投入准予按照175%的比例扣除,相当于政府给予企业研发投入额18.75%的直接补贴,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现金流,提升企业科研创新投入积极性。香港、澳门两地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香港企业所得税(利得税)税率为15%(非法团)或16.5%(法团),澳门企业所得税(所得补充税中针对企业的部分)税率为3%~12%的超额累进税率,港澳两地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于一般企业,但并没有单独对科研创新的优惠。所以,单纯从企业所得税来看,香港、澳门两地优势并不显著。
排名前十手游
3.个人所得税比较。香港的个人所得税主要体现在薪俸税,标准税率为15%,税收优惠多,比如香港对2018/2019课税年度内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及利得税的税务宽免百分比由75%提升至100%,使得相当数量的纳税人在年度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香港对往返于内地与香港之间取得的个人收入实行税收抵免。澳门没有完全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所得补充税、职业税中针对个人的部分是科技工作者被课税的主要内容,所得补充税适用3%~12%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职业税适用7%~12%的六级超额累进税率。“珠三角”九市执行综合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制,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一般来说,企业科研人员属于高端紧缺人才,收入处于中等或以上水平,适用中等或偏高税率级次。但就三地的个人所得税规定来说,“珠三角”九市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较香港、澳门高,形成了“个税墙”。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大湾区建设步伐的加快,三地的个人所得税协作表现积极,比如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粤港澳大湾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可以享受15%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吸引人才方面,广东省政府用财政补贴方式填平了内地与香港、澳门地区之间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际只按低税负一方交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税收对科技人才流动的影响。
(三)三地税收征收方式比较
首先,所得来源判定存在差异。“珠三角”九市同时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纳税人按照地域管辖权在港澳地区被征税后,在珠三角地区按照居民管辖权被认定为内地居民再次征税的情况常见。由于个人所得税协商安排的不断推进,目前这种情况在企业所得税中表现更为明显。其次,粤、港、澳三地在税种的征税范围、征税时间、纳税申报方式等也存在差异。以所得税为例,广东省的核算时间从每年1月1日起算,而香港的纳税时间自每年4月1日起算,纳税时间不一致,两地税款抵扣额度的比例、时长确认存在核算风险。此外,三地纳税申报抵免的差异也容易引起税收争议。
三、大湾区科技创新活动面临的主要税收困境
(一)税收影响科技要素的自由流动
科技要素的自由流动对科技创新发展至关重要,粤港澳三地属于不同关税区,流转税、所得税方面的差异影响资金供需者、人才、信用工具流动。目前三地在多项税收安排下已基本消除关税壁垒,对个人所得税的跨境问题也进行了规范,但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仍然不够。首先,三地的税收协作均采取打补丁的形式修订各种文件,至今尚未形成一套系统全面的税收体系,科技人才、企业难免存在把握政策不及时、理解政策不到位的风险;其次,内地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与港澳两地不同,个人抚养家庭、捐赠等税前扣除不一致,单纯的依照已交税款额度进行终端扣除,税负差仍难避免;最后,内地采用综合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制,其中的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等分别对应港澳的利得税、物业税等,同
一类别所得在不同辖区对应不同税种,甚至对应多个不同税种,难免产生税款抵免漏洞,对科技研发人员特别是核心科技人员而言,其收入水平高且来源多样化,如何消除各种收入在三地间的认定区别?如何尽可能保持税收中性?这是三地税收协调的难点。
此外,企业科技研发的税负主要来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但目前对这两种税的协作甚少。港、澳和内地社会体制存在差异,内地虽强调市场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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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财政税收的发展计划和具体实施由中央统领干预,而港澳政府对经济实施积极不干预政策,与内地理念区别较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作为内地最主要的两个税收来源,地方政府可以调整的范围有限,如何依据广东省实际情况解决其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负方面大于港澳两地税负问题?如何确认中央与广东省在三地税收协作方面的权限?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税收对科技活动的导向性不明
内地已有对科技创新的税收鼓励多集中在生产经营环节,重投入,轻产出。给予企业前期风险投资和后期成果转化环节的税收优惠少,且已有的税收优惠基本采取“一刀切”,企业在科技研发转为产品的后续税收优惠几乎为零。前期的风险投资固然能有效支持企业解决因资金短缺而无法持续科技创新的
问题,但后期成果转化的优惠不足,也会影响企业对创新成果市场化的预期收益,这也是目前广东省企业科技研发更多是利用有关政策寻求扶持,而实质性创新力度并不大、科技成果质量是科研成果转化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而港、澳两地企业科技创新投资、后续科技产品流通的税负极低,流转税负甚至为零,三地税负显著不均。虽然已经规划大湾区为“国际科创中心”,但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上尚未有实质性表现。所以,大湾区科技主体的整体孵化还需尽快在政策上形成统一,真正重视科研创新,培育并形成科技创新增长极。
(三)同质性竞争造成资源浪费
1•广、深、港发展之间的同质性竞争。广州、深圳和香港的经济总体水平相当,属于大湾区金字塔顶层。香港经济一直居于前列,深圳作为我国经济特区,享有的税收优惠较多。广州是广东省省会,经济实力雄厚,可以在一定财权范围内给予企业税收让利。在吸引企业的入驻和防止企业外迁上三地存在同质性竞争,比如广州对部分高收入体直接给予个人所得税减免,或给予有关企业一定税款返还。深圳前海对符合条件的港资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符合资格的港资企业专门设立创新创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和适用于港资总部的扶持资金,并给予符合资格的港资企业和港籍人才专门的人才住房配额等。作为大湾区科技发展的领头羊,地方争相投入补贴进行同质化竞争,容易造成资源错配。
2.珠三角其他各市也存在同质性竞争。除广、深、港的竞争外,“珠三角”九市也有为了吸引资金、吸引总部企业而存在的税收竞争。如2019年8月,珠海出台的《横琴新区支持粤港跨境金融合作(珠海)示范区发展的暂行办法》,规定对入驻示范地办公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租金扶持和补贴,依照规定此类补贴免税,类似此种政策在其他几市基本都有出台。通过税收优惠、税收减免等方式奖励迁入本市的科技主导行业、机构总部,这种同质性竞争给部分金融机构创造套利空间,造成了财政资源的浪费。大湾区为一个共同体,如何突破体制障碍,打破地区之间的“暗自较劲”,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四、政策建议
(-)强化科技创新实体税政的合作,弱化多元化税制间的差异影响
1.加强顶层设计,赋予大湾区管理机构较为自由的管理权。目前粤、港、澳三地产生税收障碍的一个主要问题在于广东省与香港、澳门两地税收谈判资质不平等,广东省的税收立法、减免权限主要在中央,仅能在部分税收征管手段上有所突破,三地自行统筹协作的阻力大。建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牵头成立跨区域的税收合作专门机构,机构驻地安排在大湾区内,负责完善大湾区税收顶层设计,协调解决湾区内的税收竞争与有关仲裁问题。这个机构应当能够协调并管理粤港澳三个省级日常的科技创新税收问题,重点协调直至消除三地重复征税,力争科技创新要素在三地流动的税负水平一致。此外,还可以考虑将税收征管权限完全下放至大湾区地方政府,交由省级税务部门控制。
三地税收协调可能对地方的税收收入造成冲击,基于香港、澳门地区对税收收入有自主控制权,且两地税负较广东省轻,可以考虑初期降低广东省税收收入上交中央的比例,日后再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升上交比例。放水养鱼,在强化中央主权的基础上实现大湾区运作的自我突破,方能实现大湾区科技创新的长足发展。
2.积极推进税收优惠协作,消除科技要素流动障碍。目前粤、港、澳三地在个人所得税、关税中已有了多方面合作,有效地减少了科学技术研究人员在粤、港、澳三地流动的顾虑,畅通了科技人才流通渠道。但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更应该是被关怀的对象,三地在企业所得税、流转税中应该有更深层次的合作。
(1)从流转税来看,香港、澳门对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几乎不征税,所以应当主要从内地入手解决。内地的增值税几经改革虽然已经大幅度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但仍有优化空间,比如在科技创新活动中,购买高端机器设备作为科技研发的一个重要开支,往往购入价格高,占科技研发的成本大,可以考虑对此类固定资产设备实行进项税额加计扣除,此外,对科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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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含量高的产品在岀售时可以适用低税率甚至零税率,减少三地流转税负差距。
(2)从企业所得税来看,三地可以在已有合作基础上,进一步增加有利于避免双重征税、逃税避税的条款。并且,虽然前期的企业所得税收优惠能有效解决企业资金短缺问题,但后期转化环节的优惠不足也会直接影响企业对创新成果的预期收益,所以企业所得税不仅要关怀企业的科技投入量,更要关注科技成果的转化率。目前的税收优惠应当更加侧重于提升有效的创新研究,加大对科学技术上游层和中游技术支撑层的优惠,重点关注科技企业产出效应的转化。
3.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扫除行政壁垒。港深广之间、珠三角九市之间为争夺资源,在财税政策上存在竞争现象。要做大大湾区科技创新的“蛋糕”,必须根据各地的发展优势,以互补发展为方针,协调引入科技资源、培育新兴力量。比如广州市在大湾区的定位为“国家中心城市”,聚焦国际航运中心、物流中心、贸易中心,可以在城市枢纽的技术研发上加大税收优惠和服务力度,而深圳在大湾区中定位为“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城市”,在高新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等方面应当有税收表现,佛山定位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对于当地制造业的新型研发成果,税收可以加大优惠力度。又比如港、深、广三地中,香港则被定位为“国际金融中心”,可以在税收上对提供给科技创新行业投资的金融行为给予优待。打破地方同质性竞争,扫清政策壁垒,实现湾区内各地的产业互补和错位发展,才能借科技之力有效带动大湾区的产业升级。
(二)
探索税收征管合作新方式,打造优良的营商税收环境
寻求税收征管合作新模式,最终目标应当是提升大湾区一体化税收管理及税收服务水平,此举应当分地域、分形式逐步推行。
1.从地区的融合性来看。香港、澳门和内地的税务机构均是独立设置,三者的税收征管体系独立。优化大湾区的营商环境,税收征管整体原则和指导方针有必要统筹规划,合作方式也应当有所突破,可以以自贸区为突破口改善大湾区营商的税收征管环境。广东自贸区作为连接珠三角九市和港澳的桥梁,以前海、南沙、横琴等重大平台为代表,中央政府给予了更灵活的政策和更优惠的税收,实行的政策与港、澳更为贴近。经过几年的发展,广东自贸区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比如将负面清单为核心的投资管理体制的管理权限下放到自贸区等,这些优秀经验可以逐步推广覆盖到“珠三角”九市。三地合作应当以自贸区为突破口,逐步将香港的自由港管理理念覆盖于整个大湾区内,使大湾区内的货物、科技资金、科研人员自由流动,弱化税收对科技创新活动的干扰。
2.从征管手段的协调来看。近期可以采取诸如简化业务办理程序,精简办理流程和环节;或开展服务创新,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或在自主纳税申报、多元化申报缴税上还责还权于纳税人;或在纳税服务厅提供多语种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等方式,简化三地尤其是内地税收征管流程。长远来看,可以逐步推行大湾区税收征管一体化,确保大湾区在科技创新的税收界定门槛、税收制度设定、税收政策执行方面保持一致,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实现科技创新资源在大湾区内自由流通无障碍。
(三)
优化配套措施,优化三地税收协作平台
首先,应当建立统一的科技标准体系。粤、港、澳三地税收协作应统一适用科技确认标准和科技产品互认,因此科技标准的统一至关重要。其次,三地的第三方支付、产品保险等方面的互认问题也应当实现互认,确保在税收优惠确认、税款缴纳方面的便利。
此外,建立粤、港、澳三地联动的税收信息平台,优化跨区域税源管理,建立税收报备制度与追踪制度也是粤港澳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建立粤、港、澳三地财税政策信息平台提供了契机。建立“税收网络化”平台,一方面,可以便利化企业在三地的税收申报缴纳及审批申请,方便税务机关收集实时动态资料,为科技创新提供纳税咨询专项服务,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反避税调查力度,打击企业的偷税逃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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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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