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曾瑜:从市易法看中国古代的官府商业和借贷资本丨202304-33(总第2322期)
王曾瑜著:《锱铢编》
河北大学出版社,2006年
王曾瑜:王安石变法简论(上)
王曾瑜:王安石变法简论(下)王曾瑜:北宋的司农寺
三、从市易法看中国古代的官府商业和借贷资本
在古代中国,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流行了相当长的时期。秦汉时,著名史学家司马迁说:“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1]与农业和手工业比较,商业是赢利丰厚的产业,後代也大抵如此。赢利丰厚,自然使人们趋之若鹜,这是古代商业兴盛的基本原因。
古代的商业和借贷资本大致可分三类:一是民间私人(包括寺院等)所有,二是官吏私人所有,三是官府所有。以上三类其实也是大致的区分,有时难免有互相混淆的情况。
怎么进行数据分析例如宋时部份官员和机构有公使钱,即公用钱,正如王安石所说:“公使皆贩卖。”[2]这固然可以说是官府商业资本。但又如《吹剑四录》所载,南宋名臣陈俊卿(字应求)“知福州,亲故沓至。公设会,置五百千于前,曰:'有一联,能对者即席奉送。三山出守,应求何以应其求。’独一後生对云:'千里重来,公使尽由公所使。’”在公使钱实为私使钱的情况下,公使回易也未尝不可说是官员私人的商业资本,或至少包括了官员私人商业资本的因素。
关于王安石的市易法,梁庚尧教授在《台湾大学历史系学报》第10、第11期的《市易法述》一文中,网罗了丰富的史料,作了详密的论述。他认为:“市易法的颁行,原是为了解决宋神宗时代财政开支扩大的问题,由于王安石以义理财思想,使其在立法时表现出摧制兼并的外貌。然而社会政策只是市易法阳宣的一面,财政政策才是其阴伏的真正本质。”笔者个人完全同意上述结论。既有梁先生力作在前,本文便无须对市易法再作面面俱到的复述,只拟就官府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问题谈一些看法。依笔者个人之浅见,这也许是今人认识和评价市易法的重要问题,甚至是核心问题。
中国古代官府商业和借贷资本,完全可以使用由来已久一词。《国语·晋语》载,在春秋晋文公时,有“工商食官”的制度,韦昭注说:“工,百工;商,官贾也。”但具体情况已不知其
详。又《华阳国志》卷3载,战国秦惠王时,在成都“置盐铁市官”。汉代最有名的,自然是汉武帝时的均输、平准和王莽的五均、六筦之政。马端临在《文献通考》卷20《市籴考·均输、市易、和买》中,追溯了王安石均输法和市易法的历史渊源,表明了他独到的非凡史识,他说:
按均输、市易皆建议于熙宁之初,然均输卒不能行,市易虽行之,而卒不见其利,何也?
盖均输之说始于桑弘羊,均输之事备于刘晏。二子所为,虽非知道者所许,然其才亦有过人者。盖以其阴笼商贩之利,潜制轻重之权,未尝广置官属,峻立刑法,为抑勒禁制之举。迨其磨以岁月,则国富而民不知所以,《史记》、《唐书》皆亟称之,以为後之言利者莫及。然则薛向之徒,岂遽足以希其万一,宜其中道而废也。然所谓'徙贵就贱,用近易远’,则夫祖宗时以赋税而支移、折变,以茶盐而入中粮草,即其事矣。苟时得能吏以斡运之,使其可以裕国,而不至困民,岂非理财之道。固不必亲行贩易之事,巧夺商贾之利,而後为均输也。介甫(王安石)志于兴利,苟慕前史均输之名,张官置吏,废财劳人,而卒无所成,误矣。
至于市易,则假《周官》泉府之名,袭王莽五均之迹,而下行黠商豪家贸易、称贷之事,
其所为又远出桑、刘之下。
教师节由来王安石最初设均输法,确是“慕前史均输之名”,他说:“国有事则财用取具于泉府。後世桑弘羊、刘晏粗合此意。自秦汉以来,学者不能推明其法,以为人主不当与百姓争利。”[3]但是,市易法“袭王莽五均之迹”,却是他所不愿承认的,因为王莽在历史上留有恶名。
杨千嬅个人资料简介汉武帝为解决对匈奴作战等财政困难,擢用东郭咸阳、孔仅和桑弘羊三个大商,将盐、铁、铸钱三大利源收归官营,并实行均输和酒榷。《盐铁论·本议第一》载桑弘羊之说:“用度不足,故兴盐铁,设酒榷,置均输。蕃货长财,以佐助边费。”此後,王莽的五均、六筦之政,又进一步扩大了官营工商业的经营范围。六筦包括盐、酒、铁、铸钱、五均和名山大泽生产税六项。应采儿拒绝生女儿
国古代官营商业和借贷资本的发展,决非限于均输、五均和市易法三项,均输、五均、市易法等也有若干时代的特性。但是,五均和市易法也确有不少相似之处,将两者作若干比较研究,也将有助于我们对中国古代官府商业和借贷资本的认识。
今将五均和市易法的相似处分列于下:
一、託古改制,以抑兼并为号召。凡事名不正则言不顺,为名正言顺起见,古人常用的改制方法之一,便是託古。王莽和王安石都有託古改制的倾向,而王莽的此种倾向尤为浓烈。
王莽诏说:“夫《周礼》有赊贷,《乐语》有五均,传记各有斡焉。今开赊贷,张五均,设诸斡者,所以齐众庶,抑并兼也。”据《汉书》注引邓展之说:“《乐语》,《乐元语》,河间献王所传,道五均事。”臣瓒说:“其文云:'天子取诸侯之土,以立五均,则市无二贾,四民常均,强者不得困弱,富者不得要贫,则公家有馀,恩及小民矣。”[4]此处提及“赊贷”、“五均”、“诸斡”三事,诸斡即是 “六斡”,又称“六筦”。[5]张晋个人资料五均似指均平物价之意,何以称为五均,即使依上引注文,也无以得到确切的解释。“五”也可能作为虚数。後人又往往将“赊贷”和“五均”併而为一。
关于市易法,王安石本人说:“市易之法起于周之司市,汉之平准。”[6]叶適说:“当熙宁之大臣,慕周公之理财,为市易之司,以夺商贾之赢,分天下之债,而取其什二之息,曰:'此周公泉府之法也。’”[7]宋人不可能如近代学者那样,对《周礼》所载是否是周制有详密的考订,他们坚信《周礼》所载即是周制。尽管如此,周制也毕竟是悠远的。悠远而
无稽的古代记载,足以供改制者以方便的冠冕堂皇的藉口。在王安石推行变法时,变法派和反变法派的争论,不仅包括对现实政策的歧见,也包括对《周礼》解释的歧见,虽然後一类争论并无实质意义,但争议的双方对此都十分认真,并确信己见,这正是託古改制的特徵。
作为推行五均和市易法的现实理由,王莽和王安石都提出抑兼并的问题。前引王莽诏,则有 “齐众庶,抑并兼”之语。王安石主持的中书奏说:“古[者]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去古既远,上无法以制之,而富商大室得以乘时射利,出纳敛散之权一切不归公上。今若不革,其弊将深。”[8]时“三司起请市易十三条,其一云:'兼并之家较固取利,有害新法,令市易务觉察,申三司,按置以法。’御批减去此条,馀悉可之”。王安石为此还同皇帝发生争议,认为“此乃是圣政之阙”,“此兼并有以窥见陛下于权制豪强有所不敢”,“须先申明,使兼并知所避”。[9]
古人所谓“兼并”,既是指田连阡陌的大地主,又是指“富商大室”,而五均和市易法所宣称的打击对象,自然是後者。
中国古代有一种传统的“建本抑末”经济思想。[10]如商鞅变法时,“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末利谓工商也,盖农桑为本”。[11]这大致是古代社会经济以农业为主体的反映。明知农业赢利薄,工商业赢利厚,就尤须采用行政手段,驱使编户齐民从事农耕。
王安石无疑也是受了此种经济思想的影响,“抑兼并”确是体现在市易法的制订和实施上。但是,历史上所谓“抑兼并”的口号,是否可以不分场合和条件,而一概加以颂扬,这倒是可作为一个有待商榷的问题,留在本文末尾再加讨论。
姚元浩 隋棠二、在城市设置官府机构,任用商人,以商制商。古代官员往往欠缺经商经验,因此,在官府机构中使用商人,乃是十分重要的事。汉武帝、王莽、王安石等人都采用此策。
王莽“于长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长安东、西市令及洛阳、邯郸、临甾、宛、成都市长皆为五均司市师。东市称京,西市称畿,洛阳称中,馀四都各用东、西、南、北为称,皆置交易丞五人,钱府丞一人。”事实上,五均司市的机构并不限于上述六大城市,“羲和置命士,督五均、六斡,郡有数人,皆用富贾”。[12]
王安石推行市易法的机构,最初是提举在京市易务主持开封市易法。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七月,“诏以榷货务为市易西务下界,市易务为东务上界”。[13]又“诏在京商税院、杂卖场、杂〔买〕务并隶提举市易务”。[14]熙宁六年(公元1073年)正月,中书言,“欲以市易务上、下界,商税院,翰林图画院,杂买务,杂〔卖〕场”等“隶都大提举诸司库务”,得到宋神宗批准。[15]十月,宋廷又“改提举在京市易务为都提举市易司,应诸州市易务隶焉”,[16]成立了都提举市易司的总机构,下辖各州市易务。十二月,开封“抵当所令都提举市易[司]统辖”。[17]
都提举市易司看来仍统辖商税院、杂买务、杂卖场等,第一任都提举市易司吕嘉问曾“坐不觉察杂买务多纳月息钱”,而得“公罪”。[18]都提举市易司已升格为与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司的平行机构。第四任都提举市易司俞充即“兼在京诸司库务”。[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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