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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书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女,x年11月28日出生,xx省xx市人,住×××大街2号402房。
电话:
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男,x年7月27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街18号第三幢504房。
电话:
诉讼命令:
1、 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分担。
事实与理由:
原覆核法院裁决指出原审法院判定事实基本确切,适用法律恰当,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置和共同财产部分排序有误,本院依据核实的事实不予更改外,其余科附地保持。原覆核法院裁决:一、保持xx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中石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裁决第一、三、四、五、七、八项;二、更改原审裁决第二项为:婚生儿子宋由宋负责管理扶养,汪一次性缴付 元给宋做为宋抚养费(按每月500元从x年12月起算至宋xx18周岁时终了)。三、更改原审裁决第六项为:银行存款共 .57元,由宋、汪各占到一半。四、将原审裁决汪应缴付给宋存款由.94元更改为.73元。针对上述裁决,申诉人指出原覆核法院裁决在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存有错误。
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引致再婚就是由于被申诉人的过失导致。存有足够多的证据证
张国立的老婆明被申诉人与江苏盐城一姓朱的女子关系甚密,并已经育有一子。 年1月17日,申诉人在东悦轩酒楼看见被申诉人与该酒楼服务员朱某调情在一起,据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充分反映,被申诉人与朱某已育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为存有了怀孕而不得不请辞,返回酒楼。此外,朱某分娩后,其男友很生气,投诉至东区计生。东区计生也证实,确曾建议过朱某取回计生证和结婚证,否则必须私自安乐死,后朱某谎称回家挑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诉人宋替朱某缴纳了一笔高额担保金。被申诉人的上述骗婚犯罪行为应受法律的制裁,但是原覆核法院却罔顾事实的真相,反而指出就是申诉人汪在夫妻关系除斥期间与其他男性出现不抗拒的感情关系,引致了夫妻感情全盘断裂,认定汪分担引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此事实判定缺少足够多的证据。其一,被申诉人提供更多的巡警证明只是巡警个人事后的主观臆断,并非巡警在执行公务时给当事人杂记的供词,也不是公安部门普遍认可的巡警日记、报告。光凭申诉人在大街上与两个男的争执就能够推断申诉人与其他男性出现不抗拒的感情关系吗?如果必须判定不抗拒的感情关系,为什么不打听当事人去反问了确切,难道第三人的主观猜测可以做为判定事实的依据吗?其二,被申诉人出具申诉人的电话记录,以此表示申诉人与陈之间存有不抗拒的男女关系。原覆核法院在没打听陈去核实的情况下就片面地接纳了被申诉人的主观猜测。综上,原覆核法院并没判定确切再婚的过错方,片面地接纳被申诉人的单方证据得出结论了错误的结论。
(二)、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已经用于买房和消费的款项重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申诉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购买房产和生活消费。其中,45 万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图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该公司于x年5月11日成立,申诉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购买阳光花地703房、雍景园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币元,703房装修款18.5万元,均是申诉人从上述款项中支付。原终审法院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项,更错误的是把款项跟所购买的房产加到一起,无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申诉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诉人的负担。
(三)、申诉人并没迁移、藏身夫妻共同财产,申诉人所看管的 元不该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展开划分。申诉人于x年12月6日办理手续的20万元,x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从股票帐户办理手续80多万元,其后申诉人又办理手续数笔款项至其母亲梁凤姬的帐户上,上述款项均就是申诉人交还父母和亲戚的借款。原覆核法院对申诉人递交的事实和证据都予以接纳,而一味片面的接纳被申诉人的意见,真的使人匪夷所思。此外,被申诉人就是于x年10月24日提出诉讼再婚诉讼,也就是说上述存款转回出来期间申诉人、被申诉人还未展开再婚诉讼。申诉人并没预计至被申诉人可以控告再婚,从申诉人一审期间不同意再婚可以窥见,申诉人就是在不无牵制的情况与被申诉人踢再婚官司的,因此,申诉人显然没理由
可以迁移财产。根据《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再婚时,一方暗藏、迁移、卖掉、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假造债务企图强占另一方财产的,划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暗藏、迁移、卖掉、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假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再婚后,另一方辨认出存有上述犯罪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命令再次划分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形成一方迁移、藏身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条件就是再婚时,而申诉人的上述犯罪行为均出现在再婚诉讼之前,上述款项也已用作偿还债务,并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四)、原终审法院在证据的采纳上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一概不予采纳,终审判决也呈一边倒,实在让人怀疑该判决的公正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终审法院非但没有照顾女方的权益,反而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在一审的时候,申诉人曾要求法院调查被申诉人三个银行帐号的存款情况,但法院并没有积极地调查,给申诉人的结果只是 “已注销”,并没有告之注销的原因,也没有告之注销的时间和注销前的存款状况。相反,对申诉人的存款帐户,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帐户在注销前的资金流动情况,每一笔细帐等等。为什么法院对申诉人的帐户能查得这么清楚,而对被申诉人的帐户却一无所知呢?此外,被申诉人
上诉状中称自己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创造者,较之申诉人,实际具备较好的经济创收条件。既然如此,被申诉人为何在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一再称自己没有财产?法院查到被申诉人存于中国银行中山支行帐号为帐户内余额元、帐号为帐户内余额.25 元,存于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帐号为帐户内余额为15.3元,上述三个帐号的存款仅为.55元。作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创造者,拥有一位百万家财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万多块钱吗?可见,光是法院的调查取证就如此不公正对待,由此得出的判决何以公正?何以让人信服?这就是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吗?
(五)、原覆核法院将申诉人错误地判定为本案的过错方,将婚生儿子宋抚养权错误地判给了被申诉人。原覆核法院指出申诉人“在夫妻关系除斥期间与其他男性出现不抗拒的感情关系,引致夫妻感情全盘断裂,应分担引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这就是缺少证据,罔顾事实真相所做出的错误结论。被申诉人宋出外与朱某出现不正当关系,连儿子都已经生出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东区计生都可以Tikamgarh,为什么法院在没展开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申诉人递交的证据予以接纳?而对被申诉人递交的纯属个人意见的证明为何却如此执著?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除斥期间与其他女性出现不抗拒的感情关系,就是其引致了夫妻感情全盘断裂,本案的过错方就是被申诉人宋,申诉人汪就是丈夫的再婚闹剧中
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对子女的抚养权有助于并无过错方,有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婚生儿子宋必须由汪负责管理扶养。
由于宋从94 年开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寻花问柳,根本没有做到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只能和儿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诉人不单只做到了一个母亲应做的,还为儿子提供了一切优越的条件,在外祖父母家,宋得到的不单只是母爱,还有外祖父母的关爱,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爱!在离婚诉讼期间,被申诉人强行带走儿子宋,不让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来才出现其所谓的“宋自x年1月起随被申诉人宋生活至今”的说法,原终审法院更以次为由将儿子判给宋抚养。让人不解的是,原终审法院为什么只采纳被申诉人一方的证据而对申诉人一方的证据不予理睬?短时间与婚生儿子宋生活在一起就能说已经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吗?x年1月之前,宋都是跟母亲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诉人严难道就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吗?
此外,婚生儿子宋已经9 岁,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发表意见,由于长时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对母亲的感情非常浓厚,其多次向被申诉人建议回去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扰。根据《印发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再婚案件处置子女扶养问题的若干明确要求>的通告》
第3条第2项之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发生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显著有利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建议随其生活,科附地优先考量。
(六)、本案是离婚诉讼,申诉人并不是本案的过错方,因此原终审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比被申诉人更多的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过错的全部过错责任,应当承担比申诉人多的诉讼费。由于原终审法院严重偏袒被申诉人,导致诉讼费的判决上也出现不公正。
二、原覆核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存有错误。微单反
由于原审及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而终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维持、变更原审判决亦为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原覆核法院在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存有错误,所以申诉人明确提出诉讼,恳求贵院依法立案,并撤消原终审判决,传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再次审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
x年十月二十三日
青海旅游路线金玉婷的老公 附:原终审()中中民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申诉人:XX,男,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 ;电话:
被诉人:xx市XX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一、判决被诉人向申诉人缴付x年1月7日至x年9月7日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400元;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x年1月至x年8月期间申诉人垫付的社保费2,052.84元;
三、判决被诉人向申诉人缴付非法中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00元;
诉讼离婚程序 四、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x年7月至9月7日克扣及拖欠的工资4,883.68 元,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1,220.92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x年12月7日入职被诉人,担任商场部销售员,月工资2,800元(基本工资+300元车补)。x年7月,被诉人将申诉人调入团购部。x年9月7日,被诉人将申诉人辞退。申诉人认为,被诉人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一、申诉人聘用后,被诉人一直未与申诉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被诉人曾于x年8月拟将与申诉人补签劳动合同,但申诉人亲笔签名后,被诉人并未向申诉人提供更多其签章的劳
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被诉人应当缴付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400元(元×8个月)。
二、申诉人在职期间,被诉人一直未为申诉人缴纳社保,申诉人被迫通过另一家公司自费缴纳社保,其中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共计2,052.84元,该社保费应由被诉人向申诉人返还。
三、x年9月7日,被诉人在没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申诉人违背公司制度为由非法解雇申诉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被诉人应当向申诉人缴付非法中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00元(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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