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指导意见》精神,营造社会各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推动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经文化厅研究决定,在2012年“文化遗产日”期间举办“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成果展览”。具体方案如下:
一、活动宗旨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生产、宣传、展示的积极作用,顺应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规律,推进活态传承,进一步促进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文化、拉动就业、增加收入、推动旅游、改善民生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组织单位
主办: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导小组,自治区文化厅
承办: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有关地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单位
三、时间、地点
2012年6月9日—6月11日在新疆文化艺术中心(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167号原新疆国际博览中心)举办,6月8日报到(报到地点另行通知)。
四、展览内容和参展单位
本次展览内容主要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
录中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类代表性项目为主。参展单位和具体项目如下:
乌鲁木齐市:维吾尔族刺绣(乌鲁木齐市文化馆)、回族服饰、刺绣(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文化馆)、泥塑(乌鲁木齐市文化馆)、剪纸(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文化馆、沙依巴克区文化馆)、面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文化馆)、维吾尔族乐器制作技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化馆)、锡伯族弓箭(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文化馆)、新疆满文、锡伯文书法(乌鲁木齐市文化馆)、金银错技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化馆)、塔塔尔族传统糕点制作技艺(天山区文化馆)、新疆羊羔肉烹饪技艺(乌鲁木齐市文化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哈萨克族服饰、刺绣(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文化艺术研究所)、锡伯族刺绣(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非遗中心)、哈萨克族弹拨乐器制作技艺(奎屯市文化馆)、哈萨克族乳
制品加工技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文化艺术研究所)、柯尔克孜族波杂酿造技艺(特克斯县文化馆)
阿勒泰地区:哈萨克族服饰、刺绣(阿勒泰地区文化馆)、哈萨克族骨雕(阿勒泰市文化馆)、哈萨克族桦树皮工艺品制作技艺(阿勒泰市)、哈萨克族毡绣布绣(吉木乃县)、俄罗斯族比瓦酿造技艺(布尔津县)
塔城地区:塔塔尔族服饰(塔城地区文化馆)、蒙古族唐卡(乌苏市文化馆)、芨芨草编织技艺(托里县文化馆)、新疆蒙古族奶酒酿造技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文化馆)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新疆蒙古族服饰、刺绣(温泉县文化馆)
昌吉回族自治州:剪纸(昌吉市文化馆)、哈萨克族骨雕(昌
杜淳张嘉倪电视剧吉市文化馆)、哈萨克族毡绣布绣(昌吉市文化馆)、回族宴席九碗三行子(昌吉市文化馆)
克拉玛依市:剪纸(克拉玛依市非遗保护中心)、根雕(克拉玛依市非遗中心)、木偶制作(克拉玛依市非遗保护中心)吐鲁番地区:维吾尔族手工枝条编织(吐鲁番市非遗保护中心)
颜丹晨照片哈密地区:维吾尔族刺绣、花帽(哈密地区文化馆)、剪纸(哈密市非遗保护中心)
巴音郭楞自治州:新疆蒙古族服饰、刺绣(博湖县非遗保护中心)、回族服饰、刺绣(焉耆回族自治县非遗中心)阿克苏地区:维吾尔族传统小刀制作(沙雅县文化馆)、柯尔克孜族刺绣、绣花布单(温宿县文化馆)、维吾尔族帕拉孜纺织技艺(拜城县文化馆)、木制器具制作(阿克苏市文化馆)、铜器制作技艺(库车县文化馆)、羊胎羔皮帽制作(沙雅县文化馆)、维吾尔族乐器制作技艺(新和县文化馆)、阿瓦提维吾尔族慕萨莱斯酿造工艺(阿瓦提县文化馆)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维吾尔族刺绣、花帽(阿图什市文化馆)、柯尔克孜族服饰、刺绣(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非遗中心)、维吾尔族模制法土陶烧制技艺(阿克陶县文化馆)喀什地区:维吾尔族模制法土陶烧制技艺(喀什市文化馆、英吉沙县文化馆)、塔吉克族服饰、刺绣(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非遗中心)、维吾尔族传统小刀制作(英吉沙县文化馆)、铜器制作技艺(喀什市文化馆)、维吾尔族乐器制作技艺(疏附县文化馆)、维吾尔族手工枝条编织(伽师县)
和田地区:艾德莱丝绸制作技艺(和田市文化馆)、维吾尔
族地毯制作技艺(洛浦县文化馆)、木制器具制作(洛浦县文化馆)、桑皮纸制作技艺(墨玉县非遗保护中心)、铁器制作技艺(于田县文化馆)、于田维吾尔族妇女服饰(于田县)、维吾尔医药(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
相关企事业单位:
维吾尔族模戳印花布技艺(新疆大漠土艺馆)
演员于明加桑皮纸塑(新疆大漠土艺馆)
维吾尔族传统玉雕技艺(新疆和田玉文化艺术研究院)
维吾尔医药(新疆维吾尔医药研究所)
乌兹别克族服饰及民族手工艺品(乌鲁木齐市巴什艾格穆时尚服饰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小伊伊近况各民族刺绣、民族手工艺品(新疆爱特尔民俗工艺品厂)
五、有关事宜和要求
(一)参展项目人数:国家级非遗名录项目每个可选派2人(1名传承人、1名助手),其余项目均为1人。要尽量选派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各地(州、市)选派领导和工作人员各1人。
(二)每个参展项目须带近期制作并有所创新的产品、作品。以成品为主,展出时可以展卖;同时须备少量半成品,用于现场展示。在展览期间,组委会将设立组织奖若干,另为参展项目和传承人颁发证书。
(三)参展人员往返交通由派出地区文化部门承担。在乌鲁木齐参展期间的食宿费用由文化厅承担。
(四)各地(州、市)要高度重视此次活动,加强领导,认真组织,选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通过参展活动加强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全面推动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开展。
范雷老婆(五)请各地务必于5月15日前,将以上参展项目的人员名单报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
联系人:塔依尔江
刘徽
陈荟莲:0991—8806593(办)139****1219
0991—4812305(办)189****9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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