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远洋君是谁
中国古代的行刑方式
∙以他杀方式执行——由刽子手或其他人施刑
o凌迟(寸殛)
o殊死
o菹醢
o脯刑
o劓殄
o烹刑
o浸猪笼
无抵押银行贷款o剥皮
o骑木驴
o腰斩
o炮烙
o车裂(五马分尸)
o坑杀
o枷项、立枷读《鲁滨孙漂流记》有感
o绞刑
o斩首、枭首
o杖毙
∙以自杀方式执行——只提供所需刑具,由受刑者自己施刑
o自缢(刑具:白绫)
o自鸩(刑具:毒酒)
o自刎(刑具:利剑)
执行范围
刑罚理应由犯罪者自行承担,但在历史上,当罪名属于通番卖国、欺君犯上、密谋造反等滔天死罪时,死刑的执行范围往往扩大至犯人的亲属、朋友、邻里,甚至互不相识的人也有可能受牵连,最有名的例子非莫属。而按牵连的范围大小,有族诛(诛三族、诛九族、诛十族)、诛连等称呼。据史书记载,“族诛”在商朝时已有,当时称为“刑殄”[1]。
世界死刑执行方式
断头台、断头机
∙缳首死刑、绞刑、绞杀、投寰、套白狼、立枷、枷项
∙决、炮击
∙电椅
∙毒气室
∙毒针注射
∙碾刑
∙火刑、水煮、油炸、烤刑、炙刑
∙毒药、鸩杀、吞金
∙溺刑
∙活埋、坑杀
∙饿刑、幽死、恐怖梨、饥饿面具
∙钝击、杖毙、扑杀、金瓜击顶、石刑
∙穿刺、箭刑、十字架、木桩刑、贯穿刑胡叶新
黑石深渊怎么去∙剥皮
∙肢解、大卸八块、碎身刑、锯刑
∙虿盆、猛兽吃人
∙刑剖腹
∙投掷刑
∙车轮刑
死刑废除史
罗马共和国最后100年,法律上虽有死刑,但实际上并未执行;
在747年至759年,中国历史上唐朝曾经废除过死刑;
日本在724年,开始实际废除死刑,在日本历史上留下了347年没有死刑的奇迹。
1849年,罗马共和国废除了死刑,其宪法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除死刑的宪法。
委内瑞拉亦于1863年宣布废除死刑;
1865年,圣马力诺废除死刑,该国最后一例死刑执行案
例发生于1468年。
在葡萄牙,根据其1852年、1863年的立法,死刑于1867年在该国告终。
英国在1965年进行了一项五年实验,根据其1965年通过的法案,谋杀将不再被处以死刑。
意大利犯罪学家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法》就针对非正义、社会政策、死刑及酷刑进行分析。受此书影响,神圣罗马帝国的利奥波德二世,就曾在托斯卡纳大公国废除死刑,此是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永久废除死刑的地区。
死刑存废讨论史
法国大革命以后,在不能无视人权的社会风潮中,于是开始了有关死刑的妥当性的议论。
某些人提出,犯罪者也有人权;死刑本身是残虐的刑罚;死刑无异是国家杀人等等作为应该废除死刑的论据。
某些人也提出,以压抑犯罪的效果,受害者的心情等等作为不应废除死刑的论据。
若果司法上的限制过弱的话,社会会变得混乱;过强的话,个人的各种权力也会受到压迫;结果,社会整体会陷入危险。因此,即使现在,司法限制和个人权利之最适当的权衡仍继续进行。
应报思想是较朴素的以眼还眼观点,认为“杀人偿命”、“别人砍了我一只手,就要砍他一只手”,早期的法律深具此特性
第二部分什么的春雨(填形容词)
1.生命价值上角度上的争论:
对于某些主张死刑的人士认为,死刑的意义即在于宣示生命价值及“不得剥夺他人生命”之普世价值。禁止死刑如同宣示:“我(杀
人者)可以用小于失去生命的代价,使他人失去生命”、“我(杀人者)
有权享受‘不可杀人’的普世价值,而其他所有人都没有”、“我(杀
人者)有权享受‘生命不被剥夺’的权利,但我杀的人没有”,这违
反了公平正义,反而显示对生命价值的不尊重。
主张废除的人士认为,企图运用死刑阻止杀人,如同用汽油灭火,以血洗血、以脏水洗涤一样,是极为荒谬的事情,且无实质吓阻效果可言。
2.社会契约论角度上的争论:
支持死刑方认为人们不反对国家为了他们自己而剥夺第三人的
生命,所以契约中会存在着允许国家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或危机解
除)而剥夺特定第三人生命的条款
支持死刑方尚能举出社会契约论之创始者如洛克、卢梭皆支持死
刑之存在。卢梭认为罪犯得以处死的理由是:
1.在避免未知的危险前,先交托生命与主义者。个人为了避免被杀害,而同意自己破坏契约时要付出生命代价。
2.破坏法律就不是公民,而是敌人,所以可以处死。
洛克则是认为杀人犯损害的生命法益无法弥补,所以处以死刑是符合自然法的。
反对者认为,契约中存在着允许国家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或危机解除)而奴役特定第三人人格或歧视、压迫少数体的条款。这种荒谬的推论将会使国家实施奴隶制或歧视、压迫少数体也成为合理,甚至会造成人权、民主、文明的等人性基础彻底崩盘。
3.逻辑层面上的争论:
一些支持废除死刑的人从逻辑的层面辩证:法律规定“不可杀人”,却以“杀人”处罚违法者,自相矛盾。
反对废除死方则认为:公权力之执行与私意执行不可一概而论。若按此推论,法律规定“不可妨碍自由”,却以自由刑处置违法者;规定“不可抢夺财物”,却以罚金处置违法者……等等,亦自相矛盾,如此所有刑罚皆应废除,法治将无从建立
4.法律层面的争论
废除死刑方认为,刑罚是基于矫治、再教育的目的,死刑剥夺了他们一切回归社会的机会,即使犯人因死刑的冲击或因各种因素而在狱中彻底悔悟亦然。若以终身监禁(无期徒刑不得假释)取代死刑,悔悟的犯人仍可借由狱中劳动等方式,为社会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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