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一、早期的五刑
1、五刑的渊源
(1)三苗造刑
(2)象刑
    *以特殊的服饰象征刑罚
    *刑罚形态的画像展示
    *象天道而作刑
2、五刑的内容
(1)墨,或黥:在面部刺字并涂墨;
(2)劓:割鼻;
(3)剕,或刖、膑,秦汉时称斩趾;
(4)宫,或腐、淫、椓:破坏人的生殖机能;
(5)大辟:辟,甲骨文中指灾祸。大辟是最大的灾祸,即死刑。
3、西周的刑罚
(1)圜土之刑
  加藤小雪 “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
    “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王思聪资料(2)嘉石之刑
  “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
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3)其他刑罚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窜三苗于三危,殛鳏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4、西周刑罚的适用要求
(1)简孚
  “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2)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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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抵德”
    “惟良折狱,罔非在中”
    “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
“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
(3)考察主观心理
    《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周礼·秋官·司刺》有“三宥之法”:不识、过失、遗忘
5、早期刑罚的特点
(1)成本低廉
(2)残酷
(3)侮辱性强
(4)惩罚性和身份性并存
(5)施用对象的选择性
6、中国古代的慎刑传统
(1)“《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夏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舜帝刑官皋陶的司法原则。
(2)西周强调“慎罚”
  《尚书·康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
7、中国古代用刑的重德传统
《周礼·秋官·司刺》有“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
二、战国至秦对五刑体系的扩充和刑罚思想的发展——以秦为例
1、秦朝的刑罚体系
(1)死刑
    *戮:先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
    *磔:裂其肢体而杀之。即车裂
    *弃市:当众执行死刑。
    *腰斩:拦腰斩断
    *枭首:砍头并将首级悬于高竿示众
    *定杀:生埋
*具五刑:五刑并用
(2)肉刑
*黥、劓、斩左趾、宫
    *笞:秦简常称“治”,即以竹板责打
*髡、耐(髡:剃光头发/耐:剃去鬓须)
(3)徒刑
*城旦舂:城旦,为早起筑城;舂,为舂米。男犯服筑城等苦役,而女犯服舂米等苦役的一种刑罚。
*鬼薪白粲:鬼薪,为宗庙祭祀所用之薪柴;白粲,为宗庙择米。男犯为宗庙砍柴,而女犯为宗庙择米的一种刑罚。
*司寇、作如司寇:强迫犯人到边地服劳役,兼作防御。
*候:《说文》:“候,伺望也。”强迫犯人去边地伺望敌情。
(4)迁、谪:将犯人迁至指定地区,禁止擅自返回原籍的一种刑罚。多适用于官吏,也适用于百姓。
电子琴导电橡胶(5)赀:罚金。
(6)废:限定官吏终生不得再为官的刑罚。适用于官吏的一种身份刑。
2、刑罚适用通则
(1)刑事责任能力
*秦以身高为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
(2)以犯罪意识的有无作为定罪与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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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盗,脏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脏不盈一钱。问乙何论?同论。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论何也?毋论。
(3)区分故意和过失
  *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何论? 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
  *甲告乙盗牛,今乙盗羊,不盗牛,问何论?为告不审。
(4)数罪合并重论
  *诬人盗值廿,未断,又有它盗,值百,乃后觉,当并脏以论。
  *当黥城旦而以完城旦诬人,何论?当黥劓。
(5)共同犯罪加重
  *五人盗,脏一钱以上,斩左趾,又黥以为城旦。
  *士伍甲盗……脏值过六百六十……甲当黥为城旦。
(6)自首减刑
(7)诬告反坐
(8)连坐:亲属连坐、邻伍连坐、职务连坐
三、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罚改革
    汉文帝、景帝时期刑罚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废除肉刑。这次刑罚改革是汉朝刑事法律的最重要的一次变革,也是整个中国封建法制史上的一次重要的法制变革。
1、改革的过程与内容:
  *据《汉书·刑法志》记载,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阿行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由矣。愿没入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
文帝诏曰:“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无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
  *核心内容:除肉刑、有年而免
2、改革的特征
    *弱化刑罚的残酷野蛮性
    *弱化了刑罚的身份性
    *有期自由刑成为主要刑种
3、改革的意义
    *刑罚宽简之开端
*废旧启新
4、刑制改革后的刑罚体系
    *死刑。执行方法主要有三种:枭首、腰斩和弃市。
*徒刑:一是髡钳城旦舂,去发戴铁钳服苦役五年。二是完城旦舂,完发服苦役四年。 
*三是鬼薪白粲,为神庙打柴择米服役三年。四是司寇,戍边御寇二年。五是罚作、复
作,或守边或作杂役一年。
    *笞刑:两等,即笞一百和笞二百。
*徙边
*禁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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