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治
写兰花的诗句从传统的学术观念出发,一般认为中国古代法律是以刑法为基础,故直到今天,人们只要一谈到“法”,首先想到的就是刑法,就是“罚”,即现在我们所说的如何“打击”,如何“制裁”。这正是传统说法的所谓中华法系与西方罗马法系的重要区别所在(普遍认为罗马法系是以民法为基础)。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实际上在19世纪,英国法学家亨利·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早有十分精辟的论述:
古代社会的刑法不是“犯罪”法;这(宏按:原文如此,恐当作“而”字)是“不法行为”法,或用英国的术语,就是“侵权行为”法。被害人用一个普通民事诉讼对不法行为人提起诉讼,如果他胜诉,就可以取得金钱形式的损害补偿。
如果一种侵权行为或不法行为的标准是:被认为受到损害的是被损害的个人而不是“国家”,则可断言,在法律学的幼年时代,公民赖以保护使不受强暴或欺诈的,不是“犯罪法”,而是“侵权行为法”。
梅因所说的是世界普遍的现象,在中国也不例外。如据历史传说在夏代就出现了“金作赎刑”,即用财产或金钱赎罪以代刑罚。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主要是蔡枢衡先生,他认为:
三皇时代只有扑柣和放逐,没有死刑和肉刑。《路史·前纪》卷八,祝诵氏:“刑罚未施而民化”;《路史·后纪》卷五,神农氏:“刑罚不施于人而俗善。”《商君书·画策》:“神农之世,刑政不用而治”(政,疑为罚之误),都是这一实际的反映。桓谭《新论》:“无刑罚谓之皇。”可见没有刑罚,正是三皇所以被称为皇的缘故。
蔡先生还认为:“原始社会的制裁是教导,而不是惩罚。”对于人身及财产损害的补偿,大多是以“赎”的方式来赔付。夏有赎刑已有定论,但大多被后世学者曲解为“罪疑惟赎”。实际上上古人类是以“侵权行为法”来对待“犯罪行为”,这可从后世少数民族的史料来解析。如唐代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其法:劫盗者二倍还赃,杀人者出牛马三十头,乃得赎死,以纳死家。”金之始祖定约:“凡有杀伤人者,征其家人口一,马十偶,牸牛十,黄金六两,与所杀伤之家,即两解,不得私斗。”“女真之俗,杀人偿马牛三十自此始。”这可以看出,在各民族早期的历史中,对本部族成员的保护,正如梅因所说,不是以“犯罪法”,而是“侵权行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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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积分但中国较早地将犯罪行为的损害对象确定为“国家”而不是个人,较早地使用刑罚手段打击各种损害国家及个人的犯罪行为,故其刑事立法亦较早。西方的刑事立法用梅因的话来说,“真正的犯罪法要到纪元前149年才开始产生”。这一年是古罗马根据卡普尼亚法设立刑事审判委员会,开始进行刑事审判,以有罪或无罪判案。中国当时是西汉景帝时期,距离文帝的刑制改革已晚18年(公元前167办公室管理年文帝废除肉刑)。这样看,所谓罗马法是以民法为基础,只是说明其一直在以“侵权行为法”作为解决刑事犯罪的手段,而中国则早已使用刑法手段了。也就是说,刑法是适应与犯罪作斗争的需要而产生的,只有出现了“犯罪”这一社会现象,才会出现刑法。罪是原因,刑是结果。调节罪与刑的关系的法律是刑法,主要是规定其制度与原则。
因此,刑法史是中国法制史中的最重要的部门法制史之一。我们不仅是研究中国法制史、法律史、法学史,而且研究中国现行的刑法学,也要学习中国刑法史。
所谓“中国刑法史”是指研究中国刑法、刑罚制度产生、发展、演变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人们又习惯将其称为“沿革刑法学”。研究这门学科的目的在于:科学地认识刑法与刑罚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规律,从而了解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进程,使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能够真正遵循社会发展的规律,尽快走向民主化、法制化的社会。
世界各国古代刑法和刑罚的共同特点是以报复主义(如同态复仇)、恐吓主义(如重刑轻罪)、惩罚主义(如片面强调违法必究等)为宗旨,故其突出表现是以重刑(定罪易、量刑重)、酷刑(刑罚方式、手段残酷,包括广泛使用肉刑,耻辱刑,以及刑讯逼供、死刑执行方式的残酷和法外用刑普遍等),以此为威慑手段,实行恐怖主义统治。这是世界性的古代刑法的共同特点之一,并非所谓的“中国特”。
其二是以打击犯罪为主要目的,重打击,轻保护,因而不重视审判程序;以有罪推定为前提,因此主观臆断,刑讯逼供,论心定罪等原则层出不穷,冤、假、错案史不绝书。郑弼教
以上两点可以作为我们学习这门课的基本线索。希望同学们,尤其是专门研究刑法学的同学,在这方面多加关注,切不要以为社会治安只要抓住了“从快、从重”,抓住了所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可以达到真正的法治,做到“长治久安”。有关这方面的论述,即使是在古代社会,进步的法学家、思想家也不会有这等肤浅的认识。
一、 中国古代刑法起源的几种假说
关于刑法的起源,凡是学法学的同学,都从法理学、法学概论、刑法总论等学科学过这方
面的知识。我在此也无庸赘述,不必重复法理的旧论。我们不妨换个角度,先从中国古代的法学家、历史学家们的有关论述中考察,看他们是如何认识刑法的起源的。
1、刑起源于“天”说
古人迷信,敬畏自然,将“天”作为万物的起源,认为自然界的一切,社会的一切都起源于“天”。进入阶级社会后,统治者除自身仍然迷信,敬畏天道外,还出于其统治的需要,将“刑”的本源,强加于天,使刑法神秘化、权威化,将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刑事镇压,说成是履行“天”的意志,统治者不过是代天行使惩罚权。
《尚书·皋陶谟》:“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同书《甘誓》记载夏启攻伐有扈氏的檄文:“天用剿绝其命,令予恭行天罚”;《汤誓》记载商汤征讨夏桀,也以“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罪。”这样,直到封建社会,统治者仍声称刑法的出现是“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
2、刑起源于“兵”说
自私有制产生,氏族之间,个人之间以掠夺的手段获取财物,成为通常适用的方法。部落
首领之间为夺取财物、地域、人口及最高统治权,也常用战争手段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与纠纷。相传黄帝与蚩尤曾战于涿鹿,后世将这种军事讨伐称为“大刑”。《国语·鲁语上》: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故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五刑三次,是无隐也。
后人注释说:“谓诸夏不式王命,以六师移之。”以“甲兵”“陈诸原野”,即以战争的手段解决问题,这是最高等的刑罚。刑即为兵,亦源于兵。
《汉书·刑法志》称:“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左传》僖公二十五年有:“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的说法。所谓“威四夷”者,决非今日意义上的刑罚,当是军事。故《国语·晋语六》说:“夫战,刑也。”将战争说成是“刑”。晋国的范文子说:
吾闻之,君人者刑其民,成,而后振武于外,是以内和平而外威。今吾司寇之刀锯(小人之刑)日弊,而斧钺(大刑)不行(不行于大臣)。内犹有不刑,而况外乎?夫战,刑也(言用兵犹用刑),刑之过也(刑杀有过者)。过由大(大臣),而怨由细(细民),故
以惠诛(除)怨,以忍(忍以义断)去过。细无怨,而大不过,而后可以武,刑外之不服者。
钻石鉴别这段话正好说明兵与刑的区别是“刑外”与“刑内”的关系。
司马迁在《史记·律书》中说:“故教笞不可废于家,刑罚不可捐于国,诛伐不可偃于天下。”将教笞、刑罚、诛伐作为治家、治国、治天下的三级大法,这正可与薄刑、中刑与大刑对应。大法又称作“大较”。
近人梁启超在解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时说,刑不加于本氏族的人,礼不适用于外氏族的人,即已成为种族奴隶的异族成员。可以说刑起源于兵的说法,部分反映了历史的真实现象,但还没有触及其本质。中国现代著名历史学家顾颉刚在其名著《史林杂识》中有关于这个问题的文章“古代兵、刑无别”,有兴趣的同学可来一阅。
3、刑起源于“定分止争”说
“定分”是指确定名分,即确定所有权;“止争”,即禁止争夺。这是刑法起源的目的说。先秦儒家的集大成者荀况,从社会经济学的角度,试图说明礼的起源,以解决这个问题,《荀
子·礼论》:
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无法收拾)。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法和伦理道德)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起也。故礼者,养也。
荀子从物与欲的角度阐述礼的起源,荀子所说的“礼”,指的是礼法,即习惯法,他是最早从物质利益的角度论述法的起源的古代思想家。荀子的说法与《礼记·曲礼》“分争止讼,非礼不决”,是一致的,说明礼、法同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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